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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實存貨計價方法的合規性

發布時間:2022-03-06 17:59:07

『壹』 存貨的計價方法主要有_,_和分批認定法

(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分批認定法

『貳』 為什麼存貨監盤不能發現存貨計量和計價方法是否恰當的審計目標

存貨監盤只能證實存貨是實際存在的,不能確定其價值和力量方法是否正確。還需要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比如檢查購貨合同,發票,入庫單據等。

『叄』 存貨發出計價方法中,個別計價法下發出的存貨實物與價值是否為一致

存貨計價法與實際價值最接近!但兩者都與實際價值不一致!

存貨發出計價方法優點:企業不能隨意挑選存貨計價以調整當期利潤;

缺點:工作量比較大。可以使期末存貨的價值最接近市場價值。但是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回事企業虛增利潤。

個別計價法:務核算最接近實際成本,

缺點:對於貨物進出頻繁的企業,工作量太大,不適合。

『肆』 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標准

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標准:
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是由於存貨成本流轉與實物流轉不一致和同質的存貨實際取得的成本不同而產生的。存貨流轉包括實物流轉和成本流轉兩方面。在通常情況下,外購存貨或自製存貨與出售商品的成本流轉是不一致的,因此產生了存貨成本在庫存與銷售之間的分配問題。為了恰當反映存貨流轉,在確定存貨計價的方法時,要堅持以下標准:① 以歷史成本為基礎;② 堅持客觀性原則,如實反映銷售成本與期末存貨價值;③ 堅持謹慎性原則,保證企業所有者和潛在投資者作出決策時,盡可能規避風險,使風險收益最大化。同時,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還受客觀經濟環境的影響,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必須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科學決策。

『伍』 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適用性如何

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有包括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採用個別計價法,計算期末存貨的成本比較合理、准確,但工作量大,適用范圍很小,僅用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如果採用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本期銷貨成本介於早期購貨成本與當期購貨成本之間,這兩種方法計算的銷售成本操作比較簡單。因而被廣泛採用。先進先出法是以先購入的存貨先發出,存貨比較接近於最近購貨成本。

『陸』 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具體在什麼情況下使用最准確

個別計價法成本計算準確,符合實際情況,但在存貨收發頻繁情況下,其發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較大

『柒』 存貨計價方法的存貨的計價方法

存貨的入帳價值:主要有購貨價格、購貨費用、稅金等,其發出存貨的價值由以下方法確定。
1、先進先出法
先進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存貨先發出或先收到的存貨先耗用,並根據這種假定的存貨流轉次序對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進行計價的一種方法。
採用這種方法,先購入的存貨成本在後購入存貨成本之前轉出,據此確定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的成本。具體方法是:收入存貨時,逐筆登記收入存貨的數量、單價和金額;發出存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逐筆登記存貨的發出成本和結存金額。
先進先出法可以隨時結轉存貨發出成本,但較繁瑣;如果存貨收發業務較多、且存貨單價不穩定時,其工作量較大。
在物價持續上升時,期末存貨成本接近於市價,而發出成本偏低,會高估企業當期利潤和庫存存貨價值;反之,會低估企業存貨價值和當期利潤。
2、加權平均法
加權平均法是根據期初存貨結余和本期收入存貨的數量及進價成本,期末一次計算存貨的本月加權平均單價,作為計算本期發出存貨成本和期末結存價值的單價,以求得本期發出存貨成本和結存存貨價值的一種方法。
3、移動加權平均法
移動加權平均法是指每次收貨後,立即根據庫存存貨數量和總成本,計算出新的平均單價或成本的1種方法。
計算公式:
庫存原有存貨的實際成本+本次進貨的實際成本
原有庫存存貨數量+本次進貨數量
本次發出存貨的成本=本次發出存貨的數量×本次發貨前存貨的單位成本
本月月末庫存存貨成本=月末庫存存貨的數量×本月月末存貨單位成本
採用移動平均法能夠使企業管理當局及時了解存貨的結存情況,計算的平均單位成本以及發出和結存的存貨成本比較客觀。但由於每次收貨都要計算一次平均單價,計算工作量較大,對收發貨較頻繁的企業不適用。
4、後進先出法
後進先出法是假定後收到的存貨先發出或後收到的存貨先耗用,並根據這種假定的存貨流轉次序對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進行計價的一種方法。
新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第14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取消了現行准則中所允許的發出存貨計價採用「後進先出法」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實物流和資金流的不同。
5、個別計價法
個別計價法是以每次(批)收入存貨的實際成本作為計算各該次(批)發出存貨成本的依據。即:每次(批)存貨發出成本=該次(批)存貨發出數量X該次(批)存貨實際收入的單位成本除上述計價法外,還有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售價金額核演算法等,但前五種方法屬於企業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存貨期末計價通常是以實際成本確定。但是.除了這種方法外.還有一較為廣泛的方法——成本(實際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兩者之中較低者計價的方法。
個別計價法亦稱個別認定法、具體辨認法、分批實際法,採用這一方法是假設存貨具體項目的實物流轉與成本流轉相一致,按照各種存貨逐一辨認各批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所屬的購進批別或生產批別,分別按其購入或生產時所確定的單位成本計算各批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成本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是把每一種存貨的實際成本作為計算發出存貨成本和期末存貨成本的基礎。
個別計價法的成本計算準確,符合實際情況,但在存貨收發頻繁情況下,其發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較大。因此,這種方法適用於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如珠寶、名畫等貴重物品。

『捌』 怎樣通過財報確定存貨計價方法是否變更

一般不能通過財報確定存貨計價方法是否變更,可以通過網上辦稅大廳查詢存貨計價方法是否變更。

『玖』 請各位老師指教: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存貨的計價是怎麼確認的 請通俗易懂一些,謝謝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在原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其最大的變化是引入了商業實質的概念,並且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由於存貨的計量比較特殊,對於一般納稅人來說,存貨的公允價值是不包含增值稅的,而存貨對外交換其實際價值又是包含增值稅的,由此,則產生了一系列計量和會計處理上的誤區。

一、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一般情況下,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為: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支付(收到)的補價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可靠。上述公式應採用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但涉及存貨時,由於存貨附帶增值稅的特殊性,其計量和會計處理又有著特殊性。

(一)單項資產交換涉及存貨的會計處理

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存貨的,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換出存貨的對外交換價值應是公允價值(本文所指存貨的公允價值均不含增值稅)加上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企業應以其存貨的對外交換價值與對方的資產進行交換,從而決定是否支付補價,應支付多少補價,而不是單純以換出存貨的公允價值和對方資產的公允價值來決定補價的多少,否則會造成存貨價值低估;二是換入存貨的入賬價值應在上述基礎上扣除單獨入賬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公式為: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支付(收到)的補價-單獨入賬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例:A公司以其庫存商品與B公司的固定資產相交換,該商品成本8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稅率17%,計稅價格等於公允價值。假如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為150萬元,已提折舊50萬元,公允價值為110萬元,A公司另發生0.1萬元的相關費用。A公司換入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B公司換入的商品作為原材料管理。A、B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分析:由於上述交換屬於不同類型的資產相交換,交換後對換入企業的特定價值顯著不同,因此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A公司換出資產為存貨,該資產的對外交換價值為100萬元加上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共計117萬元。而B公司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10萬元,因此B公司應支付給A公司7萬元的補價。

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100+應支付的相關稅金和費用17.1-收到的補價7=110.1(萬元)

借:固定資產 1 101 000

銀行存款 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銀行存款 1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B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110+應支付的相關稅費0+支付的補價7-單獨入賬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7=1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 000 000

累計折舊 500 000

貸:固定資產 1 500 000

借:原材料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 000 000

營業外收入 100 000

銀行存款 70 000

(二)多項資產交換涉及存貨的會計處理

涉及多項資產交換時,也應注意上述的補價確定方法以及換入存貨的增值稅問題。應先確定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再將該金額按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原賬面價值比例進行分攤,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支付(收到)的補價-單獨入賬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如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確定,應按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為基礎計量。

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總額×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

如果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確定,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07年7月,甲公司以廠房、設備和庫存商品交換乙公司的辦公樓、小汽車和大汽車。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如下(萬元):(見附表)

由於甲公司的換出資產中包含有存貨,其對外交換價值為1 509.5萬元,乙公司資產的對外交換價值為1 350萬元,因此乙公司支付給甲公司159.5萬元的補價,甲公司收到的資產全部做固定資產管理,乙公司收到的庫存商品作存貨管理,其餘做固定資產管理。(假定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金)。

1.判斷是否屬於非貨幣資產交換:

159.5/1 450=11%<25%

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甲公司:

(1)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1 450(萬元)

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1 350(萬元)

(2)換入資產入帳價值總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收到的補價+應支付的稅金=1 450-159.5+59.5=1 350(萬元)

(3)確定換入各項資產入賬價值:

辦公樓:1 350×1 100÷1 350=1 100(萬元)

小汽車:1 350×100÷1 350=100(萬元)

大汽車:1 350×150÷1 350=150(萬元)

(4)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3 200 000

累計折舊 7 800 000

貸:固定資產 21 000 000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1 000 000

——小汽車 1 000 000

——大汽車 1 500 000

銀行存款 1 595 000

營業外支出 2 2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3 200 000

主營業務收入 3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 000 000

貸:庫存商品 3 000 000

3.乙公司:

(1)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1 350(萬元)

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1 450(萬元)

(2)換入資產入帳價值總額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支付的補價-進項稅額

=1 350+159.5-59.5=1 450(萬元)

(3)確定換入各項資產入賬價值:

廠房:1 450×1 000÷1 450=1 000(萬元)

設備:1 450×100÷1 450=100(萬元)

商品:1 450×350÷1 450=350(萬元)

(4)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2 300 000

累計折舊 13 700 000

貸:固定資產 26 000 000

借:固定資產——廠房 10 000 000

——設備 1 000 000

原材料 3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95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2 300 000

銀行存款 1 595 000

營業外收入 1 200 000

從上例中可以看出,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過程中沒有發生相關費用,那麼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即為該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只需要將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原賬面價值)比例進行分攤,分別計入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即可。

二、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的會計處理

當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時,不能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

賬價值,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支付(收到)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單獨入賬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由於不採用公允價值,因此換出資產按賬面價值結轉,不涉及損益核算,增值稅按視同銷售處理。

例:A公司以一輛小汽車和庫存商品換取B公司一輛小型中巴和庫存原材料,A公司小汽車的賬面價值為30萬元,庫存商品賬面價值為8萬元,計稅價格為10萬元,B公司小型中巴賬面價值為20萬元,庫存原材料賬面價值16萬元,計稅價格20萬元,假定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B公司支付給A公司補價2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

(一)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換入資產賬面價值=360 000

換出資產賬面價值=380 000

2.換入資產總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收到的補價+支付的稅費-單獨入賬的增值稅進項稅額=38-2+1.7-3.4=34.3(萬元)

3.各項資產入賬價值:

中巴:34.3×20÷36=19.06(萬元)

材料:34.3×16÷36=15.24(萬元)

借:固定資產——小型中巴 190 600

原材料 152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000

銀行存款 2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00 000

庫存商品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二)B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換入資產賬面價值=38萬

換出資產賬面價值=36萬

2.換入資產總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支付的補價+支付的稅費-單獨入賬的增值稅進項稅額=36+2+3.4-1.7=39.7(萬元)

3.各項資產入賬價值:

小汽車:39.7×30÷38=31.34(萬元)

商品:39.7×8÷38=8.36(萬元)

借:固定資產——小汽車 313 400

庫存商品 83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 000

庫存商品 16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銀行存款 20 000

『拾』 存貨的計價方法

存貨計價方法是一種企業會計賬務處理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是制訂企業會計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將會導致不同的報告利潤和存貨估價,並對企業的稅收負擔、現金流量產生影響。

中國《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各種存貨發出時,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根據新存貨准則第14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新准則中存貨發出成本的確定方法包括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取消了後進先出法。

(10)如何證實存貨計價方法的合規性擴展閱讀:

在通常情況下,外購存貨或自製存貨與出售商品的成本流轉是不一致的,因此產生了存貨成本在庫存與銷售之間的分配問題。為了恰當反映存貨流轉,在確定存貨計價的方法時,要堅持以下標准:

① 以歷史成本為基礎;

② 堅持客觀性原則,如實反映銷售成本與期末存貨價值;

③ 堅持謹慎性原則,保證企業所有者和潛在投資者作出決策時,盡可能規避風險,使風險收益最大化。同時,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還受客觀經濟環境的影響,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必須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科學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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