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看待西方法制中的王政→貴族→民主共和制發展歷程這是否是西方法律文明
也可以這么說。
歐洲的封建,其結構及功能酷似中國周代及日本武家政治曾建立的制度,究其實質,所謂封建,是由權力中心將權力分別委託於地方,讓受託者就地攫取資源以維持其存在,而又以受託者的力量控制權力核心所不及的地方。封建制度不同於文官組織官僚制度,其權利是分散的,法度因人因地,各有不同。歐洲的封建因此與中國古代不同。周人封建親戚,以以為藩屏,宗統與君統合而為一。血緣紐帶是團結的因素。歐洲封建則出自部族的重新編組,語言風俗是結合的基本。
② 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發展及特點
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中華法律淵源流長,獨具特色,在唐代時還形成了特有的中華法系。中國的法律文化跨出國界,影響了東亞和東南亞的眾多國家。許多國家,比如日本、越南等等,都受中華法系的影響頗遠。
歐美的法律文化最早產生於古代希臘和羅馬的法律之中,古羅馬法律體現著當時歐洲立法的最高水平,《十二銅表法》更是影響深遠。羅馬還產生了大量的法學專家,這些法學專家的著作後來經羅馬帝國皇帝的批准而具有了法律效力。
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公元9世紀開始,歐洲進入了黑暗的中世紀時期。直到13世紀,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人們又開始關注起來了羅馬法,史稱羅馬法復興。
歐洲資產階級革命以後,歐美社會出現了兩大法系,一大法系是法典法系,又稱為羅馬法系、大陸法系,主要以法國、德國為主,分為法國支系和德國支系;另一大法系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主,稱為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國家裡,法院的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而奉行大陸法系的國家裡,其法典的最早淵源都可以追溯到古羅馬的法律。
由於中國文化的起源遠早於歐洲,在中國率先進入文明社會時,其主要的生產工具是青銅器,這種生產工具的性能要低於鐵器,從而導致了生產效率的相對落後和生產力的相對不發達,於是在由原始氏族向階級社會過渡完成以後,中國社會依然保留了氏族公社時期的某些痕跡,比如說,家庭制度和宗法制度.可以說,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宗族家長制是中國社會的主要結構.
而西方國家在形成文明社會時,鐵器技術早已由東方傳入了西方,於是西方國家在一開始進入了階級社會時,其主要的生產工具就是鐵器了,由於鐵器的相對先進性,使得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迅速瓦解,形成了馬克思所說的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家庭成為了社會的細胞,成為了社會生產的基本單位.同時,鐵器技術導致的農業生產力的提高,也使得社會分化出商業,並逐漸形成了發達的商業經濟.這與中國古代的重農抑商的現象有很大的區別.
經濟基礎上的差異,必然要通過上層建築體現出來.而法律是上層建築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
由於宗族家長制的原因,中國的法律重視整體利益,重視家族利益以及由此延伸而出的國家利益,重視刑法而輕視民商事法律,最重要的一點是,中國的法律是融合了倫理在裡面,所謂"以禮入法,禮法合一"。在周朝時,周公旦編寫了《周禮》,當時周禮既是一部指導社會成員行為的道德規范,也是一部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規范。
春秋戰國時期,禮法制度受到了破壞,法家的地位上升,以商鞅\申不害等一批人為代表的法家人士被統治階級所重用。法家思想也成為了秦代的主流思想,秦律深深地體現了這種法家思想,如實行嚴刑峻法,"什伍連坐"等等.
秦朝的迅速滅亡,讓漢朝的統治者從秦朝迅速滅亡的原因中反思.他們發現,秦律中有很多規定並不適合中國社會的實情,比如說"二男必須分戶"的規定,其目的是強行推行小家庭制,但卻與中國現實的家族宗法的現狀相矛盾。於是漢朝廢除了秦律中的很多規定,開始了我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使得法律開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來制定,體現著越來越強的儒法合一的趨勢.
縱觀整個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道德對法律的影響一直非常深,宗法制度對法律的影響一直非常深.所以西方某些學者稱中國古代的法律是"倫理法"。
由於宗法制度的存在,使得中國古代社會更講究家族利益,以及由家族利益延伸而出的國家利益,所以個人利益相對不受重視,法律重視義務而輕視權利,即所謂的"義務重心".
而再看西方的法律,由於西方國家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就確立了相對發達的商業經濟,同時還確立了現代家庭制的雛形,沒有宗族家長制,故西方法律在古羅馬時期就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並重的特點,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的特點。羅馬法共分十三編,其中大部分篇幅是調整民事關系的,包括親屬編,債權編,家長制編,等等.這與中國古代的法典"重刑輕民"體現出鮮明的對比。同時,在古羅馬時期,就確立了彈劾制的訴訟模式,首次對程序法作出了規定.歐洲近代的法律,特別是法典法系的國家,受羅馬法的影響頗深,也繼承了羅馬法的一些特點.
最後要說的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其實是中西方文化差異的一個組成部分,體現了中國社會和西方社會價值觀上的差異.所以我們在移植外國的法律加強我們自己的法制建設的時候,一定要重視這種差異,一定要注意所移植的法律是否適合中國的國情,是否在中國行得通,是否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我們只能借鑒當代法制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而絕不能照搬照抄他們的法律制度。
③ 西方法律是如何起源的
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從習慣法到《十二銅表法》,成文法的形成;從公民法到萬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羅馬法體系的完成;古希臘法,日耳曼法。從這些法律的大致內容中,我們可以窺見西方經濟的發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階層主義的蔓延。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法律形成的根源可以歸為以下幾點。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從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導致了法的產生。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系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系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3、社會的發展是法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范來解決社會資源有限與人的欲求無限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沖突,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
④ 如何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私法屬性中民法典發達的變現
私法是西方法律體系的基底和根干,西方法還在其早期形成時期,就已表現出較濃厚的私法色彩,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色是私法文化的傳統與發達。它表現在早期西方法的私法色彩、民商法(典)的發達、近代以前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來公法的發展及其私法化現象。西方私法文化的傳統與發達是建立在發達的商品經濟和對個人權利的承認之上的,因為私法是一種理性化、私人化的民事性法律體系及其意識,與市場和個人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從法哲學上透視,可以說私法文化的傳統與發達正是對市場自由和個人權利尊重的體現,是西方文化的核心價值在法律上的表達。它在推動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和社會法治化的同時,還保護和促進了人權的發展,這是它持久的價值所在。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主要的,法典化的民法(民法典)更是私法的核心。 與傳統中國法不同,西方特別是歐陸國家法律的聞名首先不是由於它們的刑法(典),而是基於它們民法(典)的發達。在民法法系(大陸法系)的國家,不僅民法典的編纂有著悠久的傳統,其體例的安排也有很強的科學性。在普通法系的國家裡,雖然法典不是法律的主要表現形式,民法典的編纂也遠不及民法法系的國家,但民法的發達毫不遜色,無論是在概念、術語、原則還是具體的規則和內容上,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⑤ 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怎麼樣
該書不錯,文中引用了不同時代不同流派的學者的理論,同時貫穿以大量的案例,使得全書具有了實證主義的色彩。
《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是英國學者彼得·斯坦和約翰·香德在上個世紀70年代的作品。在二戰以後,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及其上層建築已經發展到了一個較為成熟的階段,本書在行文中引用了不同時代不同流派的學者的理論,同時貫穿以大量的案例,使得全書具有了實證主義的色彩。當時世界處於冷戰的對峙狀態,東西方文化、社會的交流十分有限,彼此也相互敵視與孤立。也許有此類原因,本書介紹的是完完全全的西方法律價值,其中沒有涉及任何東方法律文化的內容,也使得我們缺少了一個對比的視角來全面的看待西方的法律價值。
本書作者在立足於對西方社會的法律運作的情況的考察的基礎上,進而層層剖析出法律價值在社會運行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並著重分析了在各種基本價值互相沖突的情況下該如何對之加以權衡的問題。西歐的法律,部分源自羅馬法,部分源自日耳曼習慣法,作者把一些基本價值的理論,從希臘到羅馬法為我們揭開歷史的源頭,然後把近幾個世紀的西方法學家的理論加以羅列和對比,從而展現出理論發展的整個歷程,最耐人尋味的是以大量的實例來為我們解釋在現代西方社會中法律的地位以及它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⑥ 從你自己的感受和體會談談中國傳統法制與西方法制的異同,你怎樣看待這些異同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首先表現在法的觀念上。傳統中國的法的觀念主要以「刑」為核心和內容,因此,在傳統上,中國人往往習慣於把刑、律、法等同起來,以為法即是刑法。這種觀念源於中國古代法的特殊形成,並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加強。刑與暴力相聯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針對異族的,後逐漸轉化和擴大到在性質上類於異族的所有違犯禮教的人。刑歸根到底是一種血緣集團性的壓迫法,並長期局限在血緣范圍內。西方法的觀念主要以權利為軸心,這是因為古希臘、古羅馬國家與法肇始於平民與貴族的沖突,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社會妥協的結果。所以,盡管這種法不能不因社會集團力量的消長而偏於一方,也不能不因為它是國家的強制力而具有鎮壓的職能,但它畢竟是用以確定和保護社會各階層權利的重要手段,並因此獲得一體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個差異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麼作為其權利義務的基本單位。在最早的時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擴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聯盟等)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轉換過程中,卻走了兩條日益分離的道路。中國法律走上了一條從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國家/社會的集團本位道路,這可以圖示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國家/社會,其特點是日益集團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則經歷了一條從氏族到個人再經上帝/神到個人的道路,圖示為氏族→個人→上帝/神→個人,其特點是日益非集團(個人)化。不過,本世紀以來,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在中國,個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連帶主義、民族主義則對西方法律本位一度產生了非個人化的影響。
從法律文化所體現的性質來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種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上是一種私法文化。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刑法化或國家化)的法律體系;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體系。中國傳統法律中確有關於民事、婚姻、家庭、訴訟等方面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性質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規定和方式來理解和處理非刑事問題。西方法律文化作為一種傳統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標志是民法和商法的發達。此外,我們還應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來公法的發展及其私法化現象。
倫理化與宗教性可以說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上最具對極性的差異。傳統中國的法律在西漢以後逐漸為儒家倫理所控制,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日益規范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至隋唐終使中國法律完全倫理化,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無變化。儒家倫理使傳統中國的法律成為一種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靈魂。這不僅使傳統中國法律喪失了獨立的品格,也從根本上阻礙了它向現代的轉變。西方法律文化從羅馬開始就受基督教的影響,到中世紀時,基督教逐漸控制了世俗的法律,雖然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使政教分離,法律在整體上擺脫了基督教的束縛與控制,但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至今仍然存在,並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處。
中西法律文化在體系和學術方面也有很大的差異。從某種意義上說,作為「中華法系」母法的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是一個帶有封閉性的體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陸和英美兩大法系是開放性的。這種不同的結構形態是由它們所屬的社會機制所決定的,並隨著社會本身而變化。傳統中國的法律學術主要表現為對法律進行註解的律學,缺乏西方那種圍繞正義而展開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學。「律學」與「法學」雖然只有一字之別,但它是兩種形態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應該承認,同為人類文化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異與沖突的同時,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處。從根本上說,每一文明都有關於理想社會的設計,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異,但都是人類心性的表現,都是人類對生活秩序化和正義性的追求。這提示我們,既不應忽視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也要關注它們基於人類共性的相通性,並努力在人類文化的差異中尋求各種可能的互補,最終經由理解和化解而達於會通.
⑦ 中西方法律發展有哪些異同點
異:中法:①有效性;②可執行性;③可依靠性;④可保證法律強制力實施;⑤社會性質。西法:①或約有效性;②少數金錢執行性;③常態變相性;④多數強約性;⑤效力執行價值衡量有效性;⑥絕對優勢不可普及性。
同:都對社會起到了一定穩定和約束的作用。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法律可以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⑧ 論述古代中世紀東西方法律發展的特點
作為奴隸制商品經濟之上的希臘、羅馬法律,與建立在早期農業社會基礎之上的東方奴隸製法律有很大不同。
首先,在古代東方,因長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會的殘余,法的發展十分緩慢,也比較簡單、粗陋;而在古代希臘、羅馬,由於其商品經濟的發達,促使法律發展十分迅速,並達到了比較完善的水平。
其次,在古代東方,法律是為君主專制服務的,帶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而在西方,多數奴隸制國家採取民主共和國或貴族共和國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較濃厚。特別是雅典,其民主政治達到了當時的最高水平。
再次,古代東方法中,宗教的色彩很濃,不僅印度法和希伯來法是法律與宗教合一的體系,就是埃及、巴比倫等世俗國家,也都宣稱法是神所授予,是神意的體現;而在西方,希臘和羅馬後期的法律中,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響,成為一個獨立的領域。它不承認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認為法必須符合自然理性,這種自然理性的核心就是正義,法必須是正義的體現。
最後,在古代東方,立法權多由君主一人執掌;而在西方,法律淵源比較分散,如雅典和羅馬共和國時期,既有執政官、裁判官的告示,又有民眾大會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以及法學家的著作等。
古代東西方法律的這些差異,除了有經濟的原因之外,政治體制、社會文化、歷史傳統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因素也是重要原因。
但盡管有這么多的差異,由於古代東西方國家畢竟都是奴隸制社會,因此,其法律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基本的相同點,如其法律都經歷了一個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時期;都反映了奴隸主階級和集團的利益與要求;法律鎮壓的鋒芒都指向廣大奴隸;都調整著自由民內部的關系,維護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在法律產生的初期都帶有等級色彩、原始社會的參與,以及適用的范圍都比較狹小等。事實上,在古代東西方法律之間,存在著發展上的淵源關系,如埃及法和巴比倫法對希伯來法和希臘法有影響,希伯來法和希臘法對羅馬法有影響,等等。因此,在分析古代東西方奴隸製法的差異時,我們不應忘記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