㈠ 基於證據的審核方法的審核原則是什麼
(一)關聯性的審查內容
關聯性是證據審查首要任務,與案件待證事實無任何聯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無需再審查其合法性與真實性。其審查內容包括:
1,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是否存在客觀聯系,它要求每一個證據都與案件的待證事實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非哲學上的聯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證據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有關聯,包括行政執法主體、認定的事實及所依據的證據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據等。這解決的是證據能否證明案件待證的證明資格,也即證據能否證明案件待證事實問題。
2,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存在什麼樣的聯系,是直接關聯還是間接關聯,它要求每一個證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真實性。證據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是能夠對案件事實起直接證明作用的直接證據,與案件有間接關聯的是對案件事實不能單獨起證明作用,而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起證明作用的間接證據。這解決的是證據的證明能力,也即證據能夠多大程度上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問題。
(二)合法性的審查內容
合法性關繫到某一證據能否成為定案的資格,即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它包括取得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證據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證據取得內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證據運用符合法律規定。具體而言,合法性審查包括:
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七種表現形式之一,否則,即不符合證據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要求四種形式的法律規定的證據主體、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證據才具備可采性。
3,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如未經質證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三)真實性的審查內容
真實的證據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實還原為客觀事實。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能夠成為定案依據的本質要求,它要求證據從內容到形式都是真實的,其內容要反映客觀事實,其形式能被人們所認識,因此,對單一證據進行真實性審查是綜合認定證據的基礎。由於證據的真實是人們事後收集、匯總、推理而得出的真實,它與客觀真實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對證據必須嚴格審查,甄別其真實性。真實性的審查內容包括:
1,證據形成的原因。通過分析證據形成的基本條件和不同特點,分析其真實性;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時問、空間、物理、化學等因素都會影響證據的真實性。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製品、復製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證據,復製品、復製件是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效力大於傳來證據;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當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這是從主觀因素上判斷證據的真實性;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