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處理醫患關系
一、怎樣處理醫患關系
1、處理醫患關系的方法如下:
(1)相信醫患之間可以建立彼此信任的關系,患者是可以交流、溝通的;
(2)不以醫生本人的價值取向評判患者的價值觀和生活態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
(3)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以人文關懷的態度給患者切實的醫療幫助;
(4)醫患關系是圍繞著疾病的診療而形成的,也只應局限於求醫和提供醫療幫助的過程,不能發展任何超出此范圍的人際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二、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需要履行的義務如下:
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2、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3、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4、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法律分析: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C. 醫患糾紛解決的方法包括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產生原因是什麼?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鑒定的醫療糾紛。
總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行政解決、自行解決、司法解決;醫患糾紛,指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糾紛。醫患糾紛包括基於醫療過錯爭議產生的醫療糾紛,也包括與醫療過錯無關的其他醫患糾紛(如欠付醫療費的糾紛、對療效不滿等等。
法律依據:
D. 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幾種
法律分析: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 醫療糾紛與醫患糾紛有哪些解決途徑
醫療糾紛 與醫患糾紛有哪些解決途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 法規 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 醫療事故 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醫療糾紛處理 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 訴訟 三種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更多用在 司法鑒定 和訴訟上。 法官基本依賴鑒定意見作為裁判依據,而醫院誤將重點放在庭審環節,欠缺對鑒定環節的有效參與。實務中,醫院常組織醫務人員參與庭審,卻將鑒定環節託付給 律師 ,而律師在參與鑒定過程中一般不能對醫學問題進行及時、全面、有效的答辯,導致將案件決定權(勝訴權)交給鑒定人員處理,這樣可能導致鑒定過程脫離醫療實踐。一旦鑒定意見出來後,哪怕確實存在問題,通過庭審推翻的可能性也較小。 醫療糾紛與醫患糾紛一直以來都是造成醫生與患者關系緊張的原因,這些糾紛的產生,不僅僅都是由於醫生的過錯而產生的,有時候患者的情緒過於激動化和一些病人的病情惡化,會造成病人的家屬對醫生產生誤解。所以醫生與患者都應該多多換位思考。
F. 醫患糾紛解決流程
律師解析:
生醫患糾紛,處理流程有:
一、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協議,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此種處理方式是解決醫患糾紛最優的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二、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三、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具備官方性。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四、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發生醫患糾紛的,雙方無法調解的,患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就醫院的診療過程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也可以不用一一進行上述解決方式,可以直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G. 如何有效改善醫患關系
如何改善醫患關系,我個人認為應該做到如下幾點:1、雙方都要提高自身的素質。病人:享有自己的權利的同時要履行自己的義務,積極的配合醫護人員,不要隨意的打罵醫護人員,尤其會對護士的態度較差。醫護人員:也要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學習豐富的理論知識,以過硬的素質贏得病人的贊同與信任。
2、提高服務的質量。病人:應該平等地對待所有的醫護人員。醫護人員:也應該對所有的病人做到一視同仁,不要差別對待。將病人看作是自己的親人,這樣在面對他們的時候,就會更能體會其疾苦。
3、雙方都應誠實守信,病人:再告知病情時不要隱瞞醫生。醫護人員:不要輕易的許下承諾。承諾一旦許下一定要辦到,如果發生了變故一定要解答清楚。
4、相互理解。都說理解是溝通的橋梁。多站在對方的角度看待問題
5、醫患雙方一定要互相理解和尊重,遇事情不要沖動。
H. 醫患糾紛解決的四種途徑是什麼
一、醫患糾紛解決的四種途徑是什麼? 1.醫院直接調解。找醫院的醫務科或醫患糾紛辦公室調解; 2.第三方調解,即醫調委調解。找各縣(市、區)政府設立的 醫療糾紛 人民調解 委員會調解,醫院均有醫調委的聯系電話,免費提供調解服務; 3. 醫療事故鑒定 。到醫院屬地的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4.法律 訴訟 。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並為其轉接法律援助熱線12348。 二、患者及其家屬禁止行為 1.限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脅、傷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2.損毀、搶奪醫療機構的財物、醫療文書; 3.設置障礙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礙他人就診; 4.違規停屍、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等; 5.聚眾滋事,破壞或者干擾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 6.其他危害醫療秩序的行為。 三、 醫療糾紛處理 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 訴訟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託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 司法鑒定 ——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 醫療鑒定流程: 醫患共同向市醫鑒會提起(或委託鑒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迴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鍾——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大家親切的稱他們為白衣天使,然而醫患關系卻隨著社會的發展越演越烈,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雙方都要努力,作為白衣天使,醫生應當在工作的時候盡職盡責,盡力拯救每一個病人。病人家屬應當知道醫生並不是可以拯救每一個病患,他們的能力也是有限的,雙方相互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