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商法经典案例分析
根据《货物买卖法》第18条(1)条规定:“凡属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如果该物以处于可交付状态,则货物所有权于合同订立时转移,除非当事人表达了不同的意思。”在CIF合同中,3000吨小麦在装运后所有权就属于商人A,其转卖1000吨给B,应在其合同订立时就转移了所有权,所以应将000吨小麦归还B
Ⅱ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承运人只对货物的外包装负责,货物短缺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清洁提单只表明货物的外包装良好,并不管里面货物的数量短缺。应该对此负责的是发货人。
Ⅲ 商法的案例分析
(一)
(1) 甲乙丙的出资方法合法,丁的不合法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丁以管理方法和经验出资不能用货币估价且不能依法转让,属于违法出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公司成立前,如果股东不履行约定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发起人)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或逾期出资,公司或其他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均可要求违约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戊公司的做法合法。
(4)有约定按约定;若无约定,由庚公司和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仅供参考。
Ⅳ 国际商法案例与分析
法理引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rticle 17[第十七条]:“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分析:因为卖方12月1日的发盘构成要约,有效期到12月31日,但买方在12月10日拒绝了该报价,导致发盘终止要约失效。虽然买方12月15日(要约有效期内)改变主意,接受发盘进行了承诺,但是未能构成要约-承诺的合约关系。
结论:合约不成立。
Ⅳ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均不能成立。甲作为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甲为有限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有一定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丁作为入伙的合伙人,(1)如果为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如果为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如果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与其他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样,丙的说法也不对。丙为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解散企业的时候,合伙人分配了企业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题目描述,该企业已经不存在剩余财产。所以基于合伙企业财产赔付债权人已经不可能。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仍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由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所有对企业负无限责任。
3,合伙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赔付,1),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2)各合伙人协商,3),按照实缴出资比例,4),平均。
合伙企业法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Ⅵ 商法的案例分析
该公司应当为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合伙企业法未禁止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带有“公司”字样,但是,一般说“公司”就是指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
1,甲不出资,亦没有在股东名称里出现。那么,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不为该公司股东。只有股东才有分红权。所以,甲没有分红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乙出资,应当为该公司股东。但是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丙不出资,就不为公司股东。无法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应当出资。
4,企业名称错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含有“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