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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保问题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2-10-01 20:04:30

Ⅰ 医保卡突然不能正常使用了,该怎么处理

一、医保卡突然不能正常使用了,我们要确认医疗保险是否正常缴纳,如果已经停止缴纳医疗保险很长一段时间,自然会出现停止使用的状态。

我们在发现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的时候,及时就可以拨打12333这个电话进行咨询,看一下具体是什么情况。再提供的各种信息之后,客服会替你查询到具体的情况,如果在医疗保险上面没有任何问题的话,那么问题肯定是出在你的医保卡上面。要么是你的医保卡坏掉了,要么是医保卡出现的消卡的模式,这个时候同样要去社保局重新补办一张社保卡就可以了。

Ⅱ 医院有很多项目医保报不了,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医院很多项目是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的,比如说一些营养的药物,比如说一些特殊的进口药物,他都不在报销范围内,这些问题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医疗保险里面没有那么多的钱,要考虑到大多数普通人生病住院的这个统筹支付部分,应用范围不是特别广泛的药物,就没有办法做到完全报销。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及职工医疗保险本身能报销的范围是有限的,但是大家可以自己去购买一些补充性的商业保险,比如说重大疾病保险,这玩意一年花不了多少钱,平均300块钱左右就已经能覆盖很大的范围了,这东西轻易用不到,但是用到的时候它赔付的可就不是300,那可能是以万为单位的吧。购买那些大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也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风险应对作用,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形成补充的效果。

Ⅲ 医保卡异常状态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未及时缴费、社保(医保)卡暂停医保功能

应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须在当月内缴费到账,次月才能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当月停止缴纳社保费,次月1日开始将停止或暂停医保记账功能。

二、医院端系统故障

有时候在医院结算时遇上系统故障、只能先行自费结算的情况。

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等医院端系统恢复正常后,带齐相关资料回医院前台进行补记账即可。

三、系统信息出错

在极少数情况下,参保人在医保系统内部的信息会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如确定自己的卡章程缴费,也不存在其他客观原因(如医院端系统故障等),那么可以带着身份证和社保(医保)卡来到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的服务前台,工作人员会尽快为您调整系统出错信息。

四、确保社保卡内存有足够的余额

扣款不成功的原因多数是社保卡内的余额不足,所有参保人员要确保本人社保卡内存有足够的余额。

五、其他原因

社保卡芯片损坏、消磁,卡面破损、分层,原未成年人到16周岁以上没及时换卡等原因也会导致社保卡将无法正常使用,就需要本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属的银行网点领取新的空白社保卡再重新制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Ⅳ 中国医保问题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三)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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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医保存在问题整改方案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和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一)主要问题:

1、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有点烦;

2、个别县(市)农村医疗报销要等2—3个月才到账,需提高办事效率。

3、争取早日为湛江市民解决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帐结算制度。

(二)原因分析: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问题,建立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全市定点医院联网结算后,参保人凭居民身份证可在全市186家定点医院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结算个人支付部分,不用先垫支再报销。但由于一些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少、工作量大,没有及时将参保缴费资料信息录入社保系统,有时参保人住院时无法确认参保,导致出现办理住院手续麻烦的问题。至于有时农村医疗报销到账慢,主要是异地住院零星报销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市对异地住院零星报销规定为每月25日前受理资料,次月审核后通过银行帐户支付,加上有时由于参保人银行账户出错和银行网络故障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医保待遇支付进度。

(二)整改措施
1、争取加大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业务能力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录入参保资料信息,确保参保人住院随时确认参保资格。
2、加强与外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尽快完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根据省的统一部署,我局已于去年10月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分步实施。目前市社保局已分别与广州市部分医院签订《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并完成了网络即时结算,下一步将根据我市居民外地分布情况,继续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除广州市外,逐步扩大到我市周边地级市及省内其它地区,实现全省异地联网结算。
3、加强各县(市)农村医疗报销工作的督促指导。督促指导各级社保经办部门整合资源,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对异地零星报销资料的审核,由每月一次改为两次受理报销,加快审核支付进度,并加强与有关银行系统的沟通,及时处理网络支付系统存在问题,缩短农村医疗报销费用到账时间。
(四)整改期限:XX年10月
(五)责任科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

二、关于简化人员调动手续问题

(一)主要问题:简化人员调动手续。

(二)原因分析:
公务员调转任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办理程序是先由进人单位向市编办申办《编制使用通知卡》,然后到综合规划科申办《增人计划卡》,再凭“两卡”到市委组织部或我局相关科室办理调动手续。在去年组织开展的“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中,积极配合市委组织部、市编办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进人审批程序等相关措施,我局相关科室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压缩办理时限,如综合计划科出具《增人计划卡》后直接转给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办理调动手续,减少了办事群众的来回奔走,但目前仅就本单位而言,仍然存在审批环节多、办理时间长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1、加强与市编办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理顺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办理程序。
2、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一是压缩本单位办理流程和办理事限;二是健全办事工作日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实行办事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Ⅵ 结合实际,分析目前我国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问题主要是制度衔接不足、存在投机、效率低且浪费资源,
解决措施主要是统一化制度、明确政企个的三方责任和权利义务对等。

当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三种制度类型,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类型的制度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多种制度并行,结构碎片化特征明显,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
(1)制度间缺乏有效衔接,容易造成“重复参保”和“断保”;
(2)大病患者利用制度不完善的漏洞投机性参保;
(3)不同制度分块管理、独立运行,影响效率且浪费资源。
解决方法:
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整合,由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医疗保险多头管理问题,为深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对现行制度进行整合,建立适合各类群体的多层次、开放式的、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覆盖范围,打破身份、年龄限制,建立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明确个人、用人单位以及政府三方的费用承担责任;
(3)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建立多次层的制度体系。
实例:
线上互联网医院就诊,使用手机端缴费时,都可以直接通过手机随时随地完成医保支付。需要门诊缴费时,只需要关注同济医院微信公众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点击“智慧医疗”-“门诊缴费”-“选择就诊人”—“选择缴费项目”—选择“电子医保凭证支付”即可。目前,同济医院医保电子凭证线上支付已支持武汉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
在我国当前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下,"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严重,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对患者造成的负担不断加重,医疗保险机构的压力也不断增大,导致了医,患之间的矛盾激化加剧,要想缓解这种矛盾,实现全民医保,从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路径进行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Ⅶ 医保出现异常怎么办

1.机子出现错误;
2.看看别人的医保卡是否可以读取,如果没有问题,那就是医保卡消磁了。
解决方法:
1.医保卡消磁了,拿上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消磁的医保IC卡,重新制卡的工本费到当地的社保窗口申请补办新卡,如果是企业员工,可以由单位人事带着以上材料代办。
医保卡的主要用途:
1.医保最主要的用途就是门诊看病付钱;
2.医保还有其他用处,可以用这些钱在定点药店买药(非处方药物),医疗器械,体温计和血压仪等这些辅助检查设备。
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费用:
1.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付费用;
1.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
2.统筹账户主要支付以下费用:
3.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4.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
5.急诊抢救后收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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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单位没按时交医保住院怎么办

单位没按时交医保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社会保险费》第27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120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Ⅸ 医保有问题去哪里解决

法律分析:医保有问题可以去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解决。社会医疗保险查询:社会医疗保险都是在自己所属的地购买,正因为个人购买的社会医疗保险所属地不同,在查询的时候就必须要去参保地社保网查询。各地不同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Ⅹ 住院期间医保卡失效了,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住院期间,如果医保卡失效了,应当拿病人的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局及时补办或者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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