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方法規跟地方政府規章沖突怎麼辦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Ⅱ 因案件遇到地方法規與國家部門規章沖突怎麼樣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答: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單純用,高位法或上位優於下位法來對待,因為各地有各地的實際。比如特區,上海的保稅區,上海自貿區,就是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座談會紀要》對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作出明確規定: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於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屬於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3)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4)地方政府規章對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5)能夠直接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
Ⅲ 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財政部制定的部門規章發生沖突時應該怎麼做
摘要 你好,如果發現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不一致,應當由部門報告國務院,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Ⅳ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時應如何處理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的,由有關機關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六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Ⅳ 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發生沖突怎麼辦
法律。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兩類,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國制定的,但是兩者的效力都一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於憲法,不能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分析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三、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有兩類,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制定;二是由省會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但同時應報省一級批准,還要報全國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四、部門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十)訴訟和仲裁製度;(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Ⅵ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發生沖突怎麼辦
《立法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由國務院裁決。
1、第91條: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2、第95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Ⅶ 地方性法規 與 部門規章 之間沖突,哪個優先適用
地方性法規 與 部門規章 之間沖突,先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只有在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情況下才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發現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不一致,應當由部門報告國務院,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Ⅷ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時怎麼適用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沖突怎麼適用來國家司法考試高手!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
(1)首先由國務院處理,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即適用地方性法規。
(2)如果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無權自行做此決定,應當進一步提請人大常委會裁決。
這個原理通俗一點來說,將地方性法規比喻成人大常委會的孩子,部門規章比喻成國務院的孩子,國務院可以打自己的孩子,但是要想打別人孩子,人大常委會就要站出來了。
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沖突:行政法規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簡介
我國的法律位階分為六個等級,從高到底依次為憲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屬法律規范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Ⅸ 當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法規沖突時應如何解決
一、法律與條例相沖突怎麼處理
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布。
2.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關系,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的規定;
如果同屬於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3.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4.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於各種法律法律以及部門規章制度之間發生沖突的情形下的處理原則。夏先生可以對照相關規定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