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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實際理解審計方法如何選用

發布時間:2022-03-05 22:58:06

❶ 審計方法選用的原則是什麼

審計方法選用的原則:
1.
依據
審計對象和審計目標的具體情況選用審計方法。一般地,進行財務審計時,主要運用查賬的方法。
2.
依據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選用審計方法。被審單位情況不同,需要選用的審計方法也不相同。
3.
依據不同的審計類型選用審計方法。一般地,不同類型的審計或同一類型的不同審計項目,或是同一審計項目,可能都需要經過不同途徑獲取多種證據。
4.
依據審計人員的素質來選用審計方法。審計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要求審計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其他學科的專門知識,又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敏銳的觀察力和職業判斷能力。
5.
依據審計方式選用。審計方式不同,選用審計的方法也不同。
6.
依據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和
審計成本選用審計方法。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不同,需要辦理的審計手續也各不相同,保證程度越高,辦理的審計手續也要求越精密,從而也就決定了審計方法選用。
審計方法的定義:審計方法(Auditmethod)是指審計人員為了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標所採取的方式、手段和技術的總稱。審計方法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過程,而不只存於某一審計階段或某幾個環節。審計工作從制定審計計劃開始,直至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做出審計決定和最終建立審計檔案,都有運用審計方法的問題。
審計方法應注意的問題:
1.
應相互聯系地看問題,有系統觀點
2.
要善於抓住本質
3.
要堅持密切聯系群眾

❷ 審計基本方法

審計方法是指為實現審計目標而採用哪些工作模式、程序、措施和手段等。基本方法主要包括:

——認識審計工作任務和所面臨的問題。如對審計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如何理解,明確審計應當做到的是什麼。

——觀察與審計任務和問題有關的事實。如對被審計單位和項目進行調查了解等。

——對審計任務和問題進行分解。如對審計項目進行審計范圍與內容的界定,業務領域的劃分,審計重點的確定等。

——針對每一具體問題確定所要收集的證據。如針對每一審計事項確定的審計目標,決定應收集哪些具體的審計證據等。

——選擇適用的審計技術與應對措施。如編制審計實施方案、設計測試內部控制的具體步驟與方法等。

——實施獲取證據的程序與措施。如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檢查、觀察、詢問、外部調查、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分析等具體技術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對收集的證據進行評價。如證據是否符合規定的質量特徵,證據對作出的審計結論是否適當、充分等。

——作出審計結論。如根據預先選定的依據和標准,對單個問題進行定性判斷,對整體作出評價意見等。

❸ 審計方法,是怎麼理解

審計方法(Audit method) 是指審計人員為了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標所採取的方式、手段和技術的總稱。審計方法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過程,而不只存於某一審計階段或某幾個環節。審計工作從制定審計計劃開始,直至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做出審計決定和最終建立審計檔案,都有運用審計方法的問題。
審計工作不是毫無規律可言,審計方法有自己的體系,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審計規劃方法
審計規劃方法,是指對全部審計活動或具體審計項目進行合理組織和安排時所採用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於確定審計目標,合理分配各種審計資源,以保證審計工作經濟而有效地進行。其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制定方法、程序確定方法、方案設計方法等。計劃制定方法,涉及如何設計審計總體目標以及對審計活動長、短期安排;程序確定方法,主要指對一般審計步驟的設計問題,包括對審計准備、實施與結束工作的具體安排;方案設計方法,涉及對具體審計項目進行審計的要點、審計順序、審計時間、人員分工等部署問題。
審計實施方法
審計實施方法,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項目進行具體審計時所採用的各種程式、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於證實審計目標,搜集充分有效的證據,以保證審計結論和決定有可靠的依據。審計實施方法是審計最基本的方法,既包括了一定的程式,又包括了各種技術手段,主要內容包括審核稽查方法、審計記錄方法、審計評價方法和審計報告方法。
審核稽查方法,是指搜集審計證據時所採取的各種方式和技術。其主要目的在於查明事項真象,證實被審計問題。它又可以分為系統檢查法和審計技術兩大類。系統檢查法是根據系統的觀點,以確定對被審計資料或被審計活動進行審查的順序和審查的范圍。如包括順查、逆查、直查等順序檢查法和詳查、抽查、重記等范圍檢查法。如果把系統檢查法理解為是確定搜集審計證據的順序和范圍,那麼審計技術方法就是為了搜集審計證據而採取的具體措施和手段。審計技術又可以根據審計工具和其適用的信息系統分為手工審計技術和電腦審計技術。手工審計技術,也稱一般審計技術,系指採用手工審計或適用於手工操作信息系統的各種技術;根據其適用范圍的大小,又可以分為基本審計技術和輔助審計技術。基本審計技術系指用來搜集直接審計證據的技術,如審閱、核對、盤存等技術;輔助審計技術是用來搜集審計線索或間接證據的技術,如詢問、分析、推理等技術。電腦審計技術,有的稱特種審計技術,主要是指採用電腦審計或適用於電算化信息系統的各種審脹術,如模擬數據、重新處理和程序檢查等技術。
審計記錄方法,是指對審計記錄文件的設計、填制與審閱的各種方法。審計記錄,有益於全面而系統地反映審計的過程和結果,為形成審計的結論和決定提供充分依據,為編寫審計報告提供完整的資料,同時也有利於確定審計人員審計行為的恰當性和應負的責任范圍。審計記錄文件,有審計人員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之分。
審計評價方法,是指根據查明的事實,對照審計標准以判定是非良萎的方法。通過審計評價,可以確定被審計資料是否真實、正確和可信,以及確定被審計經濟業務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審計評價方法根據其適用范圍的大小可分為一般評價方法和特定評價方法:一般評價方法是指適用於對各種被審計項目進行評價的程式和技術;特定評價方法是指只適用於對某些具體對象的評價要點與要求。
審計報告方法,是指對審計報告進行設計、編寫與審定的方法。審計報告方法,有益於對每次審計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綜合而有重點的反映,以便於審計委託單位或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項目做出正確的結論和處理決定,還便於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了解審計結果以及明確各自的責任范圍。
審計管理方法
審計管理方法,是指對審計主體活動及審計過程進行控制和調節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於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保證各種審計資源得到有效的使用。由於審計范圍可變性大,其管理內容、手段多種多樣,最主要的有審計主體、審計質量和審計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審計主體管理方法,主要是指對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管理方法,如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崗位責任、人員培訓考核等管理方法。審計質量管理方法,主要是指質量標准制定、質量控制與考核等管理方法,如質量目標管理、審計過程監控等,其目的在於制約影響質量的各種消極因素,以力求提高審計質量、避免或減少審計風險。審計信息管理方法,是指對審計信息收集、處理、存貯與應用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如信息管理的一般方法、審計統計方法、審計檔案管理方法等,其目的在於保證審計信息資源得到有效的開發和使用,以利於溝通審計情況,更好地發揮審計在宏觀管理方面的作用。
我國審計准則規定,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詳查、內控測評、抽樣審計、計算、分析性復核、詢證、監盤以及計算機輔助審計等方法,審查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會計資料,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取得審計證據。

❹ 審計方法選用的原則是什麼

審計人員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遵循的原則:
1、應與審計的特定目的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2、應與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脫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3、應與審計主體的性質和任務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後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由於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就有所不同。
4、應與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於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❺ 審計方法隨著什麼而改變

審計方法(Audit method)
是指審計人員為了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標所採取的方式、手段和技術的總稱。審計方法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過程,而不只存於某一審計階段或某幾個環節。審計工作從制定審計計劃開始,直至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做出審計決定和最終建立審計檔案,都有運用審計方法的問題。

審計方法的改變可以參考以下關於審計方法的選用原則

1、依據審計對象和審計目標的具體情況選用審計方法;

2、依據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選用審計方法;

3、依據不同的審計類型選用審計方法;

4、依據審計人員的素質來選用審計方法;

5、依據審計方式選用;

6、依據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和審計成本選用審計方法。

❻ 如何不斷創新審計方方式,方法

當前,我國的審計工作也已開始由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轉軌,審計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形勢和任務,需要在審計的理念、方式方法和技術手段等各個方面要有新的突破。為此,筆者認為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適應新形勢下審計工作面臨的挑戰,應當從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協調能力和服務能力四個方面入手,全面加強審計能力建設。
一、提高學習能力,打牢履行監督職能的堅實基礎
當前社會發展變化很快,知識更新非常迅速,審計機關作為專業性要求很高的業務單位,對審計幹部的要求也非常高,要求審計幹部不僅要有強烈責任感和事業心,而且必須要掌握經濟、法律法規、管理、財務、工程等多方面知識。因此,認真學習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基層審計隊伍尚不能很好地適應經濟與審計的發展需要。有的財務知識比較豐富,對審計相關法規,審計技巧卻了解不多;有的實際操作能力較強,而政策理論水平不高,綜合分析能力、文字表達能力欠缺;有的傳統財務審計比較精通,而計算機知識掌握不深;有的善於做具體工作,但組織協調能力缺乏。以人為本,強化素質是審計工作的基礎。因此,作為基層審計機關,要將學習由任務與需要演化成每位審計幹部的習慣和追求,大幅提升學習能力,全方位提升審計幹部綜合素質,要利用脫產學習、業務講座、組織集訓、實踐鍛煉等多種形式,抓好審計人員的教育和培養。作為基層審計幹部,要從傳統的「要我學」變成「我要學」,堅持在職自學新知識、新技能,把工作崗位當作學習的平台,學習中有工作問題研究,工作中有學習成果運用;要從專業知識到市場經濟知識學習,從微觀技術操作到宏觀經濟分析,從現狀分析到未來世界走勢預測,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政策到地方區域特色,全部納入學習范圍。要通過學習,更新陳舊的思維方式,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強抵制腐敗思想和不良風氣侵蝕的能力;不斷增強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達到業務精通、技能嫻熟,成為善於發現、分析和處理重大及潛在問題,適應審計事業發展的復合型人才。
二、提高創新能力,不斷改進審計方式方法
創新是審計事業發展的不竭動力,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證。新的歷史時期,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審計工作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就必須緊跟時代潮流,更新審計理念,堅持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不斷改進和加強審計工作。
(一)創新審計工作思路,樹立審計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服務的理念
劉家義審計長指出:「審計的本質就是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審計「免疫系統」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受人民的委託,依法、獨立、專門、主動去預防、揭示和查處問題,促進國家經濟社會健康、安全運行。審計工作要切實發揮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作用,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靈魂和指南,牢固樹立科學的審計理念。因此,基層審計機關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工作中心,從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中確定審計工作的發展目標,從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科學發展的要求中尋找審計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正確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為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推動審計事業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加強制度建設,改進審計方式方法,提高審計監督的效果
任何制度的建設都要經歷從建立到不斷完善的過程,任何制度的內容和形式都需要根據地方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的變化不斷豐富和發展。這些年來,經濟運行的新環境使得審計的范圍越來越廣。然而,由於審計仍處於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而且審計工作一直以事後監督為重點內容,無論是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審計,還是政府投資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開展更多的是離任審計),審計監督大多是在被動地搞「秋後算賬」。因此,在具體落實上,有些審計項目成效不明顯,與經濟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一定的距離。這就需要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斷研究新情況,加強審計制度建設,加大審計方式方法的創新力度,重視事前審計,抓好事中審計,強化事後審計,在拓寬審計思路上見成效。
(三)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審計手段,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當前,財務軟體的使用和普及,給傳統的財務管理模式和業務處理方式帶來了重大變革,因此,與此相關的審計工作要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結合實際,全力推進。
一是大力加強計算機基礎設施建設。要繼續在計算機基礎設施建設上加大資金投入,夯實審計信息化基礎。通過引進、推廣審計軟體,加快計算機輔助審計步伐,為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提供技術保障;通過區域網建設,提升機關辦公自動化水平;通過資料庫建設,為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技術支持。
二是大力培養計算機審計人才。要加大計算機審計的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深化並拓寬學習培訓內容。同時,建立各類培訓的跟蹤反饋機制,查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不斷提高培訓質量,盡快培養一批既懂審計業務又掌握計算機與網路技術,能熟練運用各種現代審計技術的審計專業人才。
三是大力拓展計算機審計領域。與審計實務相結合,促進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是審計信息化建設的根本價值所在。基層審計機關應用計算機技術與網路技術的眼光應重在審計的運用,要充分利用現有物質基礎和各項研究成果,高度重視計算機在審計實務中的應用。要結合各自的工作對象和特點,大力推廣運用比較成熟的審計軟體,提升審計業務的信息化水平,提高運用現代審計手段的能力。
三、提高協調能力,圓滿完成各項審計任務
審計工作如果沒有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沒有被審計單位的積極配合,沒有機關內部各科室的溝通協調,做好工作的難度就會很大。因此,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很強的綜合協調能力,對審計監督工作進行有效的領導與組織,實行科學的審計管理。
(一)科學安排審計計劃
審計計劃在審計工作中起著統領全局的作用。科學的審計計劃,要根據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從宏觀上把握經濟運行中的重大決策和有關事項的動態,抓住黨委政府關心、群眾關注的影響全局的關鍵環節和重大問題,明確工作目標,確定審計項目。科學的審計計劃能使審計部門合理控制審計成本,有效規避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與質量。
(二)合理調配審計力量
審計計劃確定之後,要在提高審計人員整體素質的基礎上,將分散的各專業審計人員整合為綜合、系統的有機整體,針對具體審計業務的復雜程序,有針對性地選擇審計人員,集中優勢兵力各個擊破;要把預算執行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等相關業務結合起來,對審計結果進行轉化利用,優化審計信息資源;要充分發揮社會審計力量的作用,對一些項目實施委託審計,對專業技術性強的審計項目,可外聘專家參與審計。
(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
審計的發展及審計的質量與監督的效果,不僅取決於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的本身,在很大程度上還受到審計對象及審計環境等外部因素的制約。基層審計機關要注重保持與同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職能部門的良好協調關系,使審計機關自身能夠及時了解新的相關大政方針和政策規定,使有關部門了解審計工作情況,支持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同時,在黨風廉政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等規章制度的制定方面,要及時將審計監督納入其中,注重發揮監督合力。
(四)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交流
審計工作只有得到被審計單位的積極配合才能順利完成,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時不能將上級機關角色帶入審計工作當中,而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工作制度。同時,基層審計機關要加大審計宣傳力度,宣傳審計工作的建設性作用,使被審計單位了解審計工作,消除誤解,端正認識,進而理解、支持和配合審計工作。
(五)突出審計重點
突出重點是審計工作的方法策略,把握審計監督的主要方面,在重要崗位、重點內容、關鍵環節上下功夫,帶動審計整體功能的發揮。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深化對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和對下級政府的財政決算審計。從源頭上制止財政資金使用的隨意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二是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審計,對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准確評價,為組織、紀檢部門提供可靠的參考依據。三是重點部門、重點單位和重點項目的審計。當前要特別關注重大基建投資、重大土地出讓等項目,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金的使用效益。四是事關民生資金的審計。「三農」資金、扶貧資金、社保資金事關社會穩定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事關群眾的切身利益。要重點關注民生資金的管理和安全,切實加強對民生資金的審計,確保黨的惠民政策得到貫徹落實。
四、提高服務能力,促進各項財經法規和審計結論落到實處
審計是民主和法制的工具。審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審計,發現財經管理中規范性、制度性和體制性的問題,並通過解決這些問題,推動經濟社會健康運行。因此,基層審計機關要注重在審上下功夫,在幫上動腦筋,在促上見成效,實現審計監督與審計服務的統一。
(一)堅持依法從審,確保審計質量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審計質量關繫到審計職能的發揮,是檢驗審計能力的根本尺度,沒有審計質量,審計監督就會流於形式,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管理就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也就無從談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幫促服務的問題。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審計准則和各種規程,建立健全審計承諾制、審計責任制和審計考評等制度,把審計項目實施過程的各個環節都納入質量控制與監督的視野,確保審計方案周密,審計程序規范,審計取證細致扎實。要強化組織紀律觀念,對於審計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及時請示匯報,確保每個項目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二)注重綜合分析,提出有價值的審計建議
審計建議是審計機關為黨委政府加強經濟管理提供決策服務的主要載體,能否提出有價值的審計建議,已經成為提升審計工作層次和水平的重大課題。當前,審計工作還較多的停留在微觀審計層面上,要從宏觀角度去發揮審計的作用,從體制、機制、政策和法律法規上去研究問題。因此,廣大審計人員要勤於思考,不斷提高辯證思維能力,每查出一個問題,都要進行由個別到一般、由特殊到普遍、由現象到本質的審計分析研究,從微觀上入手,從宏觀上把握。對於反復出現的問題,要從規律上找原因;對於普遍出現的問題,要從制度上找漏洞。在系統、深入地分析之後,從更高的層次上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三)加大審計決定執行力度,鞏固審計監督成果
審計決定是審計成果的最終反映和體現,全面落實審計決定既是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又是審計工作的落腳點,同時還是樹立審計權威的有效手段。一是要以高度的責任感,重視和抓好審計決定的落實工作。敢於堅持原則,不徇私情,真正做到審計環節一個不能丟,審計程序一個不能少,審計執法到位,切實把審計決定落實當作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二是要建立考核約束機制。把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作為基層審計機關內部年終考核評比的重要依據,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對審計決定落實不到位的,審計組長要陳述原由。同時,還要把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納入各單位部門目標管理進行考核,切實加強對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和審計移交案件情況的督促落實。三是爭取領導的支持。積極爭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對一些審計處理難、審計決定落實難的問題和情況及時向黨委、人大及政府匯報,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對拒不執行或不完全執行審計決定的,要予以通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單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除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經濟案件線索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查處。
總之,加強審計能力建設是時代的要求,是審計事業發展的要求。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工作中心,不斷加深對審計工作客觀規律的認識,積極應對審計工作面臨的挑戰,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以創新為動力,發展為主題,服務為宗旨,推動審計工作不斷發展。

❼ 如何正確理解審計定義

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其一是指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其二是指審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監督的最本質的特徵,是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關鍵所在。審計與經濟管理活動、非經濟監督活動以及其他專業性經濟監督活動相比較,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特徵。
(一)獨立性特徵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徵,也是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國內外審計實踐經驗表明,審計在組織上、人員上、工作上、 經費上均具有獨立性。為確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審 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單獨設置,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系。為確保審計人員能夠實事求是地檢查、客觀 公正地評價與報告,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應當不存在任何經濟利益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如果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應當迴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應當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必須按照規定的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程序,並嚴格地遵循審計准則、審計標準的要求,進行證明資料的收集,做出審計判斷,表達審計意見,提出審計報告。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保持職業中精神上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干涉。審計機構應有自己專門的經費來源或一定的經濟收入,以保證有足夠的經費獨立自主地進行審計工作,不受被審計單位的牽制。審計對象或審計監督的內容,一般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資料。著眼點在於評價經濟責任。因此,審計監督是一種經濟監督,並不同於行政監督或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管理活動(包括經濟活動);行政監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過授權或委託進行監督,其執行主體本身就具有管理權和處罰權。法律監督的客體是法律關系,其依據是法律。法律監督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貫徹實施。實行法律監督的主體是法院和檢察院,其監督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審計雖然也是依法監督,但除法律為其依據外,還有國家的方針、政策、計劃、規章、標准、法規等,依法審計,並不等於就是法律監督。 審計監督雖說也是經濟監督,但又不同於其他專業經濟監督。審計監督是專設的部門所實行的監督,審計部門無任何經濟管理職能,不參與被審計人及審計委託人任何管理活動,具有超脫性; 審計監督內容取決於授權人或委託人的需要,具有廣泛性;審計監督代表國家實施監督,被審計單位不得阻撓;審計監督不僅可以對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還可以對其他經濟監督部門 以及它們監督過的內容進行再監督。如會計、財政、稅務、銀行等可以實行經濟監督,但它們不是獨立的經濟監督部門,而主要是經濟管理部門,經濟監督是其經濟管理的附帶職能,監督是為其管理服務的,監督的內容總是與其管理的范圍相一致。
(二)權威性特徵
審計的權威性,是保證有效行使審計權的必要條件。審計的權威性總是與獨立性相關,它離不開審計組織的獨立地位與審計人員的獨立執業。 各國國家法律對實行審計制度、建立審計機關以及審計機構的地位和權力都做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審計組織具有法律的權威性。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在憲法中做了明文規定,審計法中又進一步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負責人在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撤換。審計機關有要求報送資料權,檢查權,調查取證權,採取臨時強制措施權,建議主管部門糾正其有關規定權,通報、公布審計結果權,對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工作的處理、處罰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預算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處理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處罰權,給予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建議權等。我國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獨立審計權時受法律保護,如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時,或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時,審計機關有權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或建議,這更加體現了我國審計的權威性。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應當執行迴避制度和負有保密的義務,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 密。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這樣不僅有利於保證審計執業的獨立性、准確性和科學性,而且有利於提高審計報告與結論的權威性。
根據我國審計法規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應當堅決執行審計決定,如將非法所得及罰款按期繳入審計機關指定的專門賬戶。對被審計單位和協助執行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應當採取措施責令其執行;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可依法追究其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這也充分地顯示了我國審計的權威性。
我國社會審計組織,也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獨立承辦審計查賬驗證和咨詢服務業務,其 審計報告對外具有法律效力,這也充分體現它們同樣具有法定地位和權威性。我國內部審計機構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設置的,在單位內部具有較高的地位和相對的獨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各國為了保障審計的權威性,分別通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法》、《破產法》等,從法律上賦予審計超脫的地位及監督、評價、鑒證職能。一些國際性的組織為了提高審計的權威性,也通過協調各國的審計制度、准則以及制定統一的標准,使審計成為一項世界性的權威的專業服務。
(三)公正性特徵
與權威性密切相關的是審計的公正性。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權威性。審計的公正性,反映了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審計人員理應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進行實事求是的檢查,做出不帶任何偏見的、符合客觀實際的判斷,並做出公正的評價和進行公正的處理,以正確地確定或解除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只有同時保持獨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於審計授權者或委託者以及社會公眾,才能真正樹立審計權威的形象。

❽ 審計方法選用的原則是什麼

(一)審計方法的選用原則
1.依據審計對象和審計目標的具體情況選用審計方法
一般地,進行財務審計時,主要運用查賬的方法,如審閱法、復核法、核對法、函證法等;進行經濟效益審計時,則既要運用財務審計的一般方法,又要運用多種分析方法及現代管理方法,如經濟活動分析、技術經濟分析、決策分析和數學分析等。但就每個具體的審計項目而言,則應具體分析以後才能決定選用何種方法。
2.依據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選用審計方法
被審單位情況不同,需要選用的審計方法也不相同。
3.依據不同的審計類型選用審計方法
一般地,不同類型的審計或同一類型的不同審計項目,或是同一審計項目,可能都需要經過不同途徑獲取多種證據。不同證據要用不同方法才能獲得。如實物證據的獲得必須運用盤點法,第三方的外來證據要運用函證法或詢問法等。
4.依據審計人員的素質來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要求審計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其他學科的專門知識,又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敏銳的觀察力和職業判斷能力。但是,審計職業人員同其他事業人員相比,也並無「先見之明」,要真正讓每個職業審計人員都成為「通才」,是很難做到的。因此,為充分利用每個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又能保證收集到所需的合理證據,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考慮審計人員的素質,即看看該審計人員的素質是否與運用該方法時所需具備的能力相適應。
5.依據審計方式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方式不同,選用審計的方法也不同。如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報送審計,則一般就不需要運用盤存法去核實資產(特例除外);而進行就地審計時,則盤存法核實資產的實有數,常常是必須經過的步驟。如在進行全面審計時,則一般可以採用逆查法和抽查法;若進行專題審計,則一般要用詳查法、順查法等。如要真正徹底查清問題,則需要很多方法配合使用。因此,在選用審計方法時,應該考慮審計的方式。
6.依據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和審計成本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不同,需要辦理的審計手續也各不相同,保證程度越高,辦理的審計手續也要求越精密,從而也就決定了審計方法選用。如若要保證審計結論100%可靠,則必須進行詳查,其結果也就必然要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如果保證程度是90%,那麼就可以採用抽樣審查。
審計成本也決定了審計方法的選用。審計人員既要考慮成本的限度,同時又要考慮由於降低成本而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通過綜合比較後,再決定應選用的審計方法。
(二)選用方法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相互聯系地看問題,有系統觀點
一般而言,對某一個具體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時,並非運用某一種方法就能解決問題,往往需要運用多種方法。因而在審計時應結合其他審計項目綜合考慮,將順查法與逆查法、詳查與抽查、查賬與調查、分析推理與核實等方法結合運用,以徹底查清所有問題。
2.要善於抓住本質
運用某些審計方法,有時看到的往往只是些表面的現象。審計人員要善於通過這些現象,揭示其本質所在,然後有針對性地選用審計方法。如在財務決算審計時,重要內容之一是要檢查盈利情況,若從利潤表看,也許反映的利潤額是相當可觀的,甚至遠遠超過了計劃數或承包數,但僅憑這個就做出該單位的經營情況很好、盈利水平高的結論,可能還過早。只有核實利潤額確實是真實時,才能做出上述結論。這時就應相應檢查收入的真實性和成本的正確性,這就需要運用分析法、審閱法、核對法,必要時可能還要運用函證法、盤存法等。
3.要堅持密切聯系群眾
由於廣大職工對被審單位的情況相當熟悉,因此,他們也很有發言權。審計人員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極短的時間內熟悉企業的所有情況往往困難較大。若能依靠群眾,則在審計方法的選用上要少走很多彎路。

❾ 審計人員選用審計方法時應遵循哪些原則應注意哪些問題

審計人員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遵循的原則:
1、應與審計的特定目的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2、應與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脫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3、應與審計主體的性質和任務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後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由於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就有所不同。
4、應與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於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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