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投标完成流程
一、投标的前期工作
1、查询招标公告,获取招标信息
2、到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证
(1) 办理交易证的两种形式:
1)准入制
2)会员制
3、成立投标组织
公司进行工程投标工程时,要组织一个强有力的、内行的投标班子,其成员包括经济管理类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商务金融类人才、合同管理类人才。
4、投标的决策
该投标决策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针对项目招标时投标还是不投标;
其二,投标人如何采用策略和技巧。
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效益,关系到施工企业发展前景和职工的经济利益。
二、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
1、决定投标后,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2、编制资格预审申请的主要内容
(1)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函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申请人基本情况
(5) 近年财务状况
(6)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完成情况
(7)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申请人按本章的相关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三、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四、获得招标人投标邀请书
通过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后,接受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五、购买招标文件,精读分析招标文件
1、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详细说明了投标人在准备和提出报价方面的要求。在投标须知中应特别关注招标人评标的组织、方法和标准,授予的合同文件。
2、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因为投标时段一般比较短,不可能对不熟悉的施工合同条件摸清,不能做到心中有数。所以相对于不熟悉的施工合同条件,投标人投标报价要高一些,这种情况下,对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都应全面进行评估,对不清楚的问题,作归纳和统计,待标前会或现场考察时去解决。3、技术规范、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
(1) 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控制质量和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施工质量的主要依据,是投标人在投标时必不可少的资料,一句这些资料,投标额外那才能进行工程估计和确定投标价。
(2) 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
招标图纸是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人在拟定施工组织方案、确定施工方法以致提出替代方案、计算投标报价时比不可少的资料。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严格按照招标图
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报价,招标图纸中所提供的地质钻孔柱状图、土层分层图等均为投标人的参考资料。
4、工程量清单
研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应当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体系和方法。
2) 结合投标人须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注意对不同种类的合同采取不同方法和策略。
六、踏勘现场、参加标前会
1、勘察现场
开始投标文件编制前,要进行现场勘察,参加人员根据工程情况由主持人确定,并任命行动负责人。现场勘察主要内容:
1)工程场外运输条件、现场道路、临水、临电、临时设施搭设、交叉作业情况、垂直运输条件、扰民问题等工程环境;
2)工程基层完成情况及质量状态。工程拆改项目要了解原建筑情况,样板间要进行细致的图纸对比记录等;
3) 主持人应召集勘察人员针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通过现场勘察,要发现投标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潜在风险(技术风险、工期风险、隐含的质量问题给今后商务洽谈带来的风险),要在《现场勘察记录表》中写明。
4)投标人要与技术标编制人协商、沟通投标中的技术方案,针对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措施费用计入报价,对特殊方案要经过总工程师批准。
2、核实工程量
招标项目的工程量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事情中有详细说明,但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有时候会和图纸中的数量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投标人应依据工程招标 图纸和技术规范,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程量逐行核对。
3、招标答疑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认真审核招标图纸,对发现的问题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由相关编制人汇总完成《招标疑问》,经主持人审批后使用公司统一的传真模式按时发出。招标人安排现场答疑,由投标主持人安排参加答疑会人员。
4、获得招标人书面答复和招标补遗书
收到招标方的书面答复和招标补遗书,投标主持人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同投标组织小组工作人员进行投标策略分析,明确优劣势,确定报价尺度(高、中、低合适价位)、针对企业得分的缺项进行弥补、确定技术标应体现的组织重点、技术难点等注意的问题、分析招标人和其它投标人的情况等。分析会可以采取集中讨论或分头协商的方式。
七、编制投标文件
1.市场调查
(1)工程专业分包的询价
1)投标管理部和工程核算部分别组织对工程专业分包的询价,项目管理部提供协助。
询价文件应包括:工程量表、图纸及有关设计资料、执行的技术规范或标准、报价要求、返标日期及报价有效期等。
2)一般选三至五家单位作为询价对象。
(2) 材料设备的询价
材料设备询价由投标管理部牵头组织并协调物资管理部进行,投标管理部负责提供专业的询价单,一般选三至五家供应商为询价对象。
对于投标过程中的物资询价工作,物资管理部应提供物资信息和供货商名单,并配合进行物资采购的谈判。
各询价责任人对询价工作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投标管理部对最终进入投标文件的报价承担责任。
(3)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负责汇总,对询价返回资料(报价文件)分别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报价是否有重项、漏项;
2)计算是否有误,取费是否合理;
3)报价中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询价条件相一致;
4)报价文件中附加条件的合理性等。
2、 编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的目的是供招标人评价投标人工程建设经验,评价能否顺利完成成本合同,以及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投标人也要依此编制合同项目的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根据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进度网络计划图、进度横道图,并明确开竣工日期,关键线路);
3)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
4)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措施;
5)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6)冬季和雨季的施工安排;
7)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及已完工程和设备的保护措施;
8)安全目标和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
9)施工环保、水土保持措施;
10)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
11)劳动力组织计划;
1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试验、质量检测设备配备;
13)临时用地与施工用电计划;
14)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15)合同用款估算;
16)文明施工、文物保护;
1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3、工程标价计算与确定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承包项目工程的总价格。招标人队一般项目合同而言,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投标人报价作为主要标准来选择中标人。所以投标人成败的关键是确定一个合适的投标报价,也是投标人能否中标和盈利的最关键问题。建设项目价格是市场的商业价格,按市场的供求关系即竞争情况定价。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计算工程量或进行工程量复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对清单中工程量较大、造价高等对造价影响较大的项目,在报价时对其主要材料的价格要亲自进行询价,并保存相关资料。
4、确定投标策略
投标人应根据公司自身的条件,结合对竞争者的分析,制定合理的投标策略。投标策略的制定直接影响到中标的概率及中标后的工程利润率。在不同的背景情况下,可以采取获得中标的策略有一下几种方式:
(1)降低预算成本策略
要确定一个低而适度的报价,首先要编制出先进合理的施工方案,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能确保合同要求工期和质量标准的最低预算成本。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情况来分析,降低预算成本主要从降低直接工程费用和间接费着手。
(2)确定利润率的策略
适度降低计划利润率,争取低价中标,根据实际情况和潜在风险确定计划利润率
(3)报价平衡策略
投标单位在有策略的确定了最低预算成本和适度的计划利润以后,得出了招标工程项目的初步估价。然而这个报价是否低而适度,仍是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初步估价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平衡时十分必要的,需要做好两个环节工作:其一,报价分析,分析报价的合理性与竞争性,合根据主要竞争对手的实力、优势和以往类似工程中的报价水平,以及对业主标底的推测,分析企业报价的竞争力,商定一个降低系数,提出必要的措施和对策。其二,降低系数,降低系数是投标单位预先给投标人员的调价权限,投标人员是否动用降低系数,要在投标时随机应变。
(4)单价重分配策略
单价重分配原则上适用于一切分期付款工程合同,但对于单价合同的应用比其他合同更有效。对于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价细目单价,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通常不会影响评标。
投标策略的制定要与 公司的发展战略相一致。投标报价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根据投标策略,同投标主管领导商议预期利润后,确定投标总价;确定投标总价后要进行调标,调标为了中标后更好的创造工程利润,根据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平衡报价调整,并做好记录和备份,以便于中标后给项目部交底。
5、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
1) 投标函以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是为投标单位填写投标总报价而由业主准备的一份空白文件。投标书主要反映一下内容、投标单位、投标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及提醒各投标人投标后需注意和遵守的有关规定等。投标人在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并经现场考察和参加标前会之后,即可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正确确定投标报价策略,然后通过施工预算的单价分析和报价决策,填写工程量清单,并确定该工程的投标总报价。投标函附录一般情况下其数据应该在招标文件发出前由招标人填写,由投标人签署确认。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 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 资格审查资料
8) 其他资料
八、递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该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投标文件的递交
根据业主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组织打印、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并包装和密封投标文件。
相关人员负责安排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之前送(寄)至业主指定的投标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后如发现有误需做且又可能修改时,应安排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用正式函件更正。
3、递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或比例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可任选下列投标担保形式:投标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者招标人同意的其他形式。
投标保证金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若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九、参加开标会,了解竞争对手情况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投标资料,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报价等情况,投标人听标,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十、书面答复招标人询问,参加澄清会
评标过程中,评标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想投标人提出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声明将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的文件不允许变更投标价格或对原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对其具有某些特点的施工方案作出进一步解释,补充说明其施工能力和经验或对其提出的建议方案作出详细的说明。
十一、获得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前准备工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二、合同谈判
中标人首先与建设单位就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确认。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以及支付条款,要与建设单位进行磋商和确认。另外,对于工期、维修期、违约罚金和工期提前的相关奖励、场地移交及技术资料的提供等相关条款也应通过谈判进行明确。
十三、交履约担保金,签订合同协议书
合同谈判结束后,中标人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书。
⑵ 如何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设立地方招投标统一管理机构;修订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管;深化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制约机制;研究科学、合理、统一的评标办法,逐步实行电子评标和网络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⑶ 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一)严格进行工程量清单模式的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能够实现合理化的运作模式。招投标文件需要结合工程量清单及对应的计价体系进行方案的确定,能够结合工程环境对要建设的项目进行明确的表达。这其中要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这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保障。招投标中,双方需要结合市场政策进行招投标价格的分析,并结合双方协商的材料信息进行预算及决算的全面了解,降低市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工程量清单,能够实现更好的企业实力分析,提升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因报价问题导致的后期施工问题,确保各项工程管理机制的完善性。
(二)招投标企业要紧密结合建筑市场政策
在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制度出台后,招投标企业要结合招投标策略进行适应性的招投标决策调整。首先,作为投标单位需要结合投标政策,积极进行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实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让他们在招投标监管中严格进行低价中标的风险规避。招投标企业要结合业主单位要求,结合工程实施的工程量进行正确的招标文件确定,同时招标企业必须结合工程的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设计及严格的审核,确保招标文件能够客观真实的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所有的环节和技术要求,全面提升招投标的准确性。
(三)以科技力量提升来增加竞争砝码
科技是当前最主要的生产力,项目实施中也要充分的注重科技的应用。将项目建设的施工质量与企业最终效益进行结合,对招投标进行完善的方案编制,并通过现代化的信息平台进行企业创新机制的应用,促进招投标各项工作能够得到公开透明的落实。科技创新要注重风险的管理,通过统筹施工成本及施工效益,将施工周期,质量及成本做全面协调,明确招投标的重点,确保项目运作的高效性。
(四)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企业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不断的实现自身规模的扩展是必然的。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管理进行优化,从成本管控、生产效率提升及风险规避方面做全面的问题分析,并能够结合最新的市场政策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企业要对工程的招投标制度进行优化,能够结合企业发展核心,严格把控招投标阶段的行为,严格进行招投标程序及规则的履行。
⑷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火标招标网小编认为要在以下环节注意
一、招标环节
1.明确建筑工程中必须参与招投标的建筑项目,把重大项目全部纳入《招标投标法》的管理中,最大程度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2.规范招投标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招投标管理主体和监管主体分开。
3.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针对我国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现象实施追究责任,加强处罚措施,从而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4.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角度来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完善单位内部的规章管理制度,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投标环节
首先,需要建筑企业需要完善招标负责人选举制度,确保选举出来的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素养。另外,招标负责人应对招标项目负终身责任。这样一来,招标负责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更加严谨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其次,需要建筑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招标监察机构。监察机构的建立能够帮助建筑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创建一个透明、规范的投标环境,对招投标工作环节、招标负责人以及招标方案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暗箱操作、串标等现象的发生。监察机构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惩处,确保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最后,提高建筑工程投标标准的审核。当前在招投标活动存在很多的违规现象,一些投标单位和招标人之间在私下进行合作,而招标机构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对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因此,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监管部门的检查力度。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准的审核完备之后,一定要再次进行审核,保证招投标工作是公平的,保证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
⑸ 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严格地说,要从根本上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只有随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入和突破性的成功,才能实现。因此,本课题研究完善施工招投标公正性制度的对策,是在确定强化政府以及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为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通过对施工招投标各环节以及对影响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各种因素的研究,提出提高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措施,从机制上、方法上设置障碍,将不公正因素缩减到最小限度。具体包括:
1、确立交易中心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有形市场的作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
有形建筑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以服务为主,统一集中发布信息、建设工程集中交易、管理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根据对发达国家的考察,有形建筑市场这种模式并不是中国的首创,在美国,招标中心就得到了普遍和很好的运用。在我国,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的模式是1994年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治乱、工程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工程价格求合理”的工作方针以及上海市领导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由上海方面首先提出,之后建设部总结成为使“建筑市场从无形变为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从隐蔽变为公开”的意见,向全国推广。
上海的有形建筑市场――市交易中心成立于1996年11月1日,通过几年的运作取得显着效果,有力地制止了地下炒卖信息的不法行为,招标发包比例明显提高。提高了交易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蔓延和保障了工程质量。同时也为办事人提供了较大方便。
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和成效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各次全会以及有关会议和场合,多次对有形市场的建设作出指示。在98年7月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和99年8月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分别作出长篇专题重要讲话;在99年3月26日视察上海交易中心时指示:“目前仍有些人对把有形市场作为一个方向提出疑问,但实践证明我们处于当前的阶段必须要走这条路,不能把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直接搬到我们现在这里来。上海要继续研究探讨,给全国提供好的经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 基同志于2000年1月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现在,建筑领域的问题相当严重,非大力整顿不可。要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在中共中央的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加强有形市场的管理。
形建筑市场的工作同样得到了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孟建柱和龚学平、市委常委副市长韩正先后视察了市交易中心。韩副市长在全市有形建设市场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从体制、机制、法制的角度对上海有形市场的建设提出要求。
根据中央和上海市领导的要求,本市自1998年下半年起,在市交易中心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建设成由总包、专业分包、建材、中介服务等四个层次、25个分中心组成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但这25个分中心的运作状况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专业分中心和建材分中心更是步履维艰,有场无市。究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有形市场缺乏法律地位,市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从而难以控制场外交易现象。
关于交易中心立法问题,广东省解决得比较好。该省在99年9月第九届省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确立了有形市场的法律地位。其第六条规定:“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其第七条规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若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并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广东省在法规中比较准确地确定了交易中心的性质、功能、作用,明确了各管理部门与交易中心的关系,设定了不进场交易的处罚标准,使该省的各级交易中心能够依法设立、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健康发展。
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也应当尽快解决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强制政府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从而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交易透明的优势,使招投标有一个公正性的良好的客观环境。
2、 通过立法建立固定的信息渠道,统一、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使工程提前纳入公平竞争渠道
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信息,是能否管理好工程招投标的先决条件。掌握了工程建设信息,不但为政府在宏观调控队伍和任务供需平衡上以及制订建设市场和建筑业发展规划决策上提供了可靠数据,而且可以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每个工程的拟建概况和前期工作进度,从而提前介入相应的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在起始阶段就步入法定的建设程序,工程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也有了保障。
由此,世界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兄弟省市均十分重视工程信息的管理。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都规定政府工程一经批准,必须通过报刊发布招标信息。在美国西雅图市的市政府还规定必须经过招标中心才能通过报刊发布信息。国内做得比较好的如苏州市,该市由市政府颁文规定所有项目审批部门都须与工程交易中心实行电脑联网,在项目立项批准后,拟建项目信息必须在三天内传递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使交易中心切实掌握市场管理和规范交易行为的主动权。
作为上海,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项目投资急速向多元化、多渠道方向发展,可审批项目立项的机构由原来的计划部门一家发展为包括区县计划部门在内共80多家。由于市政府对工程信息管理没有相应文件予以规定,因此这些机构并无向建设管理部门传送项目信息的义务。加上工程报建绝大多数滞后至施工招标时一同办理,造成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信息闭塞,交易中心成为无源之水,一方面难以吸引广大承包企业进场,另一方面不少工程事中才纳入管理,有的甚至于只能补办手续,再也谈不上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为了解决信息问题,市交易中心作了极大努力,甚至通过有偿的形式从规划部门获取,但这十分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在本市修改有关招投标的政府规章以及制订招投标法规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各立项审批部门在同意立项并向项目立项报批单位批复的同时,抄告建设主管部门;此外,其他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审批部门,如扩初审批部门等,在批准项目的同时同样抄告建设主管部门,以保障交易中心的正常运作和招投标的“三公”原则。
3、 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定投标单位,杜绝陪标现象
施工招标的直接目的,就是经过招标选择一个技术上、经济上最符合要求的施工承包企业来承建工程,以保障工程在质量、工期、效益上获得最佳利益。由此,进入施工招标后的第一个环节――选择投标人的工作尤为重要。
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其一,须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层面。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否则,如若一个技术简单项目或者小项目,大小企业均参加竞争,在资质高、能力强的企业眼里,这么简单的、小小的一个项目,对手又是那么弱小,一般来说是不会投入主要力量去认真对待的。相反,对于小企业来说,对手是如此强大的企业,思忖着靠真本事竞争是很难有胜算的,还不如集中精力“公关”为上了。这样,非但不能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反而还会成为产生腐败的因素之一。基于此种原因,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按项目的大小、技术难度设置不同竞争平台,让不同资质等级、不同能力的施工承包商分层次平等地参加竞争。
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使参加投标的企业与业主之间在人际关系中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人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从招标的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之陷阱之中。
对于投标人的选择,在国外,有的国家是通过抽签确定的办法来克服人为因素的。国内的兄弟省市中如深圳等沿海开放城市,也从一开始就采用全部抽签确定的办法,矛盾极少。其他省市都经历了从业主自选至全部抽签确定的总结、改进过程。如北京、天津、南京等开始全由业主自选投标人,因根本无法解决业主与内定中标的施工企业串通后,“做手脚”、搞陪标等问题,其后改由业主自选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在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但这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业主为了让其自选的队伍中标,往往泄漏标底、故意压缩评标时间、操纵评委等,千方百计舞弊以图达到目的。最后,只能全部通过抽签确定投标人,才基本解决陪标的问题。
对于上海来说,在施工招标投标人的选择上,上述两方面问题并未解决,仍然采取简单项目、小项目由大小施工单位混同竞争和业主自选三分之一,随机抽定三分之二投标人的办法。因此,在今后立法中应当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上海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拟载明: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载明:除特殊项目经批准外,公开招标投标人的选择,应当通过公开报名,在经资格预审符合要求的报名企业中,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当众随机抽取确定。
4、 以法制形式确立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提出评、定标时间要求,提高评、定标的科学合理性和公正性
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施工招标产生成果的关键环节,花了十二万分心血的各家投标企业均向往着自己能获得中标的结果。因此,任何随意的、草率的评标、定标不但不能得到科学合理的招标成果,而且是对各投标企业所付劳动的最大的不尊重,势必给投标企业带来伤害,使其利益受到侵害。
但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各项办法、规定中,包括建设部和本市所颁的各项办法、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中的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整个招标显失公正,投诉不断。也成为搞假招标的不法行为和腐败分子的可钻空子。具体的表现如前在剖析“施工招标投标公正性方面仍需解决的问题”中所述,主要为三个方面,其一是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定次序的颠倒;其二是信誉分押后评定;其三是评、定标时间过分压缩。其中有的是出于业主对施工招标规律的不了解以及对工程进度时间紧迫的担心,但为数不少的却是业主的故意行为,其背后往往存在着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
通过规范评、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故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定好每一个标,拟在本市今后的立法中确定施工招标评、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予以评定;明确规定施工招标评、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5、 公布评标结果,加强专家的考查,促进专家行为规范
专家评委负有评判各投标人的投标标书、推荐乃至确定中标单位的任务。在现有做法中,评标、定标过程人为因素影响大的有三处:打信誉分;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因此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是否公正在专家评委的素质和行为上得以直接体现。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主要原因由于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这一问题,在全国各兄弟省市也不同程度存在,大家都在着力探索、解决之中。
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⑹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力度不够。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2)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3)当前的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代理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4)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⑺ 建设工程投标策略与技巧有哪些
主要有; 一、掌控信息,明确招标意图
在拿到招标文件后,如何从厚厚的招标文件中过滤有效信息是整个投标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所在。通常先看邀请函,一般邀请函和招标公告上的内容一致,主要是资金落实状况、图纸设计情况、工程位置、资料发放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评标方法等。
须知正文。要重点关注招标内容及专业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工期要求及约定,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装订顺序,投标报价的计价依据和报价组成,特别是报价时对无效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文件如何装订、密封、包封要求及盖章,这些将直接影响投标文件的接受或拒绝。以及在开标、评标中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证件,注意评审时对投标文件要进行哪些符合性鉴定,杜绝废标的发生,避免投标文件的修正。合同价款相关规定中,主要看工程进度款支付状况,从而考虑是否发生资金成本,并怎样用适当的方式考虑到报价中,同时注意竣工结算综合单价的如何计算与调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是报价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填报综合单价过程中一定要看清项目特征描述,否则所报综合单价会不完整。
对评标办法及细则中的一般评标原则不用多看,但评标内容及打分标准必须仔细阅读和分析,并同步制定对应的投标、报价策略,这将直接影响投标文件的质量和中标概率。
二、掌握细节,制定投标策略
建筑工程投标是既公平又残酷的竞争,是实力、信誉、经验、投标策略与报价技巧等多方面综合能力的比拼,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整个投标操作工作十分的重要。
1.把握标投标书要点
在商务标文件的编写中重点把握:①.投标函或者投标承诺书和施工投标标书汇总表,须严格按照附件中的格式进行填写;②.投标书综合说明,要把工程概况、报价依据、要说明的事项及工程管理等进行综合说明;③.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在分项清单报价中要仔细阅读特征描述,并结合图纸合理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各地均有合理的区间控制,其他措施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的技术措施、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和主要施工机械一览表等等。
2.把握编写关健要点
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详细研究各章节的有关要求,并对可能成为无效标处理进行必要把握:①.投标截止时间;②.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准时、全效证件到场并准时递交投标文件;③.招标文件的密封;④.投标文件不符合须知规定格式内容情况;⑤.投标人资格;⑥.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格式填写或打印;⑦.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承诺内容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⑧.投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方式行为;⑨.投标总报价高于工程预算价或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⑩.质量、工期、投标保证金规定;11.不合理报价偏差金额。
当然,投标细微偏差也会影响投标质量,如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情况,这些遗漏如果补正不完整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这也是投标过程中所不允许的。
三、号准脉博,灵活报价技巧
投标过程中的成本分析与工程结束后的成本分析不同,工程结束后的成本核算是工程量和材料价格已经明确,主要是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较和分析,从而杜绝以后项目中不无必要的成本增加。投标过程中的成本分析是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采用成本分析来确认不低于本投标工程成本价的最低合理报价,从而提高中标的机会。
1.投标报价前要对项目进行充分调研,从而规避经营风险。①尽可能早的对拟投标工程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工程是否存在招标人不能履约的风险,如立项、报建、施工许可手续不完备、建设资金不到位等情况,如有此类风险,则应停止参与投标;②.考察拟投标工程是否适合本企业承建。包括建设规模、专业要求、技术水平、投资大小等是否适合本企业承建,对超出本企业承建能力的工程要谨慎参与;③.考察拟投标工程的建设环境。工程现场的施工环境,以及工程建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当地政府有关的规章和税收管理等等。
2.要根据企业往常的成本对项目报价进行成本分析。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由于各个企业完成各项工程的人力、材料、机械消耗的水平不同,所以不能用统一的预算定额消耗量来计算。应根据图纸,结合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计划,并根据以往施工积累的经验计算出全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再乘以它们的成本单价。每个施工企业经过多年的材料采购,都有其特有的采购方式和供货渠道,各类材料的价格也会有所不同。现今企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拓宽进货渠道,多方比价,以求采购质优价廉的材料,同时更加有效地调动工人的积极性、减少窝工怠工现象。特别是人工的成本,在工程建设中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而人工的投入及现场的材料损耗在工程中也最具压缩性,管理方式、经营模式都将影响工程成本的实际控制。比如有的施工单位一个工程下来就钢筋损耗率达4.5%,而有的施工企业的钢筋损耗率只有1.5%,比定额平均水平损耗率还要低。其它费用的计取一定要经过慎密的调查后计入,在我国现阶段仍存着许多政府规定税费率而实际通过各种渠道可以减免的情况,减免的程度不同,意味着成本可降程度不同。同时也要考虑可能发生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什么风险考虑在成本中,什么风险可以通过诸如合同条款进行规避。
通过这样分析的成本,为投标决策层制定投标策略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决策层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查建设单位的资金能力、竞争对手、工程难易度及技术含量后,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及人员、机械设备及资金状态等进行综合分析,对投标报价作出决策。
3.投标过程中的不平衡报价。
为赢得投标,以及中标后的利润最大化,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中的主要方法。通常做法有:①.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增大前期项目的报价,如土方、基础工程等;②.预测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变更的项目,调整其单价偏高或偏低,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而把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实施可能性大的暂定工作量报高价,实施可能小的报低价;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解说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高;对任意项目或选择项目,对这些项目要具体分析。因为这类项目要在开工后再由业主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家承包商实施。如果工程不分包,则其中肯定要做的单价要高些,不一定做的要低些,如果工程分包,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商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采用计日工报价的项目,其单价较高报价。对计日工单价和仅有项目而没有工程数量的,可调高其单价;③.利用工程运行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施工配合比、施工条件、技术方案、所用材料等的变化,而导致分项工程的变化,想方设法提出变更要求,或创造条件争取变更,利用变更把价格合理调整,高价子项增加工程量等等,达到变更后增加收益的目的。
4.对成本的信息化管理
为在投标报价时能更准确的进行成本分析,投标人在建立、完善自身的供应链管理时,需要大量准确及时的掌握各类成本信息,如市场供应数量、供应价格、需求数量、需求价格以及库存数量、品种、质量、规格等等,一旦出现遗漏和错误处理都将直接影响投标价,从而影响中标概率。做好投标资料、已完工程资料、材料机械采购资料、人力资料的积累工作,建立可行的计算机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还要建立自己的定额体系。通过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分析规则,对企业的整个环节进行自动化的财务结算和审核,全面掌握企业在整个供应链环节的收入和支出,改进企业的各个供应链环节,在企业维持和增长市场份额的基础上,更好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控,不但可以提高中标率,更可以为企业提高项目效益。
综上所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协调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不断提高本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员工总体素质;二是掌握好招标文件要求的详尽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三是是否进行竞标的对策及措施。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一旦捕捉到工程招标的信息,投标人一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和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组织专门班子或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各类专业人员和足够时间,对招标工程进行全面分析和周密的研究,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可行的投标方案。
⑻ 简述投标报价的策略和技巧有哪些
策略一:不平衡报价法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报价方式,它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时,通过抬高或降低不同分项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经济效益的报价方式。
优点:
1.通过对项目前期、回款快的分项提高价格,能够保证供应商的现金流,尽早得到回款。
2.通过对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提高单价,可以在最终结算时获得更多的盈利;对预计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也可以提高单价。
3.对于后期的、回款慢的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报价以保证整体价格的稳定;对于后期需求会减少的项目,也可以适当降价避免实际结算产生损失。
弊端:
1. 不平衡报价法的不可控因素较多,要求对项目清单、现场情况、当地政策、招标方背景等方面都有一定了解和把握,不适合新手操作。
2. 由于实践中存在最终结算价和报价差异巨大严重损害招标方权益的情况,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法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只有特定项目可以调价,调价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3. 不平衡报价如果价格设定不合理,会被其他竞争对手提出质疑,严重的会导致废标。
策略四:增加建议方案法
有时招标文件会规定可以提出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来提出投标者的方案,这时投标人可以根据原方案进行报价,并且提出自己的建议方案,并给出相应的报价。
优点:
如果建议方案有吸引力,企业将获得很大的竞争优势。
弊端:
一般只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项目才支持增加建议方案法。
⑼ 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
|招标投标纠纷的六种法律陷阱
一、“投保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不能以国家定额为标准进行推定
裁判要旨:对于本案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原判决根据定额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基础据以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依据不充分。南海二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的个别成本,其以此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42号。
二、未经招投标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补办招投标后备案的合同,均属无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进行招标程序,就签订了以上三份《施工协议书》,故该三份《施工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筑龙公司、广源公司于2007年8月11日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进行了招投标并在建设部门进行备案,但是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案件来源: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三、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联合协议的效力。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施工,是北化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在北化公司公开招标、光大公司投标行为开始之前,联合协议约定“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二个楼座约35 000平方米左右的工程总承包施工”,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光大公司中标并承包该项目工程,但对于这种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三公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认定联合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
案件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终字第00408号(2004年6月30日),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居间保证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由起诉对方要求给付保证中标费用被驳回案。
四、招标人不同意向投保人出具中标通知书,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被告有违诚实信用,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对本案分析如下:
被告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应由招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但被告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不同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不给原告核发中标通知书,均应是被告的权利;原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
被告的主观上并无过错,原告并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仅为自己利益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存在,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原告请求赔偿的8000元损失中仅有2700元的费用票据合法,且2700元也不完全属于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支出的费用2700元部分,只有公证费300元可认为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其余均是原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正常开支,即原告在开支这些费用时并不能相信其定会中标,且都属被告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不予承担的费用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并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应支持。
案件来源: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511号,四川省彭州市亚峰建筑工程公司诉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案。
五、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如果落选未中标人对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等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法院确认与中标人的签约无效并诉至法院时,首先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难以成立。从一般民法原理出发,落选者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因为政府机关、评标委员会等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都不直接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民事诉讼无法启动审判程序。另外,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当事人(通常是发包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一般地,不能因为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招标投标而认定合同无效,即使有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有强制要求的,方可对未经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合同认定无效。
招标投标法在第三条第一款对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池州市中级法院。
六、因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则其作出以仲裁解决争议的规定无效
裁判要旨: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虽规定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但因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不是合同,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没有约束力。
投标人因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而提起诉讼,因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共同侵权之诉,作为串通一方的投标人能否构成共同被告,属于确定案件管辖权以后法院实体审理的范畴,故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作为串通一方的投标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案件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