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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发布时间:2025-07-09 04:16:42

❶ 甘氨酸微生物检验方法确认

为保证药品的微生物检测检验的质量,必须对所有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只有检测方法验证确认后才能确保验证结果的准确、可靠。我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第五十九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六十条: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中国药典》(2005年版)附录《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中明确指出:“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的目的是证明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相应检测要求,在建立药品质量标准时,分析方法需经验证;在药品生产工艺变更、制剂的组分变更、原分析方法进行修订时,则质量标准分析方法也需进行验证。方法验证理由、过程和结果均应记载在药品标准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此外,《中国药典》(2005年版)的药品无菌检查法和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无菌检查法方法验证试验和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方法的验证内容:“当供试品为新的产品或供试品的检验条件发生改变时,应进行方法验证试验,以确认供试品在该实验条件下无抑菌活性或其抑菌活性可以忽略不计。验证时,按“供试品的无菌检查”的规定及下列要求进行操作。供试品对每一试验菌的抑菌程度应逐一进行验证”;“当供试品为新的产品或供试品的检验条件发生改变时,应进行方法验证试验,以确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及测定方法的可靠性。验证时,按供试品的制备和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所规定的方法及下列要求进行。对各试验菌的回收率应逐一进行验证”。为何规定要进行方法学的验证?这是由于许多药品本身具有抑菌性(如抗生素类药品、含防腐剂药品)会对检查结果带来影响,因此在进行微生物检测前,需要对样品进行适当的预处理以消除样品本身对微生物检测所带来的干扰。同样,样品的预处理方式、检验条件和培养条件也都会影响到样品的微生物检测结果。因此,在确定新产品的微生物学检验时或开发新的检测方法时或原有检验条件发生改变时必须要加以验证,以确保在新产品的微生物学检验时或开发新的检测方法时或原有检验条件发生改变时的实际检验条件下,其检验方法的准确性、有效性和重现性。
目前虽然在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的微生物检测中尚没明确规定要进行方法学的验证,但正如在绪论中指出的验证是能证明任何程序、工艺、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导致预期结果的文件证明的行为。因此其原理与方法同样适用这些行业,因为检测本身就是一项严谨、认真、准确、有效的科学工作。

❷ 2010版GMP中法定的检验方法需要再做验证吗

不需要做方法学验证,但是需要在你目前计划使用的实验室中,做一个方法适用性验证,证明法定方法适用于你的产品检测。这个问题在新版药典培训时,讲到方法验证时培训老师们几乎都会讲到的,不用怀疑。

❸ 中国药典无菌检查法的方法验证试验

当建立产品的无菌检查法时,应进行方法的验证,以证明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该产品的无菌检查。若该产品的组分或原检验条件发生改变时,检查方法应重新验证。
验证时,按“供试品的无菌检查”的规定及下列要求进行操作。对每一试验菌应逐一进行验证。 取每种培养基规定接种的供试品总量按薄膜过滤法过滤,冲洗,在最后一次的冲洗液中加入小于100 cfu的试验菌,过滤。取出滤膜接种至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或改良马丁培养基中,或将培养基加至滤筒内。另取一装有同体积培养基的容器,加入等量试验菌,作为对照。置规定温度培养3~5天,各试验菌同法操作。
(注:《中国药典》2010版三部附录ⅩⅡA无菌检查法为“细菌置30℃~35℃、真菌置20~25℃培养3~5天,逐日观察各滤筒内实验菌的生长情况。”) 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8管,分别接入小于100 cfu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枯草芽孢杆菌、生孢梭菌各2管,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改良马丁培养基4管,分别接入小于100 cfu的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2管。其中1管接入每支培养基规定量的供试品量,另1管作为对照,按置规定的温度培养3~5天。
(注:《中国药典》2010版三部附录ⅩⅡA无菌检查法为“细菌置30℃~35℃、真菌置20~25℃培养3~5天,逐日观察各滤筒内实验菌的生长情况。”) 与对照管比较,如含供试品各容器中的试验菌均生长良好,则说明供试品的该检验量在该检验条件下无抑菌作用或其抑菌作用可以忽略不计,照此检查方法和检查条件进行供试品的无菌检查。如含供试品的任一容器中的试验菌生长微弱、缓慢或不生长,则说明供试品的该检验量在该检验条件下有抑菌作用,可采用增加冲洗量、增加培养基的用量、使用中和剂或灭活剂、更换滤膜品种等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作用,并重新进行方法验证试验。
(注:《中国药典》2010版三部附录ⅩⅡA无菌检查法为“结果判定”。)
方法验证试验也可与供试品的无菌检查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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