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事上訴狀書寫技巧
民事訴訟寫的時候把責任和事情寫的特別清晰就好。
⑵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如何提交上訴狀
向一審法院提交上訴狀,或者直接向上級法院提交上訴狀。
不過建議直接向一審法院提交。因為即使向上級法院提交上訴狀,上級法院也需要先從一審法院調取一審案卷,一來一往的需要一些時間。
⑶ 如何寫上訴狀的格式
上訴狀(範文)
範文一: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 ,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 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 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 的一個司機,後被丁 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 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佔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佔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佔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
代理律師:陳奎
20XX年11月27日
範文二: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於1960年12月8日,漢族,濟南潤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8)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准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200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1~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〇XX十 一月三日
範文三:離婚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託代理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法院於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事實和理由:
(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包 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明材料___件。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
⑷ 上訴狀怎麼寫
民事上訴狀格式上訴人(一審原告/被告)(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被上訴人(寫法同上)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上訴請求,撤銷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如果認可其中的幾項,可以僅撤銷不認可的判決事項比如撤銷判決第三項等);改判為(你原來的主張或請求)。
本案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的錯誤,應該如何等。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提起上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4)上訴狀的技巧與方法擴展閱讀: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1.刑事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2.民事上訴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3.行政上訴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⑸ 行政上訴狀有什麼寫作技巧
行政上訴狀有什麼寫作技巧
一、掌握行政上訴狀的六大部分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二、不要超過上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訴訟可以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盡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四、明確上訴狀該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慮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
五、如何確定上訴請求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視案件情況而定。
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
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為我國目前「民告官」難的現狀,有些特別案件如果能善於找到一審程序上的錯誤,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經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中合議庭人員不一致,上訴時主要以一審法院有剝奪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為由,最後與行政機關協商解決了問題。
行政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生於1xx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xx)81號規定:「對計程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對於「審批程序」國辦發(1999)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分別徵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准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規範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於「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於新出台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台過三次計程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准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計程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准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准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台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准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於新政策出台。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於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精神」。「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⑹ 上訴狀的寫作要求
上訴狀的寫作要求
上訴狀主要用反駁的表達方式,一份好的上訴狀,寫作上要注意以下兩點:
1.針對性強。應當把原裁判中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與客觀事實、客觀證據、原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與應當適當的法律條款作對照,然後針對原裁判中認定事實不當、認定證據不足、引用錯誤法律等問題,有的放矢地進行反駁,不要漫無邊際。
2.說理性強。應當提出客觀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正確應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在論證中善於抓關鍵點,需要反駁的論點,運用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把道理講清、講深、講透。
⑺ 上訴書怎麼寫
您好!不知你是原告還是被告?
1.如果你是原告,就是說一審法院駁回了你的請求,那麼上訴狀你要針對一審判決中你認為判決不對的地方進行駁斥或者針對一審被告的證據和論述的破綻進行重新闡述。比一審的起訴狀難寫一點,因為你不僅是敘述案情,更重要的是辯論。
2.如果你是被告,基本上和寫一審的答辯狀差不多,只要增加點針對原告新證據的答辯和對法院判決中和原告觀點不一致但是對你又不利的判決進行辯解的文字就可以了。
⑻ 刑事上訴狀如何寫
刑事案件的上訴狀應該這樣寫:1、需要寫清楚上訴人民法院的名稱;2、需要寫清楚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稱,裁判文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3、需要寫清楚上訴的請求和理由;4、需要寫清楚提出上訴的時間;5、需要寫清楚上訴人的親筆簽名或者蓋章,還有刑事案件上訴狀的訂立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⑼ 我該如何遞交上訴狀
您應當向作出您案件裁判文書的第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與其他上訴材料以提起上訴;若您直接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遞交上訴狀,也能啟動上訴程序,這兩種方法的效果是一致的。考慮到您的方便,我們建議您在上訴時直接將上訴狀以及其他上訴材料遞交給您的第一審法院,以便法院高效地為您處理上訴事宜。 ●在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應當向法院遞交一份,同時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有幾個就應當再遞交幾份。 ●民事或者行政訴訟案件上訴時您應當向法院遞交您的上訴狀。您如果在一審宣判時或者在裁判文書送達時僅僅口頭表示上訴,但並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並不會發生上訴的法律效果,相應的裁判文書因此而生效。 ●刑事訴訟中,如果您確實書寫上訴狀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的形式向法院提起上訴,您應當積極配合法院根據您的陳述製作筆錄並簽名或者蓋章進行確認。 ●在刑事訴訟中是否提出上訴以有刑事上訴權的人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准。 小案例:賴某因偷稅漏稅被法院依法判處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在10天的上訴期中其先是提出上訴的請求,之後又表示自己伏法認罪不再上訴。但在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賴某還是委託其老母代其進行上訴。對於是否上訴,賴某的表示雖然先後有著較大的反復,但法院還是以其最後的請求為准依法受理了其上訴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