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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結構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2-05-19 06:56:27

A. 產權年限關系房產價值 房屋產權年限怎麼

對於購買新房的朋友來說,一般一手房都是開始購買年限算起70年,那麼二手房如何計算呢?因為從一手房房東買房的時候算起的,那麼前面的房東使用的年限我是不是虧掉了?所以房屋的價值是否直接和房屋產權年限掛鉤呢?而房屋產權年限怎麼算呢?

假使89年的房子,那麼我買來實際使用年限是不是只有50年了呢?這樣的話,為什麼二手房還這么火熱呢?

一、土地使用權年限的界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關於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中關於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依據上述規定:住宅用地最高年限不超過70年。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劃撥分類。

土地使用權最主要的兩種獲得途徑分為,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二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通過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是交納土地出讓金以貨幣等形式有償使用土地的。主要是經營性用地,房地產、住宅、商業、工業等。

(2)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國有劃撥土地是指國家無償或成本價向用地單位供應的土地、主要是公益事業,學校、醫院、軍事用地,國家機關辦公用地、公路,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國有企業等。

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但是要根據房屋的不同情況而具體認定。最終,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當然,土地使用者也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三、二手房中的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二手商品房、央產房具體如何計算:

1、已購公房、央產房。

已購公房和央產房同屬福利分房制度下的「產物」。取消福利分房後,已購公房和央產房也可上市進行交易,由於是成本價的房屋,因此買方在購買這類房屋時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其房屋權屬的特殊性,這類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計算方法也分為幾種不同版本。

(1)如已購公房和央產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的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繳納土地出讓金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例如:某棟鋼混結構房屋1998年竣工,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的交易日期為2000年,因此該棟樓的整體土地使用年限也從2000年開始算起,即最終土地使用年限截止日期為2070年。2003年業主將這套房屋出售,那麼購房者購買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2003年-2000年)=67年。也就是說,新業主即將有67年的土地使用時間,該套房屋的新購買時間2003年+67年=2070年。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2)如已購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原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以及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定土地使用年限為准。(一般是從竣工日期算起)

例如:某磚混結構的房屋1997年竣工,它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發時間為2000年,而該房屋所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注的使用年限為「1997年至2067年」,也就是說該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從1997年開始算起。那麼,如果這套房屋的業主於2004年出售該房產,其新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4年-1997年)=63年。該套房屋的新購買時間2004年+交易後核定的土地年限年63年=2067年,即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67年為止。

2、二手商品房、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經濟形勢,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產種類,適合於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

本文講的是二手房,二手房使用年限,二手房的使用年限,二手房使用年限怎麼計算?

推薦閱讀: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社會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的性質較為特殊,整個開發的樓盤並不具備土地使用權證。基於這種情況,通常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樓盤原始竣工的時間為准。而這一種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方式也等同於二手商品房,因此,經濟適用房和二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以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許可證的時間來核定其土地使用年限的。

例如:某磚混結構的房屋2000年竣工,如果該房屋2006年出售,那麼,購房者所購買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6年-2000年)=64年。該套房屋的新購買時間2006年+交易後核定的土地年限年64年=2070年,即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為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2-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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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誰知道建築的使用年限是怎麼計算的

建築使用年限,通常用一個詞"壽命"表示. 建築物壽命含:自然壽命、經濟壽命。 自然壽命指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和設備的自然老化或損壞而不能繼續保證安全使用為止的時間。 鋼混結構一般為35-60年。 混合結構一般為30-50年。 磚木結構一般為20-40年。 簡易結構一般為10年。 經濟壽命指建築物對房地產價值有貢獻的時期(比如:正常市場狀況下,房地產產生的收入大於等於運營費用的時間)。 經濟壽命視土地及房屋具體修建情況而定。一般為從建築物建造日期到土地使用權到期日期為止。

C. 房屋保修期是多久,如何計算房屋保修期

根據房地產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即是商品房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等內容。住宅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購買整棟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是:屋面防水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及衛生潔具1年;管道堵塞2個月;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D. 一般住宅樓房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使用年限如下: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使用年限

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的時期內,只需要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明確了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時期內,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如達不到這個年限則意味著在設計、施工、使用與維護的某一環節上出現了非正常情況,應查找原因。所謂「正常維護」包括必要的檢測、防護及維修。設計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
當結構的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並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結構失效概率可能較設計預期值增大。
對於商品房,開發商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一般不考慮土地使用年限而直接按規范最低要求確定,統一為50年。亦有少數較負責的開發商要求設計院將設計使用年限取值與土地使用一致即70年。

E.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目前建築結構使用年限分類如下 類型 使用年限 示例 1 5 臨時性結構 2 25 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構築物 4 100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的功能要求如下: 設計基準期是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目前通常採用50年。即結構設計採用的荷載、材料參數是以50年為統計年限來取值的,50年內發生的最大荷載應為結構採用的極限值,而對於50年不遇或100年不遇的災害性荷載就會超出結構荷載的取值范圍,造成結構破壞應是可能的。當然在實際荷載取值、結構計算過程中由於採用了很大的安全系數,其綜合最大荷載往往要遠大於歷史50年內發生過的荷載。 建築結構的使用壽命:規范規定普通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而目前住宅類建築的產權年限都為70年,不知這其中的關系原由是怎樣。既然規定民宅為70年的產權,其意思應為正常使用年限應最少為70年,而不應是50年。 當然另一方面講,設計使用年限是正常情況下建築結構保持良好使用的年限,並不是結構的壽命年限,即是不需大修的年限,超過50年結構可能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需要進行大修,也可能超過設計年限後也不需大修。在大修後可以延長結構的使用年限,即結構的壽命應遠不止50年

F. 鋼混、混合、鋼結構建築使用年限~以及殘值率~

1、鋼結構:生產用房7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50年,非生產用房80年;

2、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簡體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等);生產用房5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5年,非生產用房60年;

3、磚混結構一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

4、磚混結構二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

5、磚木結構一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6、磚木結構二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7、磚木結構三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8、簡易結構:10年。

殘值率:

1、鋼筋混凝土結構:0;

2、磚混結構一等:2%;

3、磚混結構二等:2%;

4、磚木結構一等:6%;

5、磚木結構二等:4%;

6、磚木結構三等:3%;

7、簡易結構:0。

(6)房屋結構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

(3)生產經營用的工具、器具、傢具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

(4)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預計使用年限為4年;

(5)電子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3年。

G. 普通民用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為多少年

普通民用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7)房屋結構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1、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2、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3、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4、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H. 買房怎麼計算土地使用年限看看就知道了

我們住的房子,產權年限一般都是70年,我們擁有永久的房屋所有權和70年的土地使用權。我們平時說產權年限,就是指土地使用年限。那麼,怎麼計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呢?

一、土地使用權年限的界定

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劃撥分類

土地使用權最主要的兩種獲得途徑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其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

(2)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於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

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但是要根據房屋的不同情況而具體認定。

三、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計算

1、已購公房、央產房

已購公房和央產房同屬福利分房制度下的"產物"。取消福利分房後,已購公房和央產房也可上市進行交易,由於是成本價的房屋,因此買方在購買這類房屋時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其房屋權屬的特殊性,這類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計算方法也分為幾種不同版本。

(1)如果已購公房和央產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的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繳納土地出讓金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例如:某房屋1996年竣工,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的交易日期為2000年,因此該棟樓的整體土地使用年限也從2000年開始算起,即最終土地使用年限截止日期為2070年。2005年有其他業主將自己的房屋出售,那麼購房者購買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2070年-2005年=65年。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2)如已購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原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以及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定土地使用年限為准。(一般是從竣工日期算起)

例如:某房屋1997年竣工,其《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發時間為2000年,而該房屋所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注的使用年限為"1997年至2067年",也就是說該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從1997年開始算起,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67年為止。那麼,如果這套房屋的業主於2004年出售該房產,其新的土地使用年限為2067年-2004年=63年。

2、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的性質較為特殊,整個開發的樓盤並不具備土地使用權證。基於這種情況,通常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樓盤原始竣工的時間為准。

例如:某磚混結構的房屋2000年竣工,則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為止。房屋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2070年-購買的時間,比如,購買時間為2005年,則其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為65年。

3、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之日開始算起。比如,開發商拿地時間是2000年,則其土地使用年限是2000年至2070年。A於2005年購買了該開發商的房屋,則其剩餘的年限為65年(2070年-2005年)。B在2010年購買了A的房屋,則B所購買的房屋,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為60年(2070年-2010年)。

買房的時候,一定要看下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還要計算下剩餘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別買到土地使用年限快要到期的房子。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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