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抗震計算中如何確定場地類別
建築的場地類別,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劃分為Ⅰ、Ⅱ、Ⅲ、Ⅳ類,可參見老抗震規范表4.1.6。自GB50011-2010《建築抗震設計規范》實施後,建築的場地類別由勘察單位確定並在地勘報告中提供。
㈡ 抗震設計中場地類別分為 Ⅰ、Ⅱ、Ⅲ、Ⅳ四類,其中Ⅰ又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
抗震規范第4.1.6條,具體計算是怎麼來的見本科抗震教材,如果是做設計的話,地勘資料會提供是幾類,不用自己查
㈢ 抗震設計時,場地類別是如何確定的
建築抗震設計常見問題解答
1.4 設計基準期和設計使用年限有何差別,在設計文件中應如何表述?
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GB50011總則
設計基準期為50年。
設計使用年限分別採用5、25、50和100年,對應於臨時性建築、容易替換的建築結構構件、普通房屋和構築物、及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
所謂設計基準期,是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建築結構設計所考慮的荷載統計參數,都是按設計基準期為50年確定的,如設計時需採用其他設計基準期,則必須另行確定在該基準期內最大荷載的概率分布及相應的統計參數。設計基準期是一個基準參數,它的確定不僅涉及可變作用(荷載),還涉及材料性能,是在對大量實測數據進行統計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一般情況下不能隨意更改。例如我國規范所採用的設計地震動參數(包括反應譜和地震最大加速度)的基準期為50年,如果要求採用基準期為100年的設計地震動參數,則不但要對地震動的概率分布進行專門研究,還要對建築材料乃至設備的性能參數進行專門的統計研究。
所謂設計使用年限,是借鑒了國際標准ISO2394:1998提出的,又稱為服役期、服務期等。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時選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給定的時期內,房屋建築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設計使用年限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房屋建築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的功能要求。結構可靠度是對結構可靠性的定量描述,即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概率。
安全性指結構在正常設計、施工和使用條件下,應該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各種荷載、外加變形、約束變形等);另外,在偶然荷載作用下,或偶然事件(地震、火災、爆炸等)發生時或發生後,結構應能保持必需的穩定性,不致倒塌。
適用性指結構在正常使用時應能滿足預定的使用要求,其變形、裂縫、振動等不超過規定的限度。
耐久性指結構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條件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應具有足夠的耐久性,如鋼筋混凝土構件保護層不能過薄或裂縫不得過寬而引起鋼筋銹蝕,混凝土不能因嚴重炭化、風化、腐蝕而影響耐久性。
對於普通房屋和構築物,在設計文件的總說明中應明確結構(含基礎)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應為100年。設計文件中,不需要給出設計基準期。
1.5 對於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及以上的丙類建築,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抗震措施和抗震構造措施應如何確定?
首先要明確建築壽命、設計使用年限和設計基準期的定義。
建築壽命指從建造到投入使用的總時間,即從建造開始直到建築毀壞或喪失使用功能的全部時間。
設計使用年限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年限,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一般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當房屋建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後,經過鑒定和維修,仍可繼續使用。因此,設計使用年限不同於建築壽命。同一幢房屋建築中,不同部分的設計使用年限可以不同,例如,外保溫牆體、給排水管道、室內外裝修、電氣管線、結構和地基基礎,可以有不同的設計使用年限。
設計基準期是指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它不等同於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也不等同於建築壽命。我國建築設計規范所採用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即設計時所考慮荷載、作用、材料強度等的統計參數均是按此基準期確定的。
㈣ 抗震設防烈度為七度,建築抗震設防類別為丙類,建築場地類別為2類,什麼意思另外知道了這些條件有助於查
是抗震計算時所用到的參數,根據其參數對應選取場地特徵周期和計算地震影響系數以及水平
和豎向地震了。
搭接和錨固長度和上述參數沒直接關系,和自身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和鋼筋直徑以及搭接率、鋼筋受拉或受壓部位有直接關系。
㈤ 《建築抗震設計規范》中劃分場地類別有什麼用啊
場地岩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實際需要劃分對建築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提供建築的場地類別和岩土地震穩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評價,對需要採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建築,尚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有關的動力參數
㈥ 場地類別怎麼分類,依據是什麼,謝謝
Ⅰ類場地土:岩石,緊密的碎石土。
Ⅱ類場地土:中密、鬆散的碎石土,密實、中密的礫、粗、中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250kPa的粘性土。
Ⅲ類場地土:鬆散的礫、粗、中砂,密實、中密的細、粉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 ≤2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Ⅳ類場地土:淤泥質土,鬆散的細、粉砂,新近沉積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30kPa的填土。
㈦ 怎麼算抗震等級
不是計算的,是按抗震設防標准進行確定的。以下參考一下;1 抗震等級建築物的抗震設防類別有關,建築抗震設防類別的劃分,應符合國家標准《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50223的規定。
2 抗震等級建築物的場地類別有關,按建築抗震設防類別及場地類別確定用於確定抗震等級的烈度.
3 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
6.1.2 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採用不同的抗震等級,並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築的抗震等級應按表6.1.2確定。
註:1建築場地為Ⅰ類時,除6度外可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採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2 接近或等於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3 部分框支抗震牆結構中,抗震牆加強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應允許按抗震牆結構確定其抗震等級。
6.1.3 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抗震牆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於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
2 裙房與主樓相連,除應按裙房本身確定外,不應低於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層及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
3 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一層以下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三級或更低等級。地下室中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三級或更低等級。
4 抗震設防類別為甲、乙、丁類的建築,應按本規范第3.1.3條規定和表6.1.2確定抗震等級;其中8度乙類建築高度超過表6.1.2規定的范圍時,應經專門研究採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4 砌體結構、排架無抗震等級;
5 應注意規范中對抗震等級的調整(特別是高規
㈧ 地震等級與建築物抗震設防烈度怎麼計算
《建築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
.2 地震影響
3.2.1 建築所在地區遭受的地震影響,應採用相應於抗震設防烈度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徵周期表徵。
3.2.2
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3.2.2的規定。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地區內的建築,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3.2.3
地震影響的特徵周期應根據建築所在地的設計地震分組和場地類別確定。本規范的設計地震共分為三組,其特徵周期應按本規范第5章的有關規定採用。
3.2.4
我國主要城鎮(縣級及縣級以上城鎮)中心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屬的設計地震分組,可按本規范附錄A採用。
㈨ 我國抗震規范將建築場地類別劃分為幾類為什麼劃分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三級場地(簡單場地)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場地(簡單場地):
1)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小於6 度,或對建築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
3)地質環境基本未受破壞;
4)地形地貌簡單;
5)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
根據建築場地覆蓋層厚度和土層等效剪切波速等因素,按有關規定對建設場地所做的分類。用以反映不同場地條件對基岩地震震動的綜合放大效應。場地的類別分為四類,分別是Ⅰ、Ⅱ、Ⅲ、Ⅳ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具體的分法可以參照《建築抗震設計規范》4.1.6條規定。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2008版GB 50021-2001、3.1.2 根據場地的復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場地等級,另外兩級場地如下:
一級場地(復雜場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場地(復雜場地):
1)對建築抗震危險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
4) 地形地貌復雜;
5)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需專門研究的場地。
二級場地(中等復雜場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場地(中等復雜場地):
1)對建築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一般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壞;
4)地形地貌較復雜;
5)基礎位於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