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審計的方法
審計方法是審計人員在審計監督活動過程中所運用的各種手段的總稱。
審計方法是人們在審計工作的長期實踐中總結創立的,這些方法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審計方法也不斷地改進和發展,並逐步完善和提高,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科學方法體系。
目前常用的審計方法包括審計基本方法和審計技術方法兩類;
審計基本方法是指審計調查、分析、調整和報告;
審計技術方法是指核對法、審閱法、查詢法、分析法、盤存法、實驗鑒定法、詳查法、抽查法等。
它們有機地組合成為一個完整的審計方法體系。
『貳』 審計監督的技術方法體系由哪兩大類組成
摘要 親您好,審計方法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叄』 我國現行的審計體系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審計體制是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的產物。領導體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審計管轄范圍的劃分,都體現了這一特定時期的特點。
現階段我國審計體系存在的問題:
政府審計機關的執法權,處罰權落實不到位。
政府審計的覆蓋程度和頻率亟需提高。
內審機構的設置面較窄,獨主性較差。
內審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內審工作內容較少.效果不明顯。
由審計委託關系導致的民網審計獨立性較差的現象依然存在。
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水平尚需進一步提高。
完善我國審計體系的措施:
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審計體系.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體系,為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服務
大力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為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
審計體系的分類:
審計工作體系
審計科學體系
審計組織體系
審計教育體系
審計方法體系
『肆』 試述我國審計組織體系的構成
我國的審計組織體系由國家審計機關、民間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三種構成。國家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政機關;民間審計組織是指依法設立,接受委託獨立承辦審計業的組織,是獨立存在的經營性中介組織;內部審計機構是部門、單位內部從事審計業務的專門組織,是組織內部經營管理的組成部分。
『伍』 我國審計組織體系是怎樣構成的,有哪些特點
中國審計組織體系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三部分組成。
中國的審計組織體系主要有以下特徵:
1.國家審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計」的行政型體制
審計機關領導體制是國家審計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指審計機關在國家組織結構中的地位,受哪一級國家機構領導,以及上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關系等。審計機關領導體制的確立,必須與本國國情相適宜,有利於提高審計機關的獨守性和樹立審計機關的權威性,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根據《憲法》、《審計法》規定,我國設立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中央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地方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由此可見,我國審計機關為政府內設機構之一,它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計」行政型體制:一是審計機關直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領導;二是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同時受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三是地方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從世界范圍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隸屬關系和地位有很大差別,其領導體制主要有以下四種模式:一是立法型,立法型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國會或議會,依靠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對各級政府機關的財政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以及國有審計、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這種模式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治制度建立的,將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立法體系的一個監督機構。立法型審計機關地位高、獨立性強,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預,有利於對政府行政部門實行有效監督。立法型模式在英、美等西歐、北美的發達國家以及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審計制度的主流。二是司法型。司法型國家審計機關雖不隸屬於司法部門,但擁有一定的司法權,顯示了國家對法治的強化,是國家審計現代化進程中的第二條道路,其作用和影響也很大、司法型模式在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西歐大陸和南美一些國家採用、三是行政型。行政型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國家行政系列,它是國家行政機構中的一個職能部門,根據國家賦予的許可權,對政府所屬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保證政府財經政策、法令,計劃、預算的正常實施。行政型審計機關獨立地位低,具有濃厚的內部審計色彩,審計監督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地發揮-這種模式主要以前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為代表,在前蘇聯解體和東歐國家政治經濟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後,這些國家已經向立法型模式轉變、現在,世界上只有瑞典,泰國、沙烏地阿拉伯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行政型模式。四是獨立型。獨立型國家審計機關獨立於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只對法律負責,以德國、日本為典型代表,獨立型審計模式從形式上看是獨立於「三權」之外,但是在三權分離的政治體制中,絕對的獨立是不可能的,實際上它更偏重於服務立法部門。
我國國家審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計」的行政型體制,既可以保證中央的統一領導,又可以充分發揮地方審計機關的積極性。但這種體制與立法型體制比較,獨立性較弱,而且很容易條條塊塊相互干擾,尤具是在中央和地方利益發生矛盾寸,地方審計機關就會陷入左右為難的困境,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也受到一定限制。這是我國審計機關體制上存在的重要弊端。因而,我國審計機關領導體制應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轉變。
2.平行結構的內部審計機構仍然占據主導地位
審計署制定施行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對我國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領導體制、內部審計的職責與許可權等作出明確規定,在領導體制上,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這一規定既有利於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又體現了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西方,內部審計領導體制主要有受董事會或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受本審計總裁或總經理領導、受審計主計長的領導、受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和主計長的雙重領導。其中,內部審計機構受董事會或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受本審計總裁或總經理領導這兩種模式,是西方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組織的主要形式。
從當前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情況看,不少單位仍習慣於將內部審計機構置於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之下,設置與其他職能部門平行的內部審計機構。這種模式下的內部審計機構,具獨立性相對較弱,對本單位或本級管理活動的監督難以開展,而是較多地對下屬機構或下一管理層次進行監督。因此,必須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按照《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要求,設置多種形式的內部審計機構。一是受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此種模式將內部審計置於總裁或總經理領導之下,有利於審計管理當局根據審計結果及時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但這種模式的內部審計獨立性較弱,而且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的位置與其他職能部門平行,又直接影響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因此,審計主要負責人必須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內部審計工作,確保內部審計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為此,可設總審計師,總審計師為單位副職,從而可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二是受本單位權力機構領導。此種模式將內部審計置於董事會領導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內部審計具有較大的獨立性,有利於內部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但審計董事會必須注意加強與審計管理當局的有效溝通,將審計信息及時反饋給審計管理層,以便於其改進工作,為此,可設審計委員會,改善單位權力機構與管理層在內部審計方面的溝通。
3. 有限責任制和合夥制兩種形式並存的社會審計組織
目前,我國法律允許注冊會計師設立有限責任制和合夥制兩種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制的社會審計組織是依照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由注冊會計師投資設立並承擔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制的社會審計組織則是注冊會計師合夥設立並獨立承擔無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縱觀注冊會計師行業在各國的發展,社會審計組織形式除合夥、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外,還有獨資、有限責任合夥制兩種類型。獨資會計師事務所,是由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個人獨立開設的,承擔無限責任。它的優點是對執業人員的需求不多,容易設立,執業靈活,能夠在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等方面很好地滿足中小審計對注冊會計師服務的需求,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實際發生風險的程度相對較低。缺點是無力承擔大型業務,缺乏發展後勁。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簡稱LLP),是為順應經濟發展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要求興起的,它的最大特點在於既融人了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優點,又擯棄了它們的不足。這種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與普通合夥的區別在於,無過失的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的過失或不當執業行為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有限責仟公司制的區別在於,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全部財產不足以承擔的部分,由對債務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合夥人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20世紀90年代美國率先實行了有限責任合夥制,原「六大」國際會計公司在美國的執業機構已完成了向有限責任合夥制的轉型,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執業機構的轉型目前也在進行中。同時在它們的主導下,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也陸續開始轉型。近幾年來,進入我國境內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英文名稱中,都可以看到「LLP」這個後綴。
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只准設立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不準設立個人獨資會計師事務所,也不允許設立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既不利於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也不利於經濟發展對注冊會計師服務的要求。因而應借鑒國外經驗,拓寬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允許注冊會計師設立獨資、普通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另外,《注冊會計師法》允許設立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做法,遭到社會各界的重大批評,它被認為是我國審計質量狀況不佳的一個重要因素,因而應當明令禁止。
『陸』 國家審計體系內容
國家審計規范體系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法律、審計准則、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質量控制標准。
審計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由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審計准則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是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標准。
審計准則是把審計實務中一般認為公正妥善的慣例加以概括歸納而形成的原則。
審計職業道德是指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工作時所遵循的行為規范,包括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行為標准。
審計質量控制標準是衡量事物的准則,是計量工作成果的尺度,是控制的前提。要提高和保證審計質量,就必須依法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質量標准。審計質量有兩方面的規定性,即審計管理質量和審計業務質量。因此,審計質量標准可分為審計管理質量標准和審計業務質量標准。
1.審計管理質量標准
審計管理質量標準是衡量審計組織在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設定審計組織的職責和許可權、使用審計人員和組織分工、審計復核、審計執法檢查、審計項目考評、審計檔案管理等方面所應遵循的准則。作為衡量審計管理質量的標准,必須反映這些內容的要求,但同時還必須遵循具體審計管理工作的一般規律並體現審計組織的現實,即審計管理質量標准必須具有指導性、約束性、權威性和適應性相結合的特性。
2.審計業務質量標准
審計業務質量內容包括審計方案、審計方法、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審計意見等方面的規定性。審計業務質量是審計管理質量的具體體現,審計管理質量直接作用審計業務質量。審計業務質量標准必須反映審計管理質量標准對其的規定性,也只有在審計管理質量標準的限定下制定審計業務質量標准,才能保證審計質量標準的完整統一。因為審計管理質量標准屬於形式標准,而審計業務質量標准屬於實質標准,故更為豐富具體。審計業務質量標准應在標識一致、記錄完整、編排有序、文字精當、用語規范、邏輯清楚、觀點鮮明、調查周詳、定性准確等方面做出具體的約定。另外,還應對揭示問題的深度、審計意見採納率、取得效益的金額等方面規定必要的指標。
3.審計質量標准同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范的關系
審計質量標准必須反映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條例的要求,必須遵守通用的審計准則和具體的審計操作規范。相關的法律法規、准則、業務規范如《憲法》、《審計法》、《會計法》、《公司法》、《銀行法》、《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內部審計具體准則》以及其相關的實施條例等應構成審計質量標準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