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票據期限怎麼計算
票據作為一種有價票據,有一定的期限時效。以下是票據期限的計算方法:(1)如果匯票使用實際日期表示到期日,則該日期應是按信用證的要求計算出來的。(2)如果匯票是見票後若干天付款,則到期日應按如下方法確定:①對於相符單據,或雖不符但付款行沒有拒付的單據,到期日應為付款行收到單據後的若干天。國際商會在第R266號意見中指出,到期日應從收到單據之日起計算,而不應考慮開證行根據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所需的時間。如開證行意指付款期限是從審核單據認為符合信用證條款時開始計算,則信用證中應有相應的文句。②對於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隨後又同意接受的單據,匯票到期日最晚為付款行承兌匯票日後的若干天。匯票承兌日不得晚於同意接受單據的日期。(3)在所有情況下,付款行都必須向交單人通知匯票到期日。上述匯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計算也適用於延期付款信用證,即也適用於不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的情形。
【法律依據】
《票據法》
第十七條票據時效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Ⅱ 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方法
刑法追訴時效規定:根據我國刑法,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Ⅲ 民事訴訟期限怎麼計算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
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Ⅳ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期限的計算方法
通常分自然計演算法和歷法計演算法。前者依實際時間計算,後者依國家規定的歷法計算。中國按各國通例採用公歷;僅在期限不連續計算時,採用自然計演算法,即每年為365天,每月為30天,每星期為7天,每天為24小時。以時、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限的,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以到期限最後一天的第24時截止,但有業務時間的,到通常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期限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則以節假日後第一日作為期限屆滿的日期。期限不是以星期、月或年的第一天起算的,以最後的星期、月或年和起算的那一天相當的前一天為期限的截止。在月或年沒有相當一天的,以該月最後的一天為期限的截止。如以10月31日起算4個月為期,則應以2月30日為期限的截止。但2月沒有30日,所以就以2月28日或29日為期限的終了。
法律行為有不需規定期限的,如現買現賣;也有按其性質不得附加期限的,如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但絕大多數的法律行為是允許附加期限的。
Ⅳ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最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Ⅵ 法律條文中的時間及期限如何計算
30日內提出申請,今天是10月24日,那麼最完截止日期是10月25日。
要求10月10日前執行,那麼最後期限是10月10日24時(即10月11日零時)。
期間的計算方法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時間的起算;二是期間的屆滿。
根據訴訟法律關於時間計算辦法的規定,以「時」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一個「時」起算,期間開始的「時」不計算在期間內,其屆滿時是以法定期間的時段的最後一時完了為止。如其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12時被捕,則通知其家屬中所在單位的期間應從13時起算,到次日12時完了,即13時整為屆滿,其中,分鍾不考慮在內。
以「日」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起算,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它的屆滿以法定日數的最後一日完了為止,其中,「時」不計算在內。如民事訴訟案件中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接到判決書的時間是5月9日11時,則其上訴期間應從5月10日起計算,向後數15日,到5月24日完了屆滿。
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期間,應從開始月份的開始日的次日起算,這又分為兩種情況:①如果期間是整月的,應以當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不論當月的天數是多少天。如公安機關於元月31日將案件移送起訴,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屆滿日為2月29日(如果當年的二月份是28天,則屆滿日應為2月28日)完了為屆滿;②如果期間是跨月的,一個月應為多少天,認識不一,實踐中做法也不一樣,這需要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我們認為一個月的天數應以實際所跨月份的天數,而不論該月是多少天。期間從該月開始日的次日起算,往後數夠月數,到最後一月的與開始月的開始日相同之日完了為屆滿。如某犯罪嫌疑人於2000年2月13日12時被捕,對其進行偵查、羈押的期限為2個月,跨2月、3月,從2月4日起算,到4月3日完了為屆滿。這樣理解就和前一項情況相吻合了。關於半個月,一般認為是15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行政訴訟中的期間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時,一個月為30天。
期間計算中的特別規定。我國的訴訟法律中都有關於期間的特別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①期間最後一日為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的,節假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如果節假日不是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是在期間開始或期間的中間,則均應計算在期間內。②採用郵寄方式遞交上訴狀或其他文件,在期間屆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即使司法機關在收到時已過法定期限也不算過期,遞交郵件的時間以當地的郵局加蓋的印戳為准。③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路途上的時間雖未在法律上明確界定,但一般應包括上訴狀或其他文件在郵寄過程中的時間,也包括人在路途上所需要的時間。④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時間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實作司法鑒定的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的,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間。
Ⅶ 對於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專利期限時如何計算的呢
專利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對於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專利期限時如何計算的呢?一起來看看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定義及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計算規則。對於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專利期限時如何計算的1、法定期限專利的法定期限是指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例如,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期限(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指定期限指定期限是指審查員在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作出的種種通知中,規定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他當事人作出答復或者進行某種行為的期限。例如,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專利申請進行修改,該期限由審查員指定。又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具中文譯文,該期限也由審查員指定。指定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四個月。對於較為簡單的行為,也可以給予一個月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當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計算。3、專利期限的計算規則(1)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定日期起計算例如,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專利權的期限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在十二個月內提出,該期限的起算日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優先權日)起計算。(2)以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例如,審查員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請人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請人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計算。推定收到日為從專利局發出文件之日(該日期記載在通知和決定上)起滿十五日。例如,專利局於2001年7月4日給專利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其推定收到日為2001年7月19日。
Ⅷ 刑事訴訟法中期間的期限怎麼計算
刑事訴訟法的期間認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以時計算的,開始之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以日計算的,應當從第2日起開始計算。以月為單位的,通常按照公歷月,不分大月、小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為1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