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等监测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质量监测,是指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质量的监测。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测,是指对生产、建设或者其他人类活动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辐射、噪声和振动等污染物的排放源的监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以及与环境监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促进环境监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工作服务的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技术考核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下列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环境质量的预测、预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预警预报所需的环境指标及监测数据;
(二)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环境统计资料和对环境质量、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
(四)组织实施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工作有关的服务性监测。
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地区,其环境监测工作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估、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进出口商品,以及室内环境中的有关环境指标和生态指标进行监测。第九条已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应当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第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并对网络的运行情况以及网络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监测的规定、网络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一条环境监测网络是区域性的跨行业业务协作组织,由环境监测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军队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组成,承担有关的环境监测及其数据、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第十二条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有关质量保证、监测结果报告的规定,以及环境监测网络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实施应急监测,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上报监测报告。其中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监测报告。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资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监测。第十五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并能够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㈡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等监测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质量监测,是指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质量的监测。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测,是指对生产、建设或者其他人类活动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辐射、噪声和振动等污染物的排放源的监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以及与环境监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促进环境监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工作服务的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下列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环境质量的预测、预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预警预报所需的环境指标及监测数据;
(二)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监测等。第八条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与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第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并对网络的运行情况以及网络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监测的规定、网络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有关质量保证、监测结果报告的规定,以及环境监测网络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上报监测报告。其中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监测报告。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资料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第十三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当依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并能够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四条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一经认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或者取消。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工作时,被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如实、按期出具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者迟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第十七条经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向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调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但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和非环境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
㈢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生产、生活及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制气(煤制气、合成燃料、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设施保护与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鼓励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燃气专业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招标投标。新建、扩建燃气工程开工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站。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已经建成的瓶组气化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充足的燃气气源;
(二)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四)有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燃气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职务、职称证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燃气工程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及安全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燃气资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经营企业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第十六条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
(二)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需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签订供气合同,燃气生产企业应保证正常供气,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的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建立燃气用户档案;
(三)燃气作业中的运行、灌装、安装维修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带企业标志证件;
(四)对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因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等原因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应提前二日公告(紧急事故除外);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当事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不得强制燃气用户到其指定的单位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七)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
比较简便常见的方法:
1、水压严密性试验:主要是目测,看压力表是否有下降,再查看管道接口、焊缝是否有渗水现象。
2、压缩空气试验:看压力表是否有下降,用肥皂水涂摸管道接口、焊缝,看是否气泡吹起。
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天然气泄漏马上会报警。
4、专用甲烷含量检测仪。
(4)河北省最新天然气检测管理方法扩展阅读
燃气管是一种输送可燃气体的专用管道,是一种用金属燃气管软管来取代传统的卡扣方式橡胶软管,可以解决橡胶管易脱落、易老化、易虫咬、使用寿命短的缺陷。
燃气管具有安装方便、连接可靠、耐腐蚀、不堵气、柔软性好、使用寿命长,可以任意弯曲而不变形、不阻气等特点。表面软性防护层材料具有更安全、更易清洁、美观的特点,不锈钢螺纹连接金属软管使用年限为8年。PE燃气管在中国的市政管材市场,塑料管道正在稳步发展,PE燃气管、PP-R燃气管、UPVC燃气管都占有一席之地,其中PE管强劲的发展势头最为令人瞩目,其使用领域也十分的广泛。
㈤ 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
燃气设施巡检及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巡检维护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燃气管道主要巡检内容及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各园区管网巡检周期为1次/周,民用气庭院管网巡检周期为1次/月。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检时必须沿管线的实际走向仔细巡查,严禁绕道巡查甚至不巡查,弄虚作假。巡检应注意沿线是否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等异常现象或泄漏声响等,应及时查明原因。
3、巡检必须认真填写巡管记录,描述相关状况:防腐层破损情况、锈蚀情况、护坡堡坎垮塌、变形、雨水冲刷、标识桩缺损、违章建筑物等情况,并用文字和图片描述。
4、对管线的局部锈蚀、标识桩、警示牌或穿越桩倒塌、绝缘防腐层零星破损、护坡堡坎轻微垮塌或变形的,应及时修复。并作好相应整改前后的资料、图片。
5、在巡检中发现因地方建设、第三方施工作业对燃气管道造成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现场妥善处理,并作好记录。不能处理的应发放隐患告知书,并报分公司、公司与地方协商解决,同时须定点定人对影响管段进行严密监控。
6、燃气设施巡检中每日须对重点部位取照且不少于四张(起、始点,调压箱及阀井),每日将巡检照片传至分公司、公司调度室并随巡检资料一并存档。
7、对穿跨越处、易滑坡等特殊地段的管段,在大雨、大风或其它恶劣的天气后,应及时巡检,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8、在巡检过程中,积极宣传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节假日向居民发放燃气安全宣传单。
(二)燃气管道阀井巡检维护内容及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燃气管道阀井维护周期为1次/季度,巡检周期为:1次/月。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检内容主要为:清洁阀井盖、清除阀井内积水、杂物,对埋地阀进行清洁;维护内容主要为:对埋地阀进行润滑、除锈保养。
3、燃气管道埋地闸阀每季度活动一次,为不影响正常供气,对常开阀门活动至开度的2/3后全开,并作好记录。
4、埋地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处理,报上级备案。
5、燃气管道阀井内设置巡检登记牌,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应做好巡检登记。
(三)燃气调压箱(柜)及表箱巡检维护内容及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调压箱(柜)巡检周期为:1次/月,维护周期1次/季度。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检内容主要为:对调压箱(柜)盖进行清洁,检查调压箱固定螺钉是否完好并及时整改,检查调压箱(柜)目视化标识是否完好并及时恢复,清除调压箱(柜)周围杂物,检查箱内有无漏气并及时整改。
维护内容主要为:对箱内设备清洁除锈,仪表是否完好并及时整改,仪表是否到达报废年限,观察进出口压力是否正常。
3、燃气调压箱(柜)及表箱过滤器清洗周期为1次/年,调压箱截断压力、关闭压力检测周期为1次/年,出口运行压力检测周期为1次/每季度,维护后应做好相应记录。
4、调压箱(柜)内设置巡检登记牌,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应作好巡检登记。
5、燃气调压箱(柜)及表箱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处理,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 无人值守站的巡检及维护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无人值守站(属公司资产的)巡检周期为1次/周。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护内容主要为:检查仪表是否完好,及时除锈维护,随量程范围的变化进行仪表合理的更换;对漏点应立即整改;应及时告知用户巡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对设备仪表、设备区域场地等进行清洁、除锈;对阀门进行润滑保养;对进、出站阀进行活动(活动至开度的2/3处);
注:属用户资产且签订有计量监管协议的无人值守站巡检周期为1次/月,巡检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巡检维护人员在巡检维护过程中须穿戴统一的劳保服装,同时为保障巡检维护质量、异常情况的判断及人身安全,巡检维护过程中需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手电筒等必要的仪器及工用具。
应急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管网设施出现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时:
(一)巡检人员在现场巡检时发现、或被社会人员告知经核实确有燃气管网设施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调度室。
(二)调度室立即通知分公司值班抢险人员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三)值班抢险人员15分钟内到现场,关闭相关阀门,设置警戒区域,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情况,如需储配气站切断气源,调度室立即通知储配气站关闭出站阀门。
(四)如有火灾或人员伤亡发生,调度室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或“120”急救电话。
(五)调度室迅速将情况向公司领导、部门领导汇报,当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抢险人员在30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
(六)现场指挥部立即制定现场实施抢险和抢修方案,立即组织抢修作业。
(七)调度室随时掌握现场抢险进展情况并保持与现场人员、地方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
(八)施工完毕后,并将恢复供气的情况及时告知用户,配合相关人员完成供气操作。
㈥ 天然气泄漏有哪些检测方法
有效的检测天然气泄漏最好的方法就是安装天然气报警器来进行时时监控。
㈦ 天然气该如何检查才能保证安全问题
如今大多数家庭都开始使用天然气了,但是很多人也开始担心使用天然气是不是很危险,我们应该怎么检查天然气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呢?
第一招:肥皂泡这个方法其实很简单,只需要我们用肥皂混在水中制作成肥皂水,然后把肥皂水涂抹在燃气管接口处,或者是燃气表胶管等比较容易漏气的地方,之后再看有没有泡泡产生,如果没有泡泡产生那就说明是安全的,天然气不存在漏气的问题。但是如果有的话,就说明天然气是存在漏气的问题的,就最好找专业人员来进行解决。
我们在日常使用的过程中是需要定期并且有意识地检查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的,同时也需要让相关的专业人员定期检修,可以安装一些检测的设备,这样就可以在当泄漏时可以报警或自动关闭燃气管道阀门,起到预防和保护的作用。
除了检测安全,我们在使用天然气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把窗户打开透风,一定不要在天然气管道上面放东西,以免出现管道受力变形、漏气等问题,并且买相关燃气用具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产品,不然会有安全隐患的。提高安全意识,安全使用燃气,既是保护我们自己,也是保护我们身边的人。
㈧ 天然气管道漏气如何检测
天然气管道漏气检测方法如下:
1,管道试压。户内燃气管道系统试压时,可在燃气旋塞阀处接 U 型压力计,将 进户阀门关闭。观察压力计读数,若发现水柱下降即说明存在泄漏。打开进户阀门,通入燃气,用涂刷肥皂水的方法检查接口、法兰、阀 门、燃气表是否泄漏,这样能够很准确地找到泄漏点。
2,直接观察。在查漏操作时,应手、眼、鼻、耳互相配合、协调动作。用眼察看涂过肥皂水的接口是否有鼓出肥皂泡现象,用鼻靠近接口直 接嗅是否有燃气味。泄漏量稍大时能很快吹开肥皂水而不起泡,可配 合用耳来听,如发现有“嗤”的声音,即可断定有泄漏。
3,打孔查漏。沿着燃气管道的走向,在地面上每隔一定距离(一般为 2~6m)打 1 个孔洞,用嗅觉或检漏仪进行检查。发现有燃气泄漏时,再加密孔 洞,通过气味浓淡来判断出比较准确的泄漏点。
(8)河北省最新天然气检测管理方法扩展阅读:
法兰密封是天然气管道输送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密封结构形式。这种密封形式一般是依靠其连接螺栓所产生的预紧力,通过各种固体垫片或液体垫片达到足够的工作密封比压,来阻止被密封流体介质的外泄,属于强制密封范畴。这种连接形式主要存在三种泄漏形式。
界面泄漏。密封垫片压紧力不足、法兰结合面上的粗糙度不恰当、管道温差变形、机械振动等都会引起密封垫片与法兰面之间密合不严而发生泄漏。
㈨ 用什么方法检测居民楼的燃气管道
检测居民楼的燃气管道,应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来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