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嫁女权益可以到白云法院申请
为集中解决白云区外嫁女权益问题,白云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出嫁女权益保障的意见》,同时引导外嫁女通过行政司法程序保护自身的权益。
区妇青组将关注点投向我区外嫁女这一特殊群体上,提交了《关于处理好外嫁女利益纠纷的建议》的提案,根据外嫁女主要诉求问题,提出推进村社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工作、开展股份固化工作、建议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三方面建议。
提交原因:外嫁女利益纠纷时有发生
谈及我区外嫁女群体的问题现状,区政协妇青联组委员、区妇联副主席陈丽萍表示,经过多方了解,我区外嫁女的诉求主要是外嫁女及其子女股份福利、征地款的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等利益纠纷的问题。近年来,我区虽积极推行处理外嫁女问题“三步走”政策,但存在各村社执行情况不一的问题。
在提案中,陈丽萍有针对性地提出三点建议,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章程、村规民约的修改工作,凡与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建议政府指导各村社依法开展股份固化工作,在固化过程中,依法核定股民资格,防止以股份固化的形式对外嫁女权益进行新的侵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建议政府设立监督机构,制订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村社的指导及对各项章程、村规民约的审核把关,增强村民自治的合法性。
落实情况:积极协调协商助力纠纷化解
作为提案的主办单位,区农林局表示,为快速有效解决外嫁女股份诉求,去年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出嫁女权益保障的意见》,引导外嫁女通过“镇街行政处理——区政府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途径维护合法的股份诉求,切实解决了我区绝大部分外嫁女的诉求问题。
同时,我区各部门在接访、基层法治宣传等工作中,积极引导外嫁女理性表达诉求,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协助,最大限度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恢复外嫁女各项合法权益作为治本之法,我区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积极搭建平台推动纠纷化解,尤其告知村社外嫁女股份配置属于重大事项,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区农林局在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中,亦同步对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进行审查,使组织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下一步如何处理好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工作,区农林局方面表示,将进一步完善“三步走”工作流程外,并计划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以及出台示范性章程、村规民约,推进股份固化工作进程,切实落实管理监督。
② 外嫁女走司法程序要求获得分红,但村长针对外嫁女,坚决不给分红,还要恐吓外嫁女家人,我们该怎么维权
你要维权可以找律师或请求法律援助,最终还可以告上法院。注意保留固定对应的文书合同材料,特别是你要求分红维权的理由和依据。
③ 外嫁女没有手续怎么办理离婚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那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担心婚后协议履行的问题,你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在法院还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质区别。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会把夫妻财产明确到司法文书上,称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如,离婚文书上写到,男方在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分两次还清。在男方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拿这个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男方追偿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女方亲自去追偿。
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
通过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手续非常简便,时间不超过半天,手续费用也很少。
④ 家里只有妈妈和我,妈妈是精神病人,我外嫁女,怎么继承房产方便怕妈妈不在了,叫我证明我妈是我妈
因为你的妈妈是精神病如果可以的你就送她去老人院吧这样就会比较妥协一些,虽然你是外嫁女但是你是你的妈妈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⑤ 农村外嫁女的权益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
核心提示:怎样保护农村外嫁女的权益问题?首先要转变思想认识、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完善有关立法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和监督,积极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
首先,必须厘清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尊重村民自治并非不能监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适用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属于政府依法行政的范畴的,村委会应成为乡镇政府的管理对象。其次,在村规民约制定时,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内容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最后,人大、民政部门对本地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清理,将与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内容予以清理或者废止。
(三)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与农村外嫁女权益相关的法律不够细致,不够完善,法律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如《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宪法虽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法院也很少引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判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等各种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妇女上述权益在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诉讼权利,其所宣告的妇女权利近乎空话。
为了使外嫁女的应有权益落实为实有权利,应尽快对《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包括:村规民约违法法律法规时,哪个部门有权利撤销;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究竟该如何确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或者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的权益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对于违法法律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妇女可以向哪个部门反映和寻求救济,等等。
(四)加强司法救济
“外嫁女诉村民委员会”的案件目前在法院得不到受理,最主要的原因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地位不明。村民要寻求司法途径帮助,必须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村民委员会的纠纷进行调解,对调解决定不服,才可对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在现有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诉讼过程中,应该依法受理和及时审理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坚持法律基本原则与法律条文相结合,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应该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村民委员会在此类诉讼中的地位和性质,以及外嫁女在权益受侵害时的诉讼途径等。
⑥ 你好,我是外嫁女但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户,能否得到娘家土地补偿感谢您的回答
能不能得到补偿要看实际情况——
从法律上说,如果你户口没迁走,也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应该有补偿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难度较大,需要和原驻地村委会协商(你的这份就看村里给不给),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虽然你结婚出嫁到外村,但是这并不应影响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身份,因为户籍一直原来的村和小组,如果并未迁出且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你具有原村小组成员资格。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非农户???
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你打错了害得我说了这么多。如果是房屋拆迁,你在原先的房子里面有产权就有相应的补偿、或者参考居住权(看宅基地申请单上面有没有你的名字,有名字也可补偿)。单纯的土地补偿,因为你不是农村户口,也就是说不是农民,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就没有补偿了
⑦ 婚姻难题,求法律解决方案。
离婚是可以的,如果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对财产的分割,那么直接去民政局办理即可。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包括对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那就只有到法院采取诉讼手段了。当然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只是财产分割不一致,那还好办,如果对离婚意见还不一致,那就需要费周折,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婚姻中一方已经出轨,而且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达6个月以上,否则第一次离婚诉讼很难离成。当然你又证据证明他有家庭暴力也会增强胜诉的可能性。
当然除非这个婚姻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了,否则还是好好的沟通为上。婚姻是需要经营的,没有绝对的对错。如果判定离婚,孩子归属谁,如果孩子大了,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还小,一般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的归属,当然如果对方不要孩子的除外。抚养费,是不要孩子一方必须承担的,标准跟当地生活水平有关。
⑧ 户改之后户口还在村里的外嫁女村内的利益怎么享受
法律对外嫁女是否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没有明确切实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十四条,指出外嫁女征地补偿问题的关键是能否确定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省已经有未迁走户口的外嫁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征地补偿的案例,可参见海南省高院的《关于审理“外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海南、琼中、东方等地外嫁女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补偿的司法实践案例。
建议您可以组织外嫁女共同与村委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协商、诉讼时可以强调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⑨ 外嫁女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有钱,有面、有权、如果没有谁也帮不了。法律只会帮以上三项人员。我也是第四项人员:‘外嫁女中一员’
⑩ 外嫁女怎么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一篇文章《“外嫁女”权益保护之法律视野》发表在浙江杭州律师网,网址为
http://www.zjhangzhoulawyer.com/View/?355.html
一、 何为“外嫁女”及其权益
本文所指的“外嫁女”,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嫁入本村、户口也从原村迁入本村的妇女和嫁给外村村民但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等。征地补偿费作为征地部门对包括“外嫁女”在内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外嫁女”当然应该和其他失地者一样得到补偿。另外嫁女问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领域。
然而一些地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歧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补偿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仍被绝大多数农民、农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外嫁女”政策的依据。“外嫁女”待遇问题引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及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的难点。
二、“外嫁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7项规定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7-26)
第二十六条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要求保留当地户口或者迁移户口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4-26)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5-31)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符合生育规定的农村纯女户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7-19)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户籍在本村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户口在本村的妇女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三、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剥夺“外嫁女”权益决定、规定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
1、《物权法》虽然没有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有专门规定,但也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对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的保护。如:
第四十二条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条对有效遏制了村委会、村民等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决定等合法的形式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2、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了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各地也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及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诉讼请求设计:
村民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往往以各种形式集中于两点内容:
一是撤销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条款;
二是村民委员会以正常村民待遇无歧视地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在个案中可能叫法不一:“生活费”、“补贴”“股利”等,但实质上仍为土地补偿费或土地补偿费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