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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貿易爭端的方法

發布時間:2022-06-01 10:11:34

⑴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
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
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
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爭議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復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只有採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
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
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

⑵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

一、 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沒有第三者干預的情況下通過談判自主解決爭端。其優點是程序簡單,節省費用,且不破壞雙方的合作關系。但是協商解決一般難於達成協議,取得令雙方都滿意的結果;而且協商結果沒有法律強制的約束力,一旦一方反悔,又會發生新的爭端。在所有的國際貿易爭端中,能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所佔比例很小。

二、 調解解決

調解是爭端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調解人)協助下解決爭端的程序。充當調解人的一般為常設性仲裁機構。很多常設仲裁機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有專門的調解規則,或在仲裁規則中有關於調解的規定。即使沒有此種規定的仲裁機構,也不意味著排除調解程序的適用。
調解同協商解決一樣,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氣氛良好。其好處是,由於有第三人的參加,能促成協議的盡快達成。而且,如果仲裁機構根據調解協議作出裁決,其內容也即產生約束力。調解所需的費用和調解程序,與訴訟、仲裁相比也要節省或簡便一些。
調解解決在目前的爭端解決方式中所佔比例還不是很高,但是越來越多的仲裁機構已經開始重視調解的作用。

三、 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

仲裁解決方式,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端發生之前或在爭端發生之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爭端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審理,由其做出裁決。
如果當事人在爭端發生後,不能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又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怎麼解決貿易爭端

WTO爭端解決機制 一、爭端解決機制的原則 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迅速、有效、雙方接受。這個原則是經全體WTO的成員同意,如果他們認為其他成員正在違反貿易規則,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將使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而不是採取單邊行動,這意味著所有WTO的成員將遵守議定的程序和尊重裁決,不管是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還是違反議定的成員。 在關貿總協定及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方面與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區別在於首先在引起貿易爭端的成員國之間進行磋商,並自行解決貿易爭端。因此,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第一階段是由國家政府之間進行貿易磋商,甚至當案件已經發展到其他階段時仍然可以進行磋商和調解。 二、爭端解決機制的機構 爭端解決機制機構是由「專家組」組成的。專家組由3名(有時是5名)來自不同國家的專家組成,負責審查證據並決定誰是誰非。專家組報告提交給爭端解決機構,該機構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否決這一報告。每一個案件的專家組成員可以從一份常備的符合資格的候選人名單中選擇,或從其他地方選擇。他們以個人身份任職,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三、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 1、磋商 這一階段最長的時間為60天。發生貿易爭端後,在採取措施之前,爭端各方面都必須進行磋商,以尋求自行解決貿易磨擦的辦法。如果雙方磋商失敗,他們也可以要求WTO總幹事進行調解。 2、專家組 如果磋商失敗,起訴方可以要求任命專家組。在貿易爭端雙方提交仲裁申請後,專家組在6個月內作出裁決。被起訴方可以對專家組的成立提出異議,但這種異議的提出只有一次機會。在爭端解決機構召開第二次會議後,對專家組的任命異議就不能再提出和阻止。除非各方協商一致,向貿易爭端解決機構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更換專家組。 專家組的報告通常應在6個月內提交爭端各方,在緊急案件中,包括那些與易腐貨物有關的案件,期限縮短3個月。 3、上訴 任何一方就專家組做出的裁決均可提出上訴,上訴必須根據有關法律的問題及與上訴有關的事由提起上訴,上訴不審理現有的證據或審查新的證據。 上訴案由常設上訴機構中的3名成員組成審理合議庭。 上訴可以確認、修改或推翻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一般情況下,上訴不應超過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長到90天。 爭端解決機構必須在30天內接受或否決上訴報告,而否決決定必須是協商一致才能做出。 4、裁決的執行 裁決以後,敗訴方應立即糾正,如果不按裁決執行,那將做出補償或者承擔對它的處罰。 在處理案件上,貿易爭端解決機構負責裁決的實施。任何未決案件都將留在爭端解決機構的日程上,直到問題得到解決。 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下的WTO爭端解決分為不同的階段,WTO爭端解決的特點是所有的階段、爭端各方均可以進行調解和磋商,以便「庭外」調解解決爭端。在爭端解決過程中,WTO總幹事均可以進行斡旋、調解或調停。

⑷ 處理爭端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DAB

⑸ 面對國際貿易摩擦,我國應該怎樣面對

我國面對貿易摩擦應對辦法:

1、要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保持戰略定力和戰略耐力,全國上下團結一致、勠力同心,進一步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化壓力為動力,充分發揮我國的制度優勢、產業優勢、市場優勢,堅決維護國家利益,努力維護國家發展的國際環境,堅定不移推進改革開放,推動我國綜合國力再上新台階。

2、保持戰略定力,做好自己的事情,應對美國挑起貿易戰的行為,關鍵是不受對方干擾,保持戰略定力,避免犯顛覆性錯誤。

3、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一心一意謀發展,不斷提升我國綜合國力,不斷改善人民生活。

4、堅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加快推進全面深化改革,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5、全力增強創新能力。牢牢把握新技術革命的戰略機遇,加速技術追趕,加強前沿技術研發,用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新興產業,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

6、不斷擴大對外開放。對接高標准國際經貿規則,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全面開放新格局,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和國際分工地位,建設貿易強國。

(5)解決貿易爭端的方法擴展閱讀:

貿易摩擦背景:

2009年,針對中國的貿易摩擦加劇,中國連續14年位居全球貿易摩擦目標國榜首,全年共有21個國家/地區對我國發起貿易救濟調查116起,涉案金額27億美元。從涉案產品看,鋼鐵、輪胎、鞋、玩具、鋁製品等已成為貿易摩擦的「重災區」。

經濟貿易領域的矛盾和摩擦,成為我國在「後金融危機時代」矛盾和摩擦最集中的領域,且在我國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關系中有較突出的表現。

近年來,我國摩擦產品種類一直在不斷增加,機電、高科技產品出口增長迅速,成為新的摩擦熱點,例如汽車、醫葯產業等。並且大有從單一產品延伸到整個相關行業之勢。

⑹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採用那些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採取以下四種方法: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我國法律對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採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於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一)仲裁的一裁終局特點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於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於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並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2)地方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際商會仲裁院
設立於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
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於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於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於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
4)美國仲裁協會
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於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並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
成立於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餘地。

⑺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爭端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爭端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以及司法訴訟四種方式。和解,是指合同當事人願意通過友好協商,在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彼此做些讓步,承擔一定的責任或損失,使爭端得以解決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⑻ 國際經濟爭端的解決辦法有哪些各自有何特點

友好協商或者仲裁。我們公司剛有個結束的爭端是協商解決的。
推薦協商。可能會損失些錢,但是國際貿易很注重聲譽。對於這種解決方式,最好要有理有據,且有業內在行的談判高手助陣。最好有人唱白臉有人唱紅臉。
仲裁是個兩敗俱傷的解決方法。舉英國仲裁的例子。律師費高的一塌糊塗,而且時間可以拉長到半年到兩年甚至更長。作為我們這些非本土人士是絲毫不佔優勢的。我們耗不起。而且如果你輸的話不但要承擔自己的律師費還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還是私了吧,仲裁是最無奈的選擇了。慎重!

上升到學術領域的話只能請教別人了。

⑼ 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常規途徑可以歸納為四條:
(1)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這樣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這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2)通過第三方調解。在國際貿易爭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這種談判來解決的。
(3)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庭是指當事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爭議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當事雙方同意的第三方審理,作出裁決裁決具有終局性,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提請法院執行。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選擇仲裁地點、仲裁語言和使用法律的自由。
如果你不知道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可以問問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深圳的馬霏律師團隊,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4)當事人還可就開庭審理、提交證據和陳述意見等事項達成一致,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與司法訴訟相比,仲裁更具靈活性,選擇自由更多。無仲裁協議的,可以訴諸法律程序解決。因為國際貿易爭端當事方的國籍不同,其住所和合同締結地、履行地都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一旦發生爭端,應由哪一國管轄這一問題就非常重要。審判效果有司法手段保證。缺陷是判決效力具有區域性。涉外訴訟,相對於協商、調停和仲裁而言,應是最終解決。

⑽ 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WTO爭端解決機制包括磋商,專家小組程序,上訴程序和執行程序。爭端解決機制還規定可以斡旋、調解和調停。它們必須是在爭端當事方自願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斡旋、調解和調停的訴訟程序,特別是爭端各方在這些訴訟程序中所採取的立場應保密,並不得妨礙雙方中任何一方根據這些程序進行任何進一步訴訟程序的權利。斡旋、調解和調停可以在任何時候開始,也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一旦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終止,投訴方即可開始請求設立專家小組。
RCEP爭端解決機制「鼓勵爭端各方在爭端的每一個階段盡一切努力,通過合作和磋商,達成爭端各方共同同意的爭端解決辦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爭端各方可在任何時候同意自願採取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調解或調停。此類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時間開始,並且可以由任何爭端方在任何時間終止。」未能通過磋商解決爭端的情況下,「起訴方可以通報被訴方,請求設立專家組審查爭議事項」。(第八條第一款)

可見,RCEP與WTO的最大區別在於RCEP不設置上訴程序。我們認為這是RCEP為提高效率做出的重大改進。WTO上訴機構受理案件數量過大,但是上訴機構成員人數卻不足。而且上訴受理審查權的缺位,案件必然進入上訴程序,結果就是敗訴方惡意利用上訴程序,使勝訴方白白蒙受更多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RCEP和WTO都規定了磋商作為申請成立專家組的前置程序。由此可見友好協商制度一直都是在國際上備受推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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