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甘氨酸微生物檢驗方法確認
為保證葯品的微生物檢測檢驗的質量,必須對所有的檢測方法進行驗證,只有檢測方法驗證確認後才能確保驗證結果的准確、可靠。我國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第五十八條規定:「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產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第五十九條: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第六十條: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中國葯典》(2005年版)附錄《葯品質量標准分析方法驗證》中明確指出:「葯品質量標准分析方法驗證的目的是證明採用的方法適合於相應檢測要求,在建立葯品質量標准時,分析方法需經驗證;在葯品生產工藝變更、制劑的組分變更、原分析方法進行修訂時,則質量標准分析方法也需進行驗證。方法驗證理由、過程和結果均應記載在葯品標准起草說明或修訂說明中」。此外,《中國葯典》(2005年版)的葯品無菌檢查法和微生物限度檢查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無菌檢查法方法驗證試驗和微生物限度檢查法方法的驗證內容:「當供試品為新的產品或供試品的檢驗條件發生改變時,應進行方法驗證試驗,以確認供試品在該實驗條件下無抑菌活性或其抑菌活性可以忽略不計。驗證時,按「供試品的無菌檢查」的規定及下列要求進行操作。供試品對每一試驗菌的抑菌程度應逐一進行驗證」;「當供試品為新的產品或供試品的檢驗條件發生改變時,應進行方法驗證試驗,以確認供試品的抑菌活性及測定方法的可靠性。驗證時,按供試品的制備和細菌、黴菌及酵母菌計數所規定的方法及下列要求進行。對各試驗菌的回收率應逐一進行驗證」。為何規定要進行方法學的驗證?這是由於許多葯品本身具有抑菌性(如抗生素類葯品、含防腐劑葯品)會對檢查結果帶來影響,因此在進行微生物檢測前,需要對樣品進行適當的預處理以消除樣品本身對微生物檢測所帶來的干擾。同樣,樣品的預處理方式、檢驗條件和培養條件也都會影響到樣品的微生物檢測結果。因此,在確定新產品的微生物學檢驗時或開發新的檢測方法時或原有檢驗條件發生改變時必須要加以驗證,以確保在新產品的微生物學檢驗時或開發新的檢測方法時或原有檢驗條件發生改變時的實際檢驗條件下,其檢驗方法的准確性、有效性和重現性。
目前雖然在食品、化妝品等行業的微生物檢測中尚沒明確規定要進行方法學的驗證,但正如在緒論中指出的驗證是能證明任何程序、工藝、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導致預期結果的文件證明的行為。因此其原理與方法同樣適用這些行業,因為檢測本身就是一項嚴謹、認真、准確、有效的科學工作。
❷ 2010版GMP中法定的檢驗方法需要再做驗證嗎
不需要做方法學驗證,但是需要在你目前計劃使用的實驗室中,做一個方法適用性驗證,證明法定方法適用於你的產品檢測。這個問題在新版葯典培訓時,講到方法驗證時培訓老師們幾乎都會講到的,不用懷疑。
❸ 中國葯典無菌檢查法的方法驗證試驗
當建立產品的無菌檢查法時,應進行方法的驗證,以證明所採用的方法適合於該產品的無菌檢查。若該產品的組分或原檢驗條件發生改變時,檢查方法應重新驗證。
驗證時,按「供試品的無菌檢查」的規定及下列要求進行操作。對每一試驗菌應逐一進行驗證。 取每種培養基規定接種的供試品總量按薄膜過濾法過濾,沖洗,在最後一次的沖洗液中加入小於100 cfu的試驗菌,過濾。取出濾膜接種至硫乙醇酸鹽流體培養基或改良馬丁培養基中,或將培養基加至濾筒內。另取一裝有同體積培養基的容器,加入等量試驗菌,作為對照。置規定溫度培養3~5天,各試驗菌同法操作。
(註:《中國葯典》2010版三部附錄ⅩⅡA無菌檢查法為「細菌置30℃~35℃、真菌置20~25℃培養3~5天,逐日觀察各濾筒內實驗菌的生長情況。」) 取符合直接接種法培養基用量要求的硫乙醇酸鹽流體培養基8管,分別接入小於100 cfu的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埃希菌、枯草芽孢桿菌、生孢梭菌各2管,取符合直接接種法培養基用量要求的改良馬丁培養基4管,分別接入小於100 cfu的白色念珠菌、黑麴黴各2管。其中1管接入每支培養基規定量的供試品量,另1管作為對照,按置規定的溫度培養3~5天。
(註:《中國葯典》2010版三部附錄ⅩⅡA無菌檢查法為「細菌置30℃~35℃、真菌置20~25℃培養3~5天,逐日觀察各濾筒內實驗菌的生長情況。」) 與對照管比較,如含供試品各容器中的試驗菌均生長良好,則說明供試品的該檢驗量在該檢驗條件下無抑菌作用或其抑菌作用可以忽略不計,照此檢查方法和檢查條件進行供試品的無菌檢查。如含供試品的任一容器中的試驗菌生長微弱、緩慢或不生長,則說明供試品的該檢驗量在該檢驗條件下有抑菌作用,可採用增加沖洗量、增加培養基的用量、使用中和劑或滅活劑、更換濾膜品種等方法,消除供試品的抑菌作用,並重新進行方法驗證試驗。
(註:《中國葯典》2010版三部附錄ⅩⅡA無菌檢查法為「結果判定」。)
方法驗證試驗也可與供試品的無菌檢查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