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退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的方式及規定如下:
一、公司無權要求股東退股
- 公司一經成立,股東不得撤回出資。公司或者大股東強迫其他股東退股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股東退股的方式
股權轉讓
- 股東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若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 公司章程規定: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以下三種情形下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 股東在上述情形下,若對公司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若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散公司
- 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可以解散。解散後,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 股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權轉讓是最快速、經濟的解決方式,而法定退股和解散公司則需滿足特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