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規范之間沖突怎麼處理
法律規范之間沖突的處理辦法:
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布,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關系,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的規定,即「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如果同屬於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即「新法優於舊法」或者「後法優於前法」。
3.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4.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而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遇到這一情況時,由最高人民法院報請國務院裁決或者解釋。
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法律規范沖突通常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新法與舊法之間的沖突;
二是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沖突;
三是同一位階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即處於同一效力層級的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地方性法規之間、部門規章之間的規范沖突;
四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沖突。
⑵ 地方條例與國家法律沖突怎麼辦
法律分析: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從理論上說,地方法規和國家法規沖突時,上位法優先與下位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條例與法律沖突怎麼辦
法律分析: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布。2.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關系,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的規定;如果同屬於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3.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4.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⑷ 國家法律與地方法規沖突時怎麼辦
法律分析: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⑸ 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沖突怎麼辦
法律分析: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⑹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時應如何處理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的,由有關機關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六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⑺ 關於法律法規沖突的問題
1、法律法規有其內在的效力層級,效力高的法律法規具有優先效力,與其相抵觸的低效力法律法規無效,不能適用。
2、相同效力層級的法律法規的效力問題,需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報請相關國家機關裁決。
《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⑻ 行政法各法律淵源之間如果有抵觸或者沖突,應該如何處理
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發生沖突,以基本法律為准;法律和行政法規發生沖突,以法律為准;行政法規和規章發生沖突,以行政法規為准;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發生沖突,報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發生沖突,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如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適用行政法規,則以行政法規為准;特別行政區方面,變通規定優於法律;最難區分的可能就是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了。這個先由國務院來裁決,如果裁決為部門規章,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最終裁決。
行政法規范沖突實際上就是法律規范沖突具體到行政法規范領域的特殊表現類型。因此,明確行政法規范沖突的內涵的首要前提,就是明確行政法規范的含義。廣義的行政法規范,是民事法規范、刑事法規范的對應概念,指的是一切行政法淵源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以及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等。而基於論證重點的選擇,本文所指的行政法規范則主要採用較為純粹的狹義理解,即主要涉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的國務院規范性文件。
⑼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發生沖突時怎麼處理,為什麼跟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處理方法一樣嗎為什麼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