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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由誰規定

發布時間:2022-09-24 14:12:35

⑴ 國際爭端的解決

解決國際爭端分為和平解決方法和強迫解決方法。 和平解決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手段或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即用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來解決國際爭端。政治方法是指談判、協商、調查、斡旋、調解、和解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決爭端的方法。
談判或協商: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有關沖突、矛盾或爭端得到諒解或解決.而進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觸,包括澄清事實,闡明觀點,消除隔閡和誤會,增進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在國際實踐中,談判或協商是解決國際爭端最經常使用的和平方法。
調查:指在特別涉及對事實問題發生分歧的國際爭端中,有關爭端當事國同意一個與爭端沒任何關系的第三方,通過一定的方式調查有爭議的事實,查明是否存在爭端當事國所聲稱的情勢,以有助於合理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
斡旋或調停:是除談判或協商以外最經常使用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爭端當事國之間不能通過直接或協商解決爭端時,第三國善意地主動或應爭端當事國的邀請進行有助於促成爭端當事因直接談判、協助爭端當事國解決爭端的方法。
和解:是指爭端當事國通過條約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由若幹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通過對爭端事實的調查和評價,向爭端當事國澄清事實.井在聽取各方意見和作出促使它們達成協議的努力後,提出包括解決爭端建議在內的報告的一種爭端解決方法。
仲裁:是指爭端當事圍達成協議同意將它們之間的爭端交由自己選任的仲裁員來裁判並承諾服從裁決的一種國際爭端解決方法。
司法解決:是一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是指爭端當事國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事先成立的、由獨立的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 強迫解決的方法,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使另一個國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對爭端解決和處理,而採用某些帶有強制性的解決措施。強迫解決方法一般認為包括反報、報復、平時封鎖、干涉等爭端解決方法。
戰爭與非戰爭的武裝行為:傳統國際法肯定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因而國家間發生爭端時,把戰爭也列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手段之一。事實上,能夠和樂於發動戰爭去解決與其他國家間的爭端的,主要是一些大國或強國。這種強制方法反映了一種強權政治,它是以侵略和掠奪弱小民族為特徵的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工具。按照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和1945年《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在國際法上已否定了戰爭作為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性。
反報:是指一國對另一國某種不禮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適當的行為以同樣或類似行為作為反擊,即以一個有害行為反擊另一個有害行為。受到反報的國家改變了其行為,一切反報行為必須立即停止。 國際實踐中,反報通常是在本國的公民或在外國的本國僑民在貿易、航運、關稅政策等經濟和法律問題上遭到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的情況下採取的。同時,反報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外交或領事關系中。如一國限制他國的某類商品進口,會招致他國採取相應的回報措施;又如一國驅逐另一國的外交官,該另一國往往也以驅逐對方的外交官作為回報等。
報復:是指一國例外地被准許對另一國所採取的有害行為或其他國際不法行為,以迫使後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國際不法行為所產失爭端的滿意解決。報復與反報的主要區別在於反報與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無關,而報復則必須以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為本國行為的基礎。報復雖有積極報復和消極報復之分,但都必須與所受損害和為取得賠償所需要的強製成比例。 報復可採用多種形式,如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禁運等。積極的報復是指那些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的行為,如在本國港口扣留對方的船隻。消極的報復是指拒絕履行在通常情況下應予履行的行為,如不履行條約義務、不償還債務等。根據國際慣例,報復針對的是國際侵權行為,這是完全正當的。但是,如果事先並未要求作出不法行為的國家進行賠償或補救,或者報復行為「超出」了所受損害的程度,這種報復則是不正當的。報復不得使用武力,更不得佔領他國領土,報復行為只能在本土范圍內進行,不得超出本國領土范圍。
平時封鎖:是指一國在和平時期以軍事力量阻止船舶進出另一國的港口或領海,以迫使被封鎖困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決爭端條件的行為。
干涉:是指第三國國用強制性的方法,特別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成干預他國內部事務的處理。第三國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多個國家。干涉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干涉國對爭端一方或雙方發出文告,專斷地要求爭端當事國按照某種方式解決爭端。因此,干涉是同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不幹涉原則相違背的,也是現代國際法禁止的方法。

⑵ 闡述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及執行

1、磋商

DSU規定,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違反或不符合馬拉喀什協議(WTO規則),從而使自己遭受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同時應通知DSB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的10天內作出答復,並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後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

2、成立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後,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後的會議上設立。專家小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

3、上訴

如果某一當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將進行上訴,則爭端解決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范圍僅限於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的時間處理上訴事宜,並通過報告。該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出後30天內經DSB通過,除非經協商一致不通過。

4、執行

解決爭端機構通過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後,當事各方應予執行。在報告通過後30天內,當事方應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議或裁決的意願和改正的具體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DSB及爭端各方對合理期限都未能達成協議,則可通過仲裁確定。

合理期限一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給予15個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訴方不能改正其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辦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後20天內,爭議各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申訴方可請求DSB授權其對被訴方進行報復或交叉報復。

5、報復

DSU制定了報復和交叉報復的程序。如果被訴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投訴方可向DSB申請批准其對被訴方中止依照所適用協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給予MFN待遇,開始實施報復。

DSB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後30天內,批准授權,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絕該項請求。若被訴方對申訴方的中止減讓水平(報復措施)表示反對,或認為投訴方在要求報復中未遵守有關原則和程序,則可以提請仲裁。仲裁應在合理寬限期結束前6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2)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由誰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加入WTO已經17年,中國企業應進一步熟悉WTO爭端的解決機制並熟練掌握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為抑制貿易戰、打贏貿易戰做好准備。具體而言,發生貿易爭端時,解決貿易爭端、平息貿易摩擦的辦法之一就是拿起世界貿易組織爭端機制這個武器,爭取以磋商方式解決爭端。

而大力實施品牌戰略,提高企業競爭力,從提高產品檔次,形成產品的個性化競爭優勢入手,打造產品國際品牌,這是解決貿易摩擦的根本途徑。積極實施走出去的戰略,不僅可以使東道國對進口的保護措施失去原有的威力,而且還可以打開新的市場,將發生貿易摩擦的風險降至最低。

⑶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法律方法包括哪些

1,國際法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國際法原則。
2,聯合國憲章原則:《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3,調停斡旋:
調停:是—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即作為第三方的調停都為了爭端當事國而直接參與當事國之間的談判,向當事國提出實質性的建議作為談判的條件,盡力調和,折衷爭端各方對立的主張和要求,緩和或平息他們之間的敵對情緒,使爭端雙方達成協議。斡旋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之—。由第二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於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已停止的談判。但斡旋者不參加當事國的談判。在外交實踐中和國際公約中,從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國家。其程序有時是爭端當事國一方委託第三方,有時是第三方自願進行斡旋。
4,擱置爭議原則,爭端當事國為其友好合作發展需要,將現在爭端不予解決的一種解決爭端方法。

⑷ 國際爭端是如何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的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是指通過仲裁和法院判決的方式解決國家間的爭端。


一、仲裁

(一)仲裁的一般規則

仲裁是指根據爭端當事國之間的協議,將爭端交與它們選定的仲裁人作出對爭端當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爭端的方法。

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28年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總議定書》、1958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擬定的《仲裁程序示範規則》,對國際仲裁的仲裁協議、仲裁庭、仲裁適用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效力等的內容作了系統闡述。仲裁裁決對於當事國具有法律拘束力,並為終局性決定。當事國應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執行裁決中的義務。

(二)國際常設仲裁法院

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是專門受理國家間仲裁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它是根據1899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公約》於1900年在海牙設立。

當事國將爭端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法院時,可以在仲裁員名單中各自選定1~2名仲裁員,再由這些選定的仲裁員選定首席仲裁員。仲裁一般經過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兩個階段。然後仲裁庭進行秘密評議並以多數票作出裁決。裁決為終局性的,但如果爭端方對裁決的意義和范圍不明,可以在裁決作出3個月內,請求仲裁庭作出解釋。

二、法院方式

解決國家間爭端的國際性司法機關,目前典型的有聯合國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

(一)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即聯合國國際法院,根據作為《聯合國憲章》一部分的《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成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司法機關,也是當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國際司法機構,是法律方法解決國家間爭端的主要機構。

1. 國際法院的組成:

(1)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

15人中不得有兩人為同一國家的國民。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不能擔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職務,也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活動。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約,也不受聯合國機構的制約。法官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中分別獨立進行選舉,只有在這兩個機關同時都獲得絕對多數票方可當選。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法官選舉沒有否決權。法官任期9年,可以連選連任。法院的院長和副院長從法官中選舉產生。

(2)專案法官。

法官對於涉及其國籍國的案件,不適用迴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參與該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個當事國有本國籍的法官,他方當事人也可以選派一人作為「專案法官」,參加本案的審理。如果當事雙方都沒有本國籍的法官,則雙方都可各選派一名「專案法官」參與該案件的審理。這種臨時的專案法官在該案審理中與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

(3)書記處。

書記處設書記官長、副書記官長和工作人員。正副書記官長由法官提名並選舉產生。書記處負責處理法院的文書、檔案,日常工作和對外聯系等。

2.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國際法院有訴訟管轄和咨詢管轄兩項職權。其中訴訟管轄是其最主要的職權。

(1)訴訟管轄權。

法院在行使訴訟管轄權時,涉及「對人管轄」和「對事管轄」兩個方面:

第一,對人管轄。

國際法院的對人管轄是指誰可以作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根據法院規約,有三類國家可以作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

①聯合國的會員國;

②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

③既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也非《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但根據安理會決定的條件,預先向國際法院書記處交存一份聲明,表示願意接受國際法院管轄、保證執行法院.判決及履行相關其他義務的國家。

第二,對事管轄。

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是指什麼事項能夠成為國際法院的管轄對象。根據法院規約,國際法院管轄案件的范圍有三個方面,或者說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權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種是自願管轄。

第二種是協定管轄。

第三種是任擇強制管轄。

《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可以通過發表聲明,就具有下列性質之一的爭端,對於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當事國,接受法院的管轄為當然具有強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別的協定。這些爭端是:對於條約的解釋、違反國際義務的任何事實、違反國際義務而產生的賠償的性質和范圍等。這里「任擇」是指當事國自願選擇是否作出聲明;一旦作出聲明,在聲明接受的范圍內,國際法院就具有了強制的管轄權,而不需其他協定。目前,世界上有60個左右的國家作出這類聲明,但都附有各種保留。中國政府於1972年撤回了民國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的聲明。

(2)咨詢管轄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除訴訟活動外,還有提供法律咨詢的重要職能,稱為法院的咨詢管轄權。

3. 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

(1)起訴。

(2)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

法院確定管轄權後,將命令爭端各方限期提出訴狀、辯護狀或證據及其他文件資料。法院在審理中,還可命令爭端方限期提交答辯狀或復辯狀等法律文書。

書面程序結束後,進行口頭程序。法院可訊問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律師及其他有關人員。除法院另有決定或爭端當事方另有要求外,口頭程序應公開進行。

(3)附帶程序。或稱特別程序

由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採用。包括初步反對主張、臨時保全、參加或共同訴訟、中止訴訟等。

4. 國際法院的判決。

國際法院對所審理案件,除中止訴訟的情況外,都作出判決。在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後,法院法官進行秘密評議並起草判決書,通過三讀後進行表決。表決時法官不得棄權。判決書以多數法官同意票通過。任何法官不論是否同意多數意見,都可以將其個人意見附於判決之後。個人意見實際上有兩種:一種是同意判決的結論,但不同意判決所依據的理由,此稱為「個別意見」;另一種是既不同意判決結果也不同意判決所依據的理由,此稱為「反對意見」。

判決書在法院開庭宣讀,並自宣布之日起對各當事國發生拘束力。

國際法院的判決是終局性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對本案及本案當事國產生拘束力,當事國必須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決,他方得向安理會提出申訴,安理會可以作出有關建議或決定採取措施執行判決。1946年以來,除極個別的情況外,各國都服從了國際法院的判決,並忠實地執行了判決的內容。

當事國對判決的意義或范圍發生爭執時,可以請求國際法院作出解釋。當事國在判決作出後,如發現能夠影響判決的。決定性的且在訴訟過程中不可能獲知的新事實,可申請法院復核判決,復核程序與訴訟程序相同。申請復核至遲應於新事實發現後的6個月內,並在自判決之日起不超過10年內提出。

(二) 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海洋法法庭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它是在海洋活動領域的全球性國際司法機構。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國際法院對海洋活動爭端的管轄,爭端當事國可以自願選擇將海洋爭端交由哪個機構來審理。 法庭由21名法官組成。每個締約國可以提出不超過兩個法官候選人,在全體締約國會議上,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獲得最多票者依次當選。法庭設在德國漢堡。

⑸ 請教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 仲裁 司法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把它定義為「各國由它們自己選擇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解決它們之間的分歧」。

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是指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由一個常設的國際司法機關,對於提交給它的爭端根據國際法進行審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判決。

司法解決與仲裁的區別在於:

前者是通過按一定規章成立的法院並按照規章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的,應「依照」和「適用」國際法進行判決;

後者則是通過通常由爭端當事國選定的仲裁人,並按照當事國協議的程序和規則進行的,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進行裁決。

《聯合國憲章》第33條規定,和平解決爭端的國際法方法包括談判、調查、調停、仲裁、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的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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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請問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是什麼


仲裁。國際仲裁
又稱國際公斷,指當國家間發生爭端時,經各當事國同意,由各當事國所選任的仲裁員在尊重國際法的基礎上,對爭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決。

司法解決。
司法解決
指在國際爭端各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由一個常設的司法機關,根據國際法,對於提交給它的爭端進行審理,並作出有拘束力的判決。聯合國於1946年設立了國際法院,國際常設法院院址設在海牙。

⑺ 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什麼方式解決

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談判 、國際仲裁 、國際司法程序的方式解決。
邊界爭端是指相鄰國家在邊界(含水域邊界)劃分、邊界位置、走向的主張不同而引起的爭議或發生的事件。屬於國際爭端范疇。由領土歸屬、邊界走向等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及重大利益的問題引起。嚴重的邊界爭端往往是引起武裝沖突甚至戰爭的直接原因。
中國解決邊界爭端的目標:
1、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無論邊界爭端因何而起,中國首先考慮的目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事關國家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最重大事件,也是處理紛爭化解矛盾的最基本底線;
2、睦鄰友好和互利共贏。針對原因復雜、處理棘手而一時難以化解的邊界爭端,睦鄰友好和互利共贏是第二位目標,因為爭取良好的周邊環境和友好的國際關系更有利於雙方的和平與發展,從而使得問題的解決更有時空上的緩沖餘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七條 在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有關軍事機關組織、指導、協調陸地國界及邊境的防衛管控、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邊防合作及相關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各自任務分工,警戒守衛陸地國界,抵禦武裝侵略,處置陸地國界及邊境重大突發事件和恐怖活動,會同或者協助地方有關部門防範、制止和打擊非法越界,保衛陸地國界及邊境的安全穩定。第三條 陸地國界是指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陸地鄰國接壤的領陸和內水的界限。陸地國界垂直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陸地鄰國的領空和底土。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內側一定范圍內的區域為邊境。

⑻ 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什麼方式解決

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談判 、國際仲裁 、國際司法程序的方式解決。
邊界爭端是指相鄰國家在邊界(含水域邊界)劃分、邊界位置、走向的主張不同而引起的爭議或發生的事件。屬於國際爭端范疇。由領土歸屬、邊界走向等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及重大利益的問題引起。嚴重的邊界爭端往往是引起武裝沖突甚至戰爭的直接原因。
中國解決邊界爭端的目標:
1、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無論邊界爭端因何而起,中國首先考慮的目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事關國家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最重大事件,也是處理紛爭化解矛盾的最基本底線;
2、睦鄰友好和互利共贏。針對原因復雜、處理棘手而一時難以化解的邊界爭端,睦鄰友好和互利共贏是第二位目標,因為爭取良好的周邊環境和友好的國際關系更有利於雙方的和平與發展,從而使得問題的解決更有時空上的緩沖餘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七條 在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有關軍事機關組織、指導、協調陸地國界及邊境的防衛管控、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邊防合作及相關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各自任務分工,警戒守衛陸地國界,抵禦武裝侵略,處置陸地國界及邊境重大突發事件和恐怖活動,會同或者協助地方有關部門防範、制止和打擊非法越界,保衛陸地國界及邊境的安全穩定。第三條 陸地國界是指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陸地鄰國接壤的領陸和內水的界限。陸地國界垂直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陸地鄰國的領空和底土。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內側一定范圍內的區域為邊境。

⑼ 國際仲裁

法律分析:國際仲裁,又稱「國際公斷」,簡稱「仲裁」或「公斷」。是指由爭端當事國共同選任的仲裁人審理有關爭端並作出有拘束力的裁決。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之一。某一國際爭端的當事國可依其事先或事後所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端交付仲裁。仲裁人由爭端當事國協議選任,可由一人擔任,亦可組成仲裁法庭或仲裁委員會,依仲裁協議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對仲裁協議規定的爭端事由進行審理,所作裁決對爭端當事國具有拘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⑽ 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什麼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談判 、國際仲裁 、國際司法程序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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