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做餐飲行業,一個月工資到底按30天還是31天算的
都不是。
第一種演算法: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
第二種方法: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⑵ 餐飲行業怎麼計算員工工資
餐飲行業一般都是計時工資。也就是按小時計算或按月計算。
⑶ 餐飲工資為什麼按30天算呢
法律分析:員工工資的正確計算方式是:出勤天數乘以每天的工資。應當按照21.75計算,因每個月天數不一樣,按照30天算肯定不合理,所以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21.75平均工作日×實際工作日(即排除雙休日)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
⑷ 餐飲業服務員提成如何計算
獎勵的具體計算方法:
①第一級激勵獎金:當日出菜數≥出菜數×當天上班人數,所有員工可以得到自己基本工資×1%的激勵獎金
②第二級激勵獎金:當日出菜數≥(出菜數+5)×當天上班人數,所有員工可以得到自己基本工資×2%的激勵獎金
③第三級激勵獎金:當日出菜數≥(出菜數+10)×當天上班人數,所有員工可以得到自己基本工資×3%的激勵獎金
④第四級激勵獎金:當日出菜數≥(出菜數+20)×當天上班人數,所有員工可以得到自己基本工資×4%的激勵獎金
⑤第五級激勵獎金:當日出菜數≥(出菜數+40)×當天上班人數,所有員工可以得到自己基本工資×6%的激勵獎金
假如根據前期的計算得出,按照人頭計算,每日出菜數,每人均攤20個菜,為門店的盈利點,而當天有工作人員為10人,那麼根據上面的激勵方式,可以確定當日賣多少菜,才有可能得獎:
第一級獎勵:當日出菜數≥20(出菜)×10(人數)=200,當天賣200個菜,該員工可以獲得1%的獎勵;
第二級獎勵:當日出菜數≥(20+5)×10=250,當天賣250個菜,該員工可以獲得2%的獎勵;
第三級獎勵:當日出菜數≥(20+10)×10=300,當天賣300個菜,該員工可以獲得3%的獎勵;
工作內容
1、開餐前做好全面的衛生工作,認真做好自己所負責區域的衛生工作,保證提供優雅干凈的衛生環境。
2、服從領班安排,按照工作程序與標准做好各項開餐准備工作:按標准換檯布、擺台;清潔餐廳桌椅和轉盤。准備開餐用餐:托盤、冰桶、冰桶架、保溫瓶、煙缸、食品及飲品訂單、醬油壺及准備酒車和開餐所需的一切餐具。
3、開餐後,按服務程序及標准為客人提供優質服務:點菜、上菜、酒水服務、結帳。准確了解每日供應菜式,與傳菜員密切配合。
4、盡量幫助客人解決就餐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必要時凈客人問題和投訴反映給領班,尋求解決辦法。
5、當班結束後,與下一班做好交接工作和收尾工作。
6、迅速補充餐具和檯面用品,保證開餐後的整潔和衛生。
⑸ 餐飲員工怎麼算工資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按照正常的工資計算即可。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
⑹ 餐飲行業工資怎麼算的
餐飲的服務員一般就按照底薪給你計算,是多少就多少,沒有提成或者其他的額外收入。工資比較固定,薪資也不會很高。如果加班的話就會額外的計算加班費在裡面變成底薪+加班費。
⑺ 餐飲怎麼算日工資
日工資的公式如下:
日工資=月標准工資額/21天
例如:飯店傳菜員王小姐標准工資是月薪800元,
換算成日工資則是800元/21天=38.10元/天
⑻ 飯店服務員的工資一般是多少錢一個月按月發怎算
摘要 您好,具體看您在哪個城市了……
⑼ 如何給我的飯店員工計算工資按月還是按天好
法定的月工作日為21.75天,計算日工資應為1000÷21.75=45.98元。
但你的做法是有問題的,勞動法規定一周一定要休息一天,不然在休息日上班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