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內容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前言
本標準的5.3是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本標准非等效採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准》,同時參考了美國聯邦法規§101部分《食品標簽》。
本標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准》。
本標准與GB7718—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標准名稱改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將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並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並作了修改和補充;
—— 增加了「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見4.8);
—— 增加了「配料清單中可以使用的類別歸屬名稱」(見5.1.2.2.2);
—— 增加了「凈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要求」(見5.1.4.3)和「凈含量字元最小高度要求」(見5.1.4.4);
—— 增加了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基地或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單位名稱和地址的標示要求(見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限的預包裝食品類別(見5.2.1);
—— 增加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見附錄A)。
GB 7718-2004是食品標簽系列國家標准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准還有: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13432-1992)。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全國食品工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由全國食品工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學軍、董洪岩、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本標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本標准適用於提供給消費者的所有預包裝食品標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劑分類和代碼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預包裝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標簽 food label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3.4
加工助劑 processing aid
加工輔助物
本身不作為食品配料用,僅在加工、配製或處理過程中,為實現某一工藝目的而使用的物質或物料(不包括設備和器皿)。
3.5
生產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製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3.6
包裝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裝日期
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3.7
保質期 date of minimum 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適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rability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薦的最後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預計的終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後,預包裝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費者所期望的品質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費者購買預包裝食品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最容易觀察到的版面。
4 基本要求
4.1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2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4.3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准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4.4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型大小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4.5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6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4.7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注冊商標。
4.7.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4.7.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國外注冊商標除外)。
4.8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4.9 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4.10 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1.1 當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5.1.1.1.2 無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5.1.1.2 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5.1.1.1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5.1.1.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型大小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干」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干」,都應使用同一字型大小。
5.1.1.3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乾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5.1.2 配料清單
5.1.2.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
5.1.2.1.2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一一標示。
5.1.2.1.4 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膠囊、糖果的糯米紙。
5.1.2.2 各種配料應按5.1.1標示具體名稱,但下列情況除外。
5.1.2.2.1 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標示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以按GB 2760的規定標示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當一種食品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著色劑,可以標示類別名稱(著色劑),再在其後加括弧,標示GB/T 12493規定的代碼。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黃、菊花黃浸膏、誘惑紅、金櫻子棕、玫瑰茄紅,可以標示為:「著色劑(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標示類別歸屬名稱。
表1
配 料 類別歸屬名稱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欖油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 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 「澱粉」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膠姆糖基礎劑」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蜜餞水果 「蜜餞」
5.1.2.3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食醋)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5.1.2.1.2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
5.1.2.4 製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加工助劑,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5.1.3 配料的定量標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某種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僅作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也不需要標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凈含量 450g」,或「凈含量 450克」。
5.1.4.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 液態食品,用體積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態食品,用質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5.1.4.3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標示。
表2
<P&NBSP;ALIGN="CENTER">
計量方式 凈含量Q范圍 計量單位
體 積 Q< 1000mL
Q ≥ 1000mL mL (ml ) ( 毫升 )
L ( l ) ( 升 )
質 量 Q < 1000 g
Q ≥ 1000 g g ( 克 )
kg ( 千克 )
5.1.4.4 凈含量字元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P&NBSP;CLASS="MSOPLAINTEXT"&NBSP;STYLE="MARGIN:&NBSP;0CM&NBSP;0CM&NBSP;0PT;&NBSP;TEXT-ALIGN:&NBSP;CENTER"&NBSP;ALIGN="CENTER"><FONT&NBSP;SIZE="3">表<SPAN&NBSP;LANG="EN-US"&NBSP;TWFFAN="DONE">3
<P&NBSP;ALIGN="CENTER">
凈含量Q范圍 字元的最小高度/ mm
5mL <Q ≤ 50mL
5g <Q ≤ 50g 2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3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4
Q > 1kg
Q > 1L 6
5.1.4.5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頭
凈含量:425克
瀝干物(也可標示為固形物或梨塊):不低於255克,或不低於60%
5.1.4.7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不包括大包裝內非單件銷售小包裝,如小塊糖果。
5.1.5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5.1.5.1 應標示食品的製造、包裝或經銷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標示。
5.1.5.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5.1.5.1.3 受其他單位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應標示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5.1.5.2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1.6 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5.1.6.1 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5.1.6.1.1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20040115(用間隔字元分開);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連字元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難以標示4位數字的小包裝食品,可以標示2位數字。
5.1.6.1.2 應按下列方式之一標示保質期或保存期:
a) 用於保質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
「保質期××個月[××日(天),×年]」。
b) 用於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飲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個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
5.1.7 產品標准號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5.1.8 質量(品質)等級
執行的產品標准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5.1.9 其他強制標示內容
5.1.9.1 輻照食品
5.1.9.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5.1.9.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明。
5.1.9.2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5.2.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
5.2.2 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 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製造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免除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5.3.1 批號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5.3.3 能量和營養素
如標示能量值、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含量水平、營養素含量比較、營養素作用,應符合GB 13432—2004的規定。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 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A.3 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註: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貳』 食品都需要進行衛生質量檢測,檢測的標準是什麼
為了滿足特殊身體或生理狀態和/或疾病、障礙等狀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食譜的食品,專門為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要輔食,對營養成分有特殊需求,各種營養成分應科學調配,不能過多或過少,少會導致營養不足,多會引起營養過剩,甚至中毒。我國已擁有《嬰兒配方食品》 (GB10765-2010)、《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GB10767-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 (GB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 對衛生、營養等與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封面、說明書的要求。
在面條檢查中,我們還經常遇到一些違規添加劑超標的製造商,經常發生明礬、福爾馬林,含有明礬、重金屬,對人體形成慢性積累,容易發生鋁中毒。根據國家食品添加劑的相關標准,嚴禁在面條生產中添加明礬。我們經常吃的面條定期檢查有哪些項目?
『叄』 食品安全檢測手段有哪些
食品安全事件的頻頻發生,致使食品安全檢測受到高度重視,國家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用以購買檢測設備、食品安全檢測機構加班加點工作、科研人員努力研發新型檢測方法、人大代表也在兩會中對食品安全檢測提出了建議。這對我國食品的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在如此頻繁的檢測工作下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仍然時有出現,究竟是哪些漏洞造成了這一現象的產生?
1.食品安全檢測機構相似度高、檢驗項目重復
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檢測機構約1100家,這些檢測機構隸屬於質檢部門、衛生部門、農業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部門等。有些實驗室之間從實驗室設置、儀器種類甚至型號都相同,造成了很多檢測機構的檢驗項目一致,僅檢測的樣品不同。如農業部門的檢測樣品多為蔬菜、水果、穀物等初級農產品;質監部門的檢測樣品除原材料外,多為加工食品;FDA的檢測多為餐飲原料乳、肉、魚、蛋、蔬菜、穀物等,以及部分餐飲產品。但這些檢測項目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包括細菌和黴菌檢測、化學污染檢測,而且大部分檢測機構都能對細菌學檢驗、農葯殘留、重金屬、獸葯殘留等進行檢測,而不能對二惡英等物質進行檢測。
2.樣品檢測重復
檢測機構的重復設置、缺乏特色,必然帶來重復檢測,如牛奶的三聚氰胺檢測,原料乳由農業檢驗機構檢測一遍;到企業生產過程中,企業、質檢部門的檢測機構再檢測一遍、進入流通領域後工商部門又檢測一遍,其結果必然導致熱點問題、熱點食品每個部門都去檢測,而有些食品檢測項目則無人問津。致使檢驗人員天天滿負荷工作,沒有時間研究新的危害因素,從而導致剛解決完一個食品安全問題,又曝出一個新問題,檢測機構疲於應付一個接一個的檢測任務。
3.產品檢測效能低
由於食品的特殊性,特別是預包裝食品,檢測後就會失去食用價值,因此只能依靠抽樣檢測結果來推斷其總體水平。這樣就會存在抽樣誤差的問題,特別是目前我國的初級農產品,由於分散式種、養,一個樣品並不一定具備代表性。例如對豬肉中瘦肉精進行抽樣檢測,如果這些豬是從不同養殖戶那分散收購的,那麼抽樣檢測幾乎沒有意義,即使抽樣率為90%,合格率是100%,也不敢肯定剩下的10%一定沒有問題,這樣就會使檢測的效能大大降低。
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我們在食品安全管理中過分強調且依賴了檢測的作用。即使檢測方法很准確、檢測樣本很有代表性,但這種對產品的檢測只能是事後發現問題食品,處理問題食品,卻無法改變食品的安全性。因此,必須將食品安全檢測延伸到食品生產企業,將檢測作為工具,用於判斷生產原材料、生產環境、生產工藝、包裝材料、從業人員等各個環節是否能夠保障食品的安全。這就好比一個糖尿病患者測定血糖水平,其目的不在於知曉自身的血糖高低,而在於判斷葯物、飲食、運動等各個環節是否能夠有效地控制血糖。
但是,就我國目前的食品生產企業而言,原來各工藝參數的制訂是為了滿足生產工藝的需要。後來很多食品生產企業雖然實行了HACCP體系,但在對關鍵控制點設定限值時,幾乎沒有一個企業是通過實驗獲得的數據,都是照抄其他企業或者引用法律條文。我們知道,即使是同一種食品、相同的加工工藝,如果原料產地不同,微生物種群不同,熱抵抗力也不同,加熱溫度和時間自然也應該有所區別;如果不同企業所處的地理環境不同,環境溫度不同,加熱時間又會不一樣;還有如果企業所用的設備不同,其加熱功率、熱傳導系數也會不同。因此,奧普斯儀器的小編覺得食品生產企業應該通過實驗獲得具體的工藝參數,並以此為參考制訂關鍵控制點的關鍵限值,才能真正發揮HACCP的食品安全控製作用。並且,相比小包裝的產品檢測,針對原材料的檢測頻次可以大大降低,檢測成本也會隨之降低。
再有,有些食品生產企業即使購買了相關檢測設備,也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因此如果我國的檢測機構能夠為食品生產企業承擔原材料的檢測任務,為食品生產企業把好原材料質量關;與食品生產企業共同承擔工藝改進方面的研究,制訂有效的工藝參數,可以將食品安全的管理前移,做到預防性管理,這樣才能真正提高我國食品加工行業的食品質量安全。
『肆』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要怎麼做
這之前我朋友在快易拍商城做過,下面就是產品標簽辦理流程 :
一、對象
本市登記注冊的食品生產企業,其產品標簽須辦理備案手續。
二、提交材料
申請單位向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 《食品標簽擬印製內容申請表》一式三份;
2. 營業執照和單位代碼證書;
3. 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
4. 產品標准(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經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的文本和復印件);
5. 食品標簽印刷樣稿三份;
6. 如食品包裝物上需印刷所獲榮譽稱號等則攜帶有關證書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
(一)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的,經辦人員應予以受理,並填寫《食品標簽備案收件回執》交給申請單位。
(二)審核
經辦人員依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等法規和規章以及GB 7718等強制性標准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三)發證
受理部門對審核通過的食品標簽予以編號。
四、辦理時限
經辦人員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提交材料的審核工作。
『伍』 預包裝飲料酒標簽強制標示內容有哪些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10度以上白酒可以免除)、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准代號、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詳細內容查閱該標准,因為該標准涵蓋飲料酒老標准。
『陸』 GB 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能量可以用計演算法得出主要依據什麼啊
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演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並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食安通有這個標準的標准解讀視頻,可以看看,學習學習,感覺挺不錯的。
『柒』 嘉魚小曲酒國要求需要什麼證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澱粉原料或糖質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糖質原料無須糖化劑),經固態、半固態或液態發酵、蒸餾、貯存、勾調而製成的產品。白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註明獲證產品名稱:白酒、白酒(液態)、白酒(原酒)。白酒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編號為:1501。
《關於做好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期滿換證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國質檢食監[2006]428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澱粉原料或糖質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糖質原料無須糖化劑),經固態、半固態或液態發酵、蒸餾、貯存、勾調而製成的產品。白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註明獲證產品名稱:白酒、白酒(液態)、白酒(原酒)。白酒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編號為:1501。
二、基本生產流程與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處理→配料→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貯存→勾調→灌裝→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配料; 2. 發酵;3. 貯存;4. 勾調。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感官質量缺陷:如色澤、香氣、口味、風格等與產品標識不符;
2. 酒精度與包裝標識不符;
3. 固形物超標;
4. 衛生指標超標:如甲醇、雜醇油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 廠房總體布局要求
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制酒車間、酒庫、包裝車間和成品庫。原料庫應陰涼、通風、乾燥、潔凈,並有防蟲、防鼠、防雀設施。
(1)原料粉碎車間
原料粉碎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原料除雜(土雜物)、粉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架空構件和設備的安裝位置必須便於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積聚。
(2)制酒車間
白酒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白酒配料、糖化發酵、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操作場所應有排氣設施;場地堅硬、寬敞、平坦、排水良好。採用地鍋蒸酒的工廠,地鍋火門和貯煤場地必須設在車間外。發酵窖、池、缸、罐應按特定技術要求製作。
(3)酒庫
必須有防火、防爆、防塵設施,庫內應陰涼乾燥。
(4)包裝車間
包裝車間必須遠離鍋爐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貯曲等粉塵較多的場所,應能防塵、防蟲、防蚊蠅、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間應與洗瓶間、外包裝間分開。
(5)成品庫
成品庫的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庫內應陰涼、乾燥,並有防火設施。
2. 生產設備、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白酒的設備、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須用無鉛、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與白酒起化學反應的材料製作。表面應光滑,無凹坑、裂縫。蒸餾冷卻器必須用高純錫、鋁、不銹鋼材料製作。
(2)各生產車間、酒庫應根據工藝技術要求,配備溫度計、濕度計、糖度計、酒度計等。
(3)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應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並裝有安全防護罩。
3.酒糟存放設施
應在遠離生產車間的適當地點,設置便於銷售、清理、避免霉爛的酒糟存放銷售設施。
註:白酒(液態)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車間、制酒車間、酒糟存放設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裝車間和成品庫。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粉碎設備:粉碎機
(2)蒸餾設備:蒸酒機(甑、甑桶、甑鍋)
(3)發酵設備:窖、池、缸、罐等
(4)貯酒設備: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裝設備:洗瓶機、灌裝機
白酒(液態)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上述(4)(5)規定的設備。
白酒(原酒)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上述(1)(2)(3)(4)規定的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准
序號
標准編號
標准名稱
1
GB10344
飲料酒標簽標准(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2
GB2757-1981
蒸餾酒及配製酒衛生標准
3
GB18356-2001
茅台酒(貴州茅台酒)
4
GB19508-2004
原產地域產品西鳳酒
5
GB18624-2002
水井坊
6
GB19327-2003
原產地域產品古井酒
7
GB19328-2003
原產地域產品口子窖酒
8
GB19329-2003
原產地域產品道光廿五貢酒
9
GB17924-1999
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
10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濃香型白酒
12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
GB/T11859.1-1989
低度濃香型白酒
15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
GB/T14867-1994
鳳香型白酒
17
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
QB1498-1992
液態法白酒
19
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
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
QB/T2524-2001
濃醬兼香型白酒
22
QB2656-2004
老白乾香型白酒
23
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
DB15/T253-1997
新工藝白酒
25
DB13/T306-1997
新型白酒
26
DB22/T221-2000
吉林燒酒
27
DB50/T15-2001
小曲酒
28
DB53/T092-2001
雲南小曲白酒
29
DB23/T308-2002
清香型白酒
30
企業標准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白酒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企業標準的規定。
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企業購進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並且要加強自檢,確保不會誤把甲醇當食用酒精生產白酒。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分光光度計(或光電比色計);(三)氣相色譜儀(標准中不需檢測單體物質可不要此儀器);(四)恆溫乾燥箱;(五)恆溫水浴鍋;(六)比重瓶或酒精計;(七)比色管。
七、檢驗項目
白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白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酒精度
√
√
√
3
總酸
√
√
√
4
總酯
√
√
√
5
單體物質
√
√
√
6
固形物
√
√
√
7
甲醇
√
√
√
8
雜醇油
√
√
√
9
鉛
√
√
*
10
錳
√
√
*
11
氰化物
√
√
*
以木薯或代用品為原料者
12
凈含量
√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13
標簽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註:1. 產品標簽標注內容應符合GB10344的規定;
2. 白酒(原酒)的檢驗按有效的企業標准或合同要求進行判定。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或成品貯罐中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於200瓶(總量不少於100kg)。
(一)抽樣品種
根據企業申請的取證產品品種,選擇1個主導產品進行抽樣。
(二)抽樣數量
1.瓶裝酒:隨機抽取6件產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總量不少於3000ml。
2.從成品貯罐抽樣時,抽樣率為50%,但最多不超過3罐;從成品貯桶抽樣時,抽樣率為5%,最多不超過5桶。從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樣品,混合均勻,總量不少於3000ml,分別裝入6個樣品瓶中。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後,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它要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將白酒生產線列入了限制類目錄。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對屬於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准或備案,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