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處罰有錯誤如何處理
行政處罰存在錯誤的,受錯誤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可以據此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由作出錯誤行政處罰的上級領導部門進行責令改正,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2. 辦案程序錯誤處理方法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法律條例】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3. 行政處罰決定出錯應如何糾正
行政處罰決定出錯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對自己的錯誤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及改成,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同時若當事人申請賠償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4. 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錯誤該如何處理
行政處罰決定錯誤的,可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其改正,並給予其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或者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5. 行政處罰有錯誤應該如何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6. 行政機關告知訴訟權利錯誤法院應如何處理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復議前置案件,復議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個人、組織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等復議決定作出後才能起訴。法院在審查案件時,不能「將錯就錯」,仍應依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對應當先行復議的案件,必須先經復議程序,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應當是先進行行政復議。這是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的訴訟權利,它不因行政機關的告知而存在,也不因行政機關的錯誤告知而滅失,當事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該依據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行使自己的訴權,不能因為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認識錯誤而違背法律的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復議前置案件未經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可見復議前置案件當事人權利救濟途徑是唯一的,當事人無選擇訴訟途徑的權利,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只能先進行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