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對司法鑒定的投訴方法:投訴人一般可向司法鑒定人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投訴,亦可向司法鑒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級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 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司法鑒定活動,是指專業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方法、專門知識、特別經驗和儀器設備解決專門性問題的科學技術實證活動。因此,不僅要保證鑒定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且要保證其科學性和客觀性,從而提高鑒足意見的證明效力和證據功能。因此,不僅要保證鑒定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且要保證其科學性和客觀性,從而提高鑒足意見的證明效力和證據功能。為盡快解決在現有管理體制下形成的部門規章制度缺乏統一規范適用效力的難題,根據國務院機構職能設置規定,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共同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採用全行業通用的統一的能與國際標准銜接的技術方面的國家標准。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