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規定的肢體殘疾是怎樣化等級的
肢體殘疾標准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Ⅱ 殘疾人的標準是怎麼定的
一、六類殘疾標准
視力殘疾標准
l.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解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強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5度
二級盲 ≥0.02-<0.05;或視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05-0.1
二級低視力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2. 如僅有一眼為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圍。
3. 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聽力殘疾標准
1. 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 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准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l~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 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0%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
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准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2. 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 級 IQ(智商)范圍* 適應行為水平
重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
二級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級 35~49 中度缺陷
輕度 四級 50~69 輕度缺陷
《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肢體殘疾標准
1. 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 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農、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l. 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 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 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 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 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級別 程 度 計 分
一級(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
三級(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注》: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范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 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精神殘疾標准
l. 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廢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准」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列表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 正常或有輕度異常 確有功能缺陷 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0 1 2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0 1 2
職業勞動能力 0 1 2
社交活動能力 0 1 2
《注》:
無精神殘疾:五項總分為0或1分。
二、六類殘疾的檢查方法
視力殘疾的檢查方法
1.視力檢查
視力檢查主要以測遠視力為准,採用小數視力記錄法。為了檢查方便,可將視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紙板卡,檢查者可隨身攜帶。
檢查方法:檢查應用此二卡,在足夠明亮處被檢查者與視力卡相距5米,遮蓋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調換,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屬視力殘疾人。若被檢查者不能分辨0.3卡,則用針孔鏡矯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3卡,則改用0.1卡,若好眼通過矯正能看到0.1卡,則屬二級低視力。若被檢查者好限通過矯正在5米距離看不到0.1,則囑被檢查者向前移動,每向視力表移動1米,則由0.1減去0.02,即患者視力為0.08,如被檢者向視力表移動2 米,則視力為0.06(0.1~0.02×2),屬一級低視力。移動3米為0.04,為二級盲,以此類推。也可以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矯正方法:定殘標准必須為最佳矯正視力,為了調查方便,可用串鏡或針孔鏡進行矯正,串鏡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負球鏡鑲嵌在木製的鏡框上,被檢者在5米不能看到0.3時,應用此鏡進行矯正,但這必須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識的醫生進行,簡單的方法用針孔鏡,當被檢查者在5米看不到0.3時,將針孔鏡置於跟前進行矯正。針孔鏡的製作方法簡便,應用一易拉罐空筒剪一圓片,中間扎一0.5~1mm直徑的孔即可。
兒童視力的檢查:對於較年長兒童可用兒童視力表,製作方法及檢查方法同上述。年幼兒童可用實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計算:
嬰幼兒則根據其能否追隨目標及外眼情況來確定殘與非殘。
2. 視野檢查
(1)對照法:被檢查者與檢查者對坐或對立,彼此相距1米,兩眼分別檢查。檢查右眼時,被檢查者遮蓋左跟,檢查者閉合右眼,同時囑被檢查者注視檢查者的左眼,然後檢查者伸出手指或視標於檢查者與被檢查者中間,從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內移動,直到檢查者自己看見手指或視標時即詢問被檢查者是否也已看見,並囑其看見視標時立即告之,以此來估計被檢查者的視野。
(2)視野卡法:用白色硬紙板卡,標出10度視野范圍,被檢查者與卡片相距1米,囑其遮蓋一眼,注視10度視野卡中央注視點,詢問被檢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視野范圍。若不能看到則屬於盲(指雙眼),若一眼能看到則不屬於視力殘疾人。
3.偽視力殘疾鑒別
在檢查視力或測量視野時,如懷疑被檢查者有作假情況,當請眼科專業醫師鑒定。
聽力殘疾的檢查方法
l. 測試環境要求
裸耳聽力測試應在測聽室進行,對耳聾定殘普查亦可在安靜房間內(本底雜訊<50dBA)進行,室內應限制非測聽人員入內。言語識別率測試在普通安靜房間內進行,用當地人發音,其言語聲約70dBSPL(正常說話聲),房間本底雜訊小於50dBA。
2.評定方法
(1)行為測聽法:通過觀察受試者對不同頻率、不同刺激聲強的聽性行為反應,來判斷其聽力損失。
(2)言語識別率測試:用聽話識圖法識別雙音節詞,測試者在受試者好耳側並排而坐,間距半米,測試者(當地人)用正常言語聲發音,注意避開受試者視覺,通過觀察受試者對雙音節詞的正確識別率,確定其言語識別率。
測試用具:漢語雙音節詞測聽圖卡。
3.計算公式
(1)平均聽力損失:指(A)500Hz、(B)1000Hz、(C)2000HZ聽力損失分貝數之和的均值。
《注》:
1.純音聽力測試,在安靜房間每個頻率連續測試三次,其中有2次測試結果相同方可確認聽力殘疾等級,結合言語識別率測試結果,對照聽力殘疾分級標准評定等級。
2. 言語識別率測試,可選用與本方案配套的漢語雙音節詞測試圖片及測聽錄音磁帶,對方言地區可選用當地人發音。音量應控制在正常言語聲(約70dBSPL)。
3.對無言語能力的聽力殘疾者,要以行為測聽結果做為評定依據。對有一定聽辨言語能力的受試者,以言語識射率的測試結果作為主要依據,如行為測聽結果與言語識別率的殘疾級別相差一級,要以言語識別率的級別作為殘疾等級。如二者相差兩個等級以上,行為測聽結果可向言語識別率級別先後一個等級,再確定聽力殘疾級別。
言語殘疾的檢查方法
1. 測試環境要求
測試需要在安靜房間內進行(本底雜訊<55dBA),非調試人員禁止圍觀,消除一切使被試者緊張的心理因素。
2.評定方法
(1)語音清晰度測試:對受試者發音狀況做出評價。為使測試結果更近實際,本測試採用三級人員測試方法,即依測試人員與被測試者接觸密切程度分為三個級別,一級測試人員為直接接觸;二級測試人員為間接接觸;三級測試人員為無接觸。測試人員聽力正常無耳科疾病。1名主試人員和4名測試人員(一級1名,二級 1名,三級2名)共同參加測試,測試者背對受試者,主試者抽取25張圖片依次出示,讓受試者認讀,測試人員根據被試者的發音,分辨其語義並做好記錄,然後與主試者對照正確答案,最後將4名測試人員記錄的正確數累加,即可算出受試者的語音清晰度。
測試用具:漢語雙音節詞測試圖片。
(2)言語表達能力測試:用看圖說話或主題對話測試法,進行言語表達能力測試。
①看圖說話:主試者與受試者面對而坐,主試者首先從一級測試題庫中抽取一張圖片向受試者出示,並講述其內容,講完後要求受試者復述,根據其是否能正確理解及表達語意及言語的流暢程度評定能否通過該級測試,如不能正確復述則另抽取一張圖片測試,在每一等級測試中,如有一次通過則認為該級通過,可依次進入下一等級測試,若連續3次不能正確理解表達語意則停止測試,可按言語殘疾分級標准確定等級。
測試用具:看圖說話等級測試圖卡。
②主題對話:根據受試者的實際生活環境,借用其現有的傢具、玩具及各種生活用具,設計適當的生活場景進行測試。依測試內容的難易程度分為四個等級。測試者依次提問要求被試者回答,如能正確回答3個或3個以上的問題則通過該級測試,可進入下一個等級測試。如回答少於3個問題則不通過該級測驗。依標准確定其殘疾等級。
測試用具:主題對話等級測試圖片。
《注》:
1. 單獨使用語音清晰度測試可對構音障礙進行評定。
2.當語言清晰度與言語表達能力評價結果處於不同等級時,其最後殘疾等級的確定應該著重考慮言語的表達能力,如相差一個等級時,以言語表達能力的等級為准。如相差兩個以上等級,語音清晰度級別可向言語表達能力的級別靠近一個數量級確定其等級。
3. 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圖片包括看圖說話和主題對話兩部分。測試主試者可依實際情況選擇測試項目,如看圖說話和主題對話可任選其一,兩項測試方法雖略有不同,但均可反映被試者的言語表達能力。
智力殘疾的檢查方法
同時採用智力測驗和適應行為評定兩種方法進行檢查。
1.智力測驗
採用以下智力量表:
1.0~6歲北京—蓋塞爾量表(簡式)
2.6~18歲中國韋氏兒童智力量表(簡式)
2.適應行為評定
採用以下評定量表
(1)6個月~14歲嬰兒—初中生社會生活能力量表(修訂版)
(2)成人智力殘疾評定量表。
《注》:
1. 智力殘疾的檢查只能測量某一時期智力的某種表現,而不能預測人的智力發展。
2. 測試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並經與主試者的一致性檢驗,考核合格後,才能獨立開展工件,以保證智力測驗的科學性。
3.注意測驗資料的保密性,測驗結果只供有關人員和部門參考。
肢體殘疾的檢查方法
l. 視診檢查
(1)觀察患者步態有無異常;
(2)觀察肢體畸形程度。
2.下肢長度檢查
用皮尺測量髂前上棘至內踝距離,或股骨大粗隆至外踝距離。肢體攣縮不能伸直的,可分段測量。
3. 駝背及脊柱側凸程度的測量
需在X光片上測定。
精神殘疾的檢查方法
採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准」進行檢查。各項評分,除去與知清人交談,同時應結合對病人的觀察和必要的交談詢問以確定五項的評分。
指導語:(向知情人交談)
以下五個問題,是對病人社會功能的評價。請您根據他(她)最近一個月的情況結合與病前的比較給予回答:
1.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條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內個人生活料理情況,比如是否按時休息、個人衛生習慣(比如洗臉、洗澡、理發、刮鬍子),梳裝打扮、衣著整潔、住處衛生、主動進餐、二便料理等情況。
0分——與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問題。
1分——確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協助,已經給他人增加了負擔。
2分——嚴重功能缺陷。絕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由他人照管,給別人造成很大負擔。
2.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本條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內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碼應該做的事。比如與家人一起吃飯,分擔部分家務勞動,與家人一起看電視,搞衛生,參與家庭事務討論,修理家用物品,對家庭必要的經濟支持等等。
0分——與病前差不多,或僅有輕微異常。
1分——確有功能缺陷。不履行義務,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兩小時。做什麼事都很被動。
2分——嚴重功能缺陷。幾乎不參與家庭活動,不料理家務。
3.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本條評定病人在近一個月內,對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親屬有無親密感情與責任心,能否與他(她)們相互交往、交換意見,情感上或生活上的關心與支持。是否關心孩子的撫養教育、關心家庭成員的進步與前途,關心家庭今後的發展與安排。對未婚病人還應該了解他(她)擇偶的態度。
0分——與病前差不多,或僅有輕微異常。
1分——確有功能缺陷。夫妻間或與其他家庭成員很少交談與關心,對子女缺乏關懷。對家庭安排缺乏關心。
2分——嚴重功能缺陷。與家人經常爭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對孩子完全不管。對家庭的將來一點也不考慮。未婚者對擇偶態度不可理解。
4. 職業勞動能力
本條評定近一個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職業技能(指在職人員)學習能力(指學生)或家務勞動(指病前無職業,已休學待業或離退休者)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規行事,按時上下班,按時到校學習,家務勞動是否因精神病已受到影響。
0分——無異常,或只有些小問題。
1分——確有功能缺陷。不能按時上下班。職業工作已降低檔次,學習成績或家務勞動水平下降。也包括因精神病待業、病休及休學、病人已可恢復工作或學習,尚待安排者。
2分——嚴重功能缺陷。因精神病症狀明顯而不能工作與學習,不能料理家務。
5.社交活動能力
本條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內與人們交往與參與社會活動的情況。包括:對同事、同學、親友、鄰居以及與生活工作等需要接觸但不一定熟悉的人(如汽車售票員、商店售貨員……)的接觸與交往情況。主動走親訪友情況,主動逛商店、購物,去娛樂場所活動等情況。
0分——與病前差不多,或僅有輕微異常。
1分——不主動接觸他人,不主動外出活動,但經過反復勸說與鼓勵尚能接觸與參與。
2分——嚴重地社會性退縮,終日獨處,拒不與人交往,拒絕參與任何社交活動,勸說無效。
Ⅲ 肢體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的
肢體殘疾標准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四級肢體殘疾:
1、單小腿截肢或缺損。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 70度;脊椎側凸大於 45度。
Ⅰ級傷殘:
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1.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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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殘疾證的肢體殘疾標准
肢體殘疾分級標準是評定人體運動系統殘疾數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的准則,肢體殘疾分為:
一級肢體殘疾:
1、 四肢癱、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
3、雙上肢功能極重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級肢體殘疾:
1、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2、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級肢體殘疾:
1、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
3、雙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損。
四級肢體殘疾:
1、單小腿截肢或缺損。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 70度;脊椎側凸大於 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 5厘米。
5、單側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4)截癱和四肢癱的評定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肢體殘疾定義是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疾或四肢.軀干麻痹,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脊柱側彎45度以上者),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的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Ⅳ 肢體殘疾等級劃分
右下肢連同半邊屁股整個截去,應該定為一級肢體殘疾。肢體殘疾等級劃分標准:
一級肢體殘疾:
一、截癱即脊髓損傷者,完全喪失自理能力和運動能力者。
二、雙腿截肢或單腿截肢;
三、雙臂或者單臂或手截肢;
四、先天性缺肢,嚴重障礙者。
二級肢體殘疾:
一、下半身運動功能完全喪失的,上半身可以活動者均為二級;
二、偏癱,二肢癱,截癱;
三、雙手拇指殘缺,且沒有食指中指者;
四、一側身體可以活動,一側截肢,一肢功能性喪失者。
三級肢體殘疾:
一、輕度肢體功能性損傷;
二、先天性彎腰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椎側凸大於45度;
三、雙臂不一樣長,雙腿不一樣長,且相差明顯者超過五厘米;
四、先天性侏儒症。
(5)截癱和四肢癱的評定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肢體殘疾分級標準是評定人體運動系統殘疾數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的准則。通常把肢體殘疾分為三個等級,評定內容分為這八項: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可劃分為1分,實現困難可劃為0.5分,不能實現的將被規劃為0分,也就是日常生活中基本遇到的情況。
Ⅵ 關於殘疾評定標準的問題
給你個第二代殘疾證肢體評殘標准,你參考一下
肢體殘疾標准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Ⅶ 殘疾證里的肢體殘疾的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將肢體殘疾標准劃分如下:
1、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具體參考標准如下: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2、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具體參考標准如下: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具體參考標准如下: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7)截癱和四肢癱的評定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
Ⅷ 殘疾等級怎麼評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中國殘疾人使用評定標准》將各類殘疾人等級劃分如下:
1、視力殘疾:分盲和低視力兩類。盲包括一級盲和二級盲;低視力包括一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一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和四級聽力殘疾四個等級。
3、言語殘疾:分一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和四級言語殘疾四個等級。
4、智力殘疾:分一級智力殘疾(重度)、二級智力殘疾(重度)、三級智力殘疾(中度)和四級智力殘疾(輕度)四個等級
5、肢體殘疾:分一級(重度)肢體殘疾、二級(中度)肢體殘疾和三級(輕度)肢體殘疾三個等級。
5、精神殘疾:分一級(重度)精神殘疾、二級(中度)精神殘疾和三級(輕度)精神殘疾三個等級。
6、多重殘疾:凡是兩種以上殘疾的為多重殘疾
Ⅸ 肢體殘疾鑒定標准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的通知(2017年5月27日)
本文件的附件3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其中具體列出了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等內容。下面為肢體殘疾部分的截圖。按你所述情況,似應屬肢體殘疾四級。當然這還需要「縣級殘聯按照省級衛生計生委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中評定標準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T 26341-2010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Ⅹ 肢體殘疾證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1)一級肢體殘疾
1. 四肢癱;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
3.雙上肢功能極重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2)二級肢體殘疾
1.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2.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三級肢體殘疾
1.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
3.雙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損。
(4)四級肢體殘疾
1.單小腿截肢或缺損。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 70度;脊椎側凸大於 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 5厘米。
5.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法律依據:《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將肢體殘疾標准劃分如下:
1、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具體參考標准如下: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