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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錯誤被告如何處理方法

發布時間:2022-03-15 09:27:02

A. 法院立案錯誤,被告是提前去法院提出質疑還是開庭當天去

什麼叫立案錯誤?法院不得拒絕裁判。立案一般不存在錯誤,原告起訴有沒有道理,都得審後才能決定。不能說直接不立案。
對於不予立案,法律有幾種情況,都是明確規定的。除此之外,只要起訴,就得立案

B. 民事訴訟案被法院錯誤追加為被告怎麼

法院只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不一定要承擔責任

C. 已立案被告名字寫錯了怎麼辦

起訴書中被告名字出現筆誤的,可採取以下的措施:
1、如果法院尚未立案的,可以直接與法院聯系,將錯誤的訴狀換回來。
2、如果已經立案的,尚未向被告送達的,應該及時與承辦法官和立案庭聯系,如果立案名稱沒有錯誤的,可以爭取將訴狀換回來。
3、如果不能換回來的,可以在開庭時首先說明訴狀筆誤,予以更正,如果對方同意繼續審理的,可對訴訟不會有影響;如果對方不同意的,那就只能撤訴後再行起訴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D. 法院立案執行後發現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應如何處理

但兩被執行人向執行人員反映,其已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並向執行人員出具了上訴狀復印件及掛號函收據。經查明,被執行人薛某某、蔣某某的陳述屬實。針對本案如何處理,執行人員產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不予執行。理由是既然兩被執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內上訴,那麼本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即本案的執行依據尚未生效,因為沒有有效的執行依據,所以對本案應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案件,理由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執行案件的立案條件,所立案件應該撤銷。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理由第二種意見一致。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一、所謂不予執行是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時,法院經審查認為有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不予執行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適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須符合法定條件;2.適用的對象為非訴法律文書。本案所謂的「執行依據」是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不適用不予執行的裁定。 二、對於第二和第三種意見,筆者認為在目前對於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執行案件立案條件的案件如何處理尚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均不失為是一種解決思路,但比較兩種意見可以發現,第三種思路更為合理。首先,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看,裁定撤銷案件只有一種情形。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而立案執行與重復立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以對於此條不能參照適用。所以撤銷案件的裁定缺少可供參照的執行依據。而從立案程序上來看,執行立案與訴訟立案完全一致,出現相同的法定情形,所採取的處理方法也應當相同。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所以參照這一條,比照訴訟程序對錯誤受理的處理方法,裁定駁回執行申請更為合理。其次,從案件的處理效果上看,駁回執行申請也更為合適。如果裁定撤銷案件,案號消滅,案件歸零,無法反映執行人員的真實工作,也不利於司法統計工作的開展。 所以綜上所述,本案應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王某某的執行申請。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E. 立案後發現起訴狀被告身份證號碼寫錯了怎麼辦

起訴書是刑事案件的法律文書,民事案件是起訴狀;
起訴書上當事人身份證號碼誤寫,可以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口頭更正。
因為法院立案時無法查實被告身份信息,故原告即使有錯誤的,法院也會受理。
只要法院能夠聯繫上被告就行,身份證號碼錯了也不要緊。
開庭審理時,法官一定會核對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相關信息的。

F. 訴錯被告的情況法院會怎麼處理

(1)如果人民法院只是受理了你得訴狀還未正式立案,那麼會通知你起訴書的問題,讓你修改,然後再提起訴訟;
(2)若已經正式立案,人民法院會向你徵求意見,是否變更被告或追加被告;
(3)若已經正式開庭,法院當然會依法判決,駁回起訴;

G. 法院立案後被告人聯系不上怎麼辦

法院立案後,被告聯系不上的,法院可以進行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如果法院進行開庭,經公告後,被告依然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直接進行缺席審判,並做出缺席判決。如果在立案前一直聯系不上被告,法院有可能會以被告不明確而不立案。現在只要法院立案了,原告就不要擔心,法院處理這類問題是有程序的。

H. 法院立案聯系不上被告怎麼辦

法律分析
缺席判決,原本專指民事訴訟中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為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解決有關的爭議,在西方國家,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I. 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如果原告主動提出變更被告,應同意其變更;如未主動提出,法官應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同意變更,變更被告後,繼續訴訟; 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
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於:

首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原告主動更換被告的相關規定。
其次,在訴訟中對被告的更換系原告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訴權理論,原告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請求,應當屬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處分權性質的訴訟權利。
最後,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更換當事人的法理依據,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普遍適用的原則。無論從便於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還是從便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出發,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法院都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對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法院應予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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