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認識交通信號燈
交通信號燈分為兩種,一種是用於指揮車輛的紅、黃、綠三色信號燈,設置在交*路口顯眼的地方,叫做車輛交通指揮燈;另一種是用於指揮行人橫過馬路的紅、綠兩色信號燈,設置在人行橫道的兩端,叫做人行橫道燈。我國交通法規也對交通指揮信號燈做出了規定:
1)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4)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5)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通行
⑵ 交通信號燈怎麼看
綠燈行,紅燈停,黃燈警示要變信號燈。
1、綠燈信號
綠燈信號是准許通行信號。按《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2、黃燈信號
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黃燈信號的含義介於綠燈信號和紅燈信號之間,既有不準通行的一面,又有準許通行的一面。黃燈亮時,警告駕駛人和行人通行時間已經結束,馬上就要轉換為紅燈,應將車停在停止線後面,行人也不要進入人行橫道。但車輛如因距離過近不便停車而越過停止線時,可以繼續通行。已在人行橫道內的行人要視來車情況,或盡快通過,或原地不動,或退回原處。
3、方向指示信號燈
方向信號燈是指揮機動車行駛方向的專用指示信號燈,通過不同的箭頭指向,表示機動車直行、左轉或者右轉。
4、交通指揮棒信號
交通警察持棒發出停止信號時,不準車輛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直行信號時,准許車輛直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左轉彎信號時,准許左轉彎車輛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5、人行橫道燈信號
人行橫道燈由紅、綠兩色燈組成。在紅燈鏡面上有一個站立的人形象,在綠燈面上有一個行走的人形象。人行橫道燈設在人流較多的重要交叉路口的人行橫道兩端。燈頭面向車行道,與道路中心垂直。
人行橫道燈信號有綠燈亮、紅燈亮兩種信號,其含義與路口信號燈信號的含義相似,即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6、紅燈信號
紅燈信號是絕對禁止通行信號。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紅燈信號是帶有強制意義的禁行信號,遇此信號時,被禁行車輛須停在停止線以外,被禁行的行人須在人行道邊等候放行;機動車等候放行時,不準熄火,不準開車門,各種車輛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自行車左轉彎不準推車從路口外邊繞行,直行不準用右轉彎方法繞行。
7、閃光警告信號燈
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這種燈沒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有的懸於路口上空,有的在交通信號燈夜間停止使用後僅用其中的黃燈加上閃光,以提醒車輛、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要謹慎行駛,認真觀望,安全通過。在閃光警告信號燈閃爍的路口,車輛、行人通行時,即要遵守確保安全的原則,同時還應遵守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路口的通行規定。
8、自行車信號燈
它由紅色、黃色、綠色箭頭圖案組成。
9、車道信號燈
車道燈由綠色箭頭燈和紅色叉形燈組成,設在可變車道上,只對本車道起作用。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10、指揮手續信號
揮手勢信號分為直行、左轉彎和停止信號。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⑶ 交通信號燈識別方法
很簡單:紅燈停,綠燈行,黃燈越線繼續行。
⑷ 如何看交通信號燈
關於交通信號燈的事項:
1、交通信號燈包括紅燈、綠燈、黃燈,其中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2、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方向指示指示燈(箭頭信號燈)、車道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3、交通信號燈是交通信號指揮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道路交通的基本語言,是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提高道路使用效率,改善交通狀況的一種重要工具。
⑸ 交叉路口的交通信號燈如何識別
一般情況右轉不用看信號,如果路口設置的是箭頭燈,就看各指向燈顏色 (你知道的),如果是圓燈,左邊第一個是指示左轉的 ,第二個是指示直行的(你懂得) 可能沒第三個,有就是指示右轉的
⑹ 怎樣認識交通信號燈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6)交通信號燈識別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1、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1、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2、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
1、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2、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