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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攤協議有哪些方法

發布時間:2022-04-30 23:13:55

① 成本分攤協議的稅務處理

(一)對於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有關稅務處理如下:
(1)企業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應在協議規定的各年度稅前扣除;
(2)涉及補償調整的,應在補償調整的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涉及無形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加入支付、退出補償或終止協議時對協議成果分配的,應按資產購置或處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准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於20年。

② 集團與全資子公司分攤一些費用。

可以按配比原則分配到子公司:

《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並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准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並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一百一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後達成的協議。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第一百一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准、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准、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 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採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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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總公司費用按什麼分攤給分公司比較合理

企業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交易提供的管理或者其他形式而發生的管理費,不得扣除,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由分支機構提供的鼓舞分攤的費用,也有獨立法人之間的母子公司等集團之間提供的管理費用,由於企業所得稅法採用法人所得稅,對總分機構提供的管理而分攤管理費,通過總分機構自動匯總而得到解決。
1.實行集團公司統借統貸的方。
2.集團公司直接將費用分攤到下屬子公司,但須將相關材料或者協議報稅務局核定。
3.通過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達到費用轉移的效果。
4.通過子公司上交管理費的方式轉移,但是子公司的費用稅前不能扣除。
5.通過集團與子公司之間簽訂成本分攤協議,既可以直接分攤,而且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

④ 成本分攤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協議的主要內容
(1)參與方的名稱、所在國家(地區)、關聯關系、在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2)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的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內容、范圍,協議涉及研發或勞務活動的具體承擔者及其職責、任務;
(3)協議期限;
(4)參與方預期收益的計算方法和假設;
(5)參與方初始投入和後續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價值確認的方法以及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6)參與方會計方法的運用及變更說明;
(7)參與方加入或退出協議的程序及處理規定;
(8)參與方之間補償支付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9)協議變更或終止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10)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規定。
(二)協議變動機制已經執行並形成一定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參與方發生變更或協議終止執行,應根據獨立交易原則做如下處理:
(1)加入支付,即新參與方為獲得已有協議成果的受益權應做出合理的支付;
(2)退出補償,即原參與方退出協議安排,將已有協議成果的受益權轉讓給其他參與方應獲得合理的補償;
(3)參與方變更後,應對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攤情況做出相應調整;
(4)協議終止時,各參與方應對已有協議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企業不按獨立交易原則對上述情況做出處理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做出調整。
(三)補償調整成本分攤協議執行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

⑤ 房地產開發企業結轉成本的方法有哪幾種可以按預計銷售收入比例分攤成本

對於房地產來說,結轉成本是其最重要的步驟。只有結轉了成本,才能知道房地產項目實現了多少收入,取得了多少利潤。利潤該怎樣分配。而房地產成本的結轉,因為涉及到房地產銷售、認購協議、銷售清單、施工、結算單等一系列的資料,和工程部、預算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工程量浩大。結算成本的前期准備工作很重要,准備好了,才能按照步驟一步步的進行結算。

結算第一步:整理銷售資料,確認銷售收入

就是把銷售清單跟賬面上的收款金額進行核對,看看銷售清單的金額是否跟賬面金額「預收賬款」金額一致。銷售清單應該包括房屋面積、房屋位置、銷售單價、銷售總價、已經收款、欠款金額等要素。核對一致後,確認一下銷售收入和已經銷售面積,算出平均單價。按照.確認的銷售收入做憑證: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結算第二步:整理工程施工清單和結算單。

這個步驟比較麻煩,因為施工比較多,結算單有的可能有,有的可能沒有。一般應該把按照成本類別分別進行整理。也就是按照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費等類別,列出清單。清單的要素一般有編號、名稱、金額、增加減少金額、結算數。整理出來之後,分別算出各個類別的結算數。

結算第三步:整理好的清單跟賬面金額進行核對。

各個類別的金額與賬面同類別的科目余額進行核對,找出它們的差異原因,一般有以下原因造成金額與賬面金額不一致。

  1. 款項已經支付,但是施工單位沒有開具,由於在預付賬款掛著,造成賬面金額比金額要少。這樣的話,督促施工單位在結算之前,把開具過來。

  2. 2. 施工單位還沒有結算,也沒有開具,造成賬面金額比金額少。這樣的話,可以按照國稅發2008年41號文進行不超過10%的預提,進入到成本。

  3. 3. 施工單位質保金沒有開具。這個可以督促施工單位把質保金開過來。4. 施工單位因為疏忽,多開了,但是沒有付款,這樣的情況下,一般要把成本沖回

  4. 5. 有一部分成本,由於金額較小,既沒有簽,也沒有做結算。但是實際上已經發生。把這一部分成本按照類別,添加到清單裡面。

  5. 最後,清單金額和預提之後的賬面金額完全一致。

  6. 預提時候:

  7. 借:開發成本

  8. 貸:應付賬款-預提

  9. 按照這個金額結轉到開發產品。

  10. 借:開發產品

  11. 貸:開發成本

  12. 結算第四步:計算出開發產品成本單價,結轉開發產品到產品銷售成本。

  13. 這一步最重要的一點是確定結轉產品面積,這個面積應該等於可銷售面積+車庫面積+開發商可以辦理房產證的公共配套面積。開發產品單價=開發產品/結轉產品面積

  14. 根據第一步算出來的銷售金額,計算出來產品銷售成本

  15. 產品銷售成本=開發產品單價*已經銷售面積

  16. 賬務處理:借:主營業務成本

  17. 貸:開發產品

  18. 這裡面一定要注意,開發產品和主營業務成本是有區別的,開發產品歸集的是全部成本對象,也就是說,開發產品是發生的全部的成本。而主營業務成本僅僅歸集的是已經銷售的產品的成本。只有在全部物業已經售馨,並且開發商沒有自留物業的時候,兩者才相等。

  19. 結算第五步:把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結轉到本年利潤。這一步跟其他行業的賬務處理一樣,不在贅述。

⑥ 成本分攤協議的批准

企業可採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應自成本分攤協議達成之日起30日內,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稅務機關判定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

⑦ 成本分攤協議的基本概念

成本分攤協議即CCA(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是兩個以上企業之間議定的一項框架,用以確定各方在研發、生產或獲得資產、勞務和權利等方面承擔的成本和風險,並確定這些資產、勞務和權利的各參與者的利益的性質和范圍。
最常見的CCA是無形資產共同開發協議,每一個參與者都可以獲得所開發無形資產的一份權利。在這種CCA中,每個參與者都被授予獨立的利用無形資產的權利。當參與者對CCA開發的資產擁有所有者權益,且貢獻是按適當比例劃分時,參與者無需為使用與其獲得的權益相一致的資產,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報酬。
根據OECD《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稅務指南》的規定,CCA的簽訂應遵循公平交易原則。
根據2009年《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最行規定。
所謂成本分攤協議是指參與方共同簽署的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或參與的勞務活動享有受益權、並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的協議。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根據《辦法》的規定,關聯方承擔的成本應與非關聯方在可比條件下為獲得上述受益權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企業對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受益權應有合理的、可計量的預期收益,且以合理商業假設和營業常規為基礎。

⑧ 什麼是成本分攤協議

成本分攤協議是跨國企業降低無形資產研發風險、分攤共同勞務成本的經營方式,新企業所得稅法從法律層面給予了認可和規范。報告從實踐層面研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美國關於成本分攤協議的相關規定和具體做法,重點剖析買入/賣出支付和平台貢獻交易等技術問題,借鑒其成熟的經濟分析方法和先進的管理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落實我國成本分攤協議法律規定、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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