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礦三量管理中期末是什麼意思
三量的可采期限規定如下:
1、開拓煤量的可采期限—般為三至五年以上;
2、准備煤量的可采期限—般為一年以上;
3、回採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為四至六個月以上。
三量實際可采期計算公式:
生產礦井:期末開拓煤量
當年計劃年產量期末准備煤量 當年平均月計劃產量期末回採煤量 回採煤量可采期(月)= 當年平均月計劃回採產量
Ⅱ 三個煤量准備期國家規定是多少求解答
三量的劃分和計算
(一)開拓煤量在礦井可采儲量范圍內已完成設計規定的主井、副井、風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集中運輸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總回風巷等開拓掘進工程所構成的煤儲量,並減去開拓區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設計損失量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回採的臨時煤柱及其它開采量,即為開拓煤量。計算公式:Q開=(LhMD-Q地損 -Q呆滯)K式中:Q開——開拓煤量,t;L——煤層兩翼已開拓的走向長度,m;h——采區平均傾斜長,m;M——開拓區煤層平均厚度,m;D——煤的視密度,t/m3Q地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t;Q呆滯——呆滯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採部分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開採的臨時煤柱及其它煤量,t;K——采區采出率。(二)准備煤量在開拓煤量范圍內已完成了設計規定所必須的采區運輸巷、采區回風巷及采區上(下)山等掘進工程所構成的煤儲量,並減去采區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開采損失及准備煤量可采期內不能開採的煤量後,即為准備煤量。計算公式:Q准=(LhMD-Q地損 -Q呆滯)K式中Q准——准備煤量,t;L——采區走向長度,m;h——采區傾斜長度,m;M——采區煤層平均厚度,m。在一個采區內,必須掘進的准備巷道尚未掘成之前,該采區的儲量不應算作準備煤量。(三)回採煤量在准備煤量范圍內,按設計完成了采區中間巷道(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和回採工作面開切眼等巷道掘進工程後所構成的煤儲量,即只要安裝設備後,便可進行正式回採的煤量。計算公式為:Q回=LhMDK式中:Q回——回採煤量,t;L——工作面走向可采長度,m;h——工作面傾斜開采長度,m;M——設計采高或采厚,m;K——工作面回採率。上述各煤量的計算公式,僅適用於較穩定煤層。若煤層不穩定,厚度變化較大時,應依具體情況劃分塊段分別計算煤儲量後求和。三、三量開采期(一)三量可采期的規定為了使資源准備在時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煤炭工業技術政策對大、中型礦井原則規定的三量合理開采期為:開拓煤量可采期3-5a以上;准備煤量可采期1a以上;回採煤量可采期4-6個月以上。(二)三量可采期的計算三量可采期的計算公式分別為:(三)三量的合理可采期影響三量合理開采期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1.礦井地質條件2.井型和采區布局3.開拓方式和開采方法4.機械化程度四.三量的統計與分析為了及時掌握生產准備程度與採掘關系,應對三量的動態變化進行統計和分析。三量的統計與分析是通過繪制和填報相應的圖、表、台帳及文字說明來完成的。
Ⅲ 煤炭三量是怎麼劃分的
1、三量的劃分:
1)開拓煤量:已完成開采所必須的主、付井、井底車場、集中運輸大巷、運輸石門等工程,由此類巷道所圈定的煤量。
2)准備煤量:由采區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上、下山等掘進工程定的煤量。
3)回採煤量:由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切眼所圈定的煤量。
2、三量的計算
1)開拓煤量的計算公式:Q開=(LhMdE-P)k
式中:Q開—開拓煤量,單位t。
L—走向長度,單位m;
h—平均斜長,單位m;
M—平均厚度,單位m;
E—地質損失,單位t;
d—煤的容重,單位t/m3。
P—可采期內不能開採的煤量,單位t。
k—采區回採率。
2)准備煤量的計算公式:Q准=(LhMd-E-P)k
式中:Q准—准備煤量,單位t;
L—采區走向長度,單位m;
h—采區斜長,單位m;
M—平均厚度,單位m。
E—地質損失,單位t;
d—煤的容重,單位t/m3;
P—呆滯煤量,單位t;
k—采區回採率。
3)回採煤量的計算公式:Q回=LhMdk
式中:Q回—回採煤量,單位t;
L—工作面走向長度,單位m;
h—傾向斜長,單位m;
M—平均厚度,單位m;
k—工作面回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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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煤層地質管理工作中 三量指的是什麼
煤層地質管理工作中 三量指的是開拓煤量、准備煤量、回採煤量。
礦井生產前的全部井巷工程可分成三個階段:即基本巷道的開拓階段、采區主要巷道的准備階段、形成回採工作面的回採巷道切割階段。 基本巷道的開拓階段。
從井筒直到采區主要巷道的全部井巷工程,如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大巷、主要回風大巷、主要石門、采區石門等是開拓巷道,完成這些井巷工程獲得的可采儲量,稱為開拓煤量。
采區主要巷道的准備階段。如采區上山、采區機電硐室、采區溜煤眼、采區車場等為一個采區服務的巷道為准備巷道,完成這些巷道獲得的可采儲量,稱為准備煤量。
形成回採工作面的回採巷道切割階段。在采區范圍內為一個回採工作面服務的運輸、通風巷道和回採工作面開切眼等工程,完成這些工程獲得的可採煤量,稱為回採煤量。
一般來說,「三量」愈大,對正常接續回採工作愈有保障。但在經營管理方面,「三量」過多,說明提前開掘了大量井巷工程,這將增加巷道維護費,造成投資過早和浪費資金的後果。因此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出最經濟而又能保證正常接替所必須的「三量」可采期。 生產礦井「三量」可采期按以下公式計算:開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開拓煤量/當年計劃年產量准備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備煤量/當年平均月計劃產量回採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採煤量/當年平均月計劃產量 我國規定開拓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為3~5年以上,准備煤量的可采期一般為一年以上,回採煤量的可采期一般為4~6個月以上。並且規定,井巷工程量除滿足「三量」要求外,還要保證采區和回採工作面的正常接替。 在一般情況下,礦井的「三量」符合上述規定,即能達到採掘平衡,並有一定的合理儲備,滿足礦井穩產高產的要求。但是「三量」是一個概括性指標,它本身只說明為正常開采工作準備了一定的儲量,而不能說明儲量分布情況及開采條件。它只是概略地反映採掘關系,有時還不能確切地說明生產能否正常接續。如煤層層數多、總厚度大、層間距離小的多煤層礦井,有時「三量」雖然夠了,但受開采程序限制,不能安排必需的回採工作面,採掘關系仍可能緊張。因此,要對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配合其它指標(如掘進率等)綜合分析,據以安排生產計劃。 正確處理採掘關系,是礦井生產的全面規劃問題。目前我國採煤機械化水平提高較快,回採工作面的推進速度和單產水平都有較大幅度的提高,掘進往往成為薄弱環節,應努力提高掘進機械化程度和掘進速度,加強地質工作,減少無效進尺,改進開拓方式和巷道布置,改革採煤方法,降低掘進率,保證礦井持續地實現穩產高產。
Ⅳ 煤礦三個煤量開采期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規定開拓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為3~5年以上,准備煤量的可采期一般為一年以上,回採煤量的可采期一般為4~6個月以上。
Ⅵ 採掘工作面正規循環作業標准有哪些
(一)採掘工作面能力核定必備條件:
(1)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及以上回採工作面和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2)嚴格按定編定員標准組織生產;
(3)條件允許的煤礦應採用長壁式開采,使用連續採煤機的可以採用房柱式或短壁式採煤法,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或進行復采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4)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開採的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5)采區生產必須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供電、運輸等系統,嚴禁非正規下山開采;
(6)必須保證回採工作面的正常接續、均衡穩定生產,「三個煤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大中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年以上,准備煤量可采期達到1年以上,回採煤量可采期應達到4~6個月以上。小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2~3年以上,准備煤量可采期達到8~10個月以上,回採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個月以上。
(二)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1)檢查礦井各可採煤層厚度、間距、傾角、生產能力、期末可采儲量和煤層結構,以及礦井開拓方式、採煤方法、檢查現生產水平、采區和採煤隊個數、准備采區及掘進隊個數等情況;
(2)核查分析現生產采區和准備采區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煤層頂底板情況、采區巷道布置、采區設計生產能力、採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數量和位置等情況;
(3)採煤工作面能力根據前3年回採工作面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煤層厚度(厚、中、薄煤層)、不同採煤工藝(綜采、綜放、高檔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式計算回採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產能力;
Ac=10-4LTPN
式中Ac——採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104t/a
L——採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T——採煤工作面平均年推進度,m;
P——平均煤層生產能力,t/m2;
N——採煤工作面平均個數,個。
(4)掘進工作面年掘進煤量根據前3年掘進工作面的實際資料,計算掘進煤占回採煤量的比例和年掘進煤量:GJC=————GC式中 C——掘進煤占回採煤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進煤量總和,104t;
GC——前3年回採煤量總和,104t;
掘進煤量為(單位104t/a):AJ=ACC(5)根據前3年的採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和掘進煤量計算前3年礦井年平均採掘生產能力(單位104t/a)A:
前3年礦井年平均採掘生產能力可作為礦井採掘工作面核定生產能力。
Ⅶ 9萬噸礦井一個采區的地質儲量一般是 多少呢
應該沒有硬性規定,一個礦井的采區劃分主要是依據岩(礦)層的構造分布情況,主要是地層走向傾向進行劃分,以便科學合理的進行井巷工程的布置。比如煤礦,另外,還需考慮「三量」可采期,其中重點是開拓煤量的計算。
三量可采期的規定
為了使資源准備在時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煤炭工業技術政策對大、中型礦井原則規定的三量合理開采期為:
開拓煤量可采期3-5a以上;
准備煤量可采期1a以上;
回採煤量可采期4-6個月以上。
Ⅷ 煤炭儲量的計算
在礦井可采儲量范圍內已完成設計規定的主井、副井、風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集中運輸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總回風巷等開拓掘進工程所構成的煤儲量,並減去開拓區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設計損失量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回採的臨時煤柱及其它開采量,即為開拓煤量。
計算公式:Q開 =(LhMD-Q地損 -Q呆滯 )K
式中:
Q開——開拓煤量,t;
L——煤層兩翼已開拓的走向長度,m;
h——采區平均傾斜長,m;
M——開拓區煤層平均厚度,m;
D——煤的視密度,t/m3
Q地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t;
Q呆滯——呆滯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採部分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開採的臨時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區采出率。 在開拓煤量范圍內已完成了設計規定所必須的采區運輸巷、采區回風巷及采區上(下)山等掘進工程所構成的煤儲量,並減去采區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開采損失及准備煤量可采期內不能開採的煤量後,即為准備煤量。
計算公式:Q准 =(LhMD-Q地損 -Q呆滯 )K
式中Q准——准備煤量,t;
L——采區走向長度,m;
h——采區傾斜長度,m;
M——采區煤層平均厚度,m。
在一個采區內,必須掘進的准備巷道尚未掘成之前,該采區的儲量不應算作準備煤量。 在准備煤量范圍內,按設計完成采區中間巷道(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和回採工作面開切眼等巷道掘進工程後所構成的煤儲量,即只要安裝設備後,便可進行正式回採的煤量。
計算公式為:Q回=LhMDK
式中:Q回——回採煤量,t;
L——工作面走向可采長度,m;
h——工作面傾斜開采長度,m;
M——設計采高或采厚,m;
K——工作面回採率。
上述各煤量的計算公式,僅適用於較穩定煤層。若煤層不穩定,厚度變化較大時,應依具體情況劃分塊段分別計算煤儲量後求和。
為了及時掌握生產准備程度與採掘關系,應對三量的動態變化進行統計和分析。三量的統計與分析是通過繪制和填報相應的圖、表、台帳及文字說明來完成的。其中主要有三量計算圖、月末三個煤量動態報表、礦井(露天)期末三個煤量季(年)報表。
Ⅸ 煤礦三量的規定中回採煤量可采期是
煤礦三量的規定中回採煤量可采期是不少於4-6個月。
准備煤量1年以上。
開拓煤量3-5年。
Ⅹ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附件3: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和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產系統及安全監控系統運轉正常。
第三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採取
330d。
第四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生產系統(環節)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煤礦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采區回採率、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
井工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統、副井提升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井下運輸系統、採掘工作面、通風系統和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礦井壓風、滅塵、通訊系統和地面運輸能力、高瓦斯礦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露天礦主要核定穿爆、采裝、運輸、排土等環節的能力。除塵、防排水、供電、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第五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准為:
(一)30萬t/a以下煤礦以1萬t為檔次(即1、2萬t/a……);
(二)30萬t/a至90萬t/a煤礦以3萬t為檔次(即33、36
萬t/a……);
(三)90萬t/a至600萬t/a煤礦以5萬t為檔次(即95、100
萬t/a……);
(四)600萬t/a以上的煤礦以10萬t為檔次(即610、620萬t/a……)。
生產能力核定結果不在標准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煤礦通風系統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井下各用風
地點所需風量要符合規程規范要求。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年度通風能力,可作為核定生產能力的依據。
第七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所用參數,必須採集已公布或上報的
生產技術指標、現場實測和合法檢測機構的測試數據,經統計、分析、整理、修正,並進行現場驗證而確定。
第二章 資源儲量及服務年限核查
第八條 煤礦資源儲量核查內容及標准:
(一) 有依法認定的資源儲量文件;
(二) 有上年度核實或檢測的資源儲量數據;
(三) 采區回採率達到規定標准;
(四) 安全煤柱的留設符合有關規定;
(五) 「三個煤量」符合要求;
(六) 上行開采及特殊開採的批准文件;
(七) 厚薄煤層、難易開採煤層、不同煤種煤質煤層合理配采情
況;
(八) 按規定批準的資源儲量的增減情況(注銷、報損、地質及
水文地質損失和轉入、轉出等);
(九) 有無超層越界開採行為。
第九條 提高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必須有資源保障,核定生產能力
後的服務年限應不低於煤礦設計規范對各類型礦井(露天)服務年限的規定。達不到上述規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產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條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 提升系統設備、設施配套完整,符合有關規程規范要求,
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 提升系統保護裝置完善、運轉正常;
(三) 提升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
錄完備。每日強制性檢查和維護時間應達到2~4h。
第十一條 主井提升系統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從主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時間16h計算。若採用定量裝載並實現數控自動化運行、滾筒直徑2m以上的提升機,或採用帶式輸送機提升且設有井底中央煤倉時,每日提升時間可按18h計算。
第十二條 主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准:
(一)主井採用箕斗、礦車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萬t/a)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萬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取;
PM—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
k—裝滿系數。立井提升取1.0;當為斜井串車或箕斗提升時,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勻系數。井下有緩沖倉時取1.1,無緩沖倉時取
1.2;
K2—提升設備能力富餘系數,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環時間,s/次。
(二)主井採用帶式輸送機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A—年運輸量,萬t/a;
k—輸送機負載斷面系數,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動堆積角(θ) 25° 30° 35°
k 帶寬
mm)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2000~2200 480 535
B—輸送機帶寬,m;
v—輸送機帶速,m/s;
C—輸送機傾角系數,按下表取值,當輸送機傾角在25°~28°時,按20°~25°外推計算取值:
輸送機傾角 0°~8° 8°~16° 16°~20° 20°~25°
C 1~0.97 0.97~0.88 0.88~0.81 0.81~0.72
k1—運輸不均勻系數,取1.2;
γ—鬆散煤堆容積重,t/m3,取0.85~0.9;
t—日提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取;當乘人時,應扣除運送人員時間。
2.鋼絲繩牽引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k』+k」—輸送機負載斷面系數,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動堆積角(θ) 25° 30°
k』+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3. 按實測的輸送機狀況計算公式:
A=3600×330 (萬t/a)
式中:w—單位輸送機長度上的負載量,kg/m。該參數實測時,應根據在用輸送機實際情況,同時觀察電流變化情況和電動機、減速器等的運行情況,找出其變化規律後,確定準確的計算參數。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第十三條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是指從副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升時間5h計算。
第十四條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 (萬t/a)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環時間,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時間,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葯、設備、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環時間,s/次;
TR—每班人員上下井總時間,s/班。
計算人員上下井所需時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1.工人每班下井時間,取實測最大值。
2.升降工人時間為工人下井時間的1.5倍;有綜采工作面的礦井為1.6~1.8倍(全部為綜採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員時間為升降工人時間的20%。
第十五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從承擔礦井主副提升任務的混合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升時間6h計算。
第十六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 (萬t/a)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提煤一次循環時間,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環時間, 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時間, 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葯、設備、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環時間,s/次;
TR—每班上下人總時間,s/班,有關規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1—提煤和提矸不均勻系數,取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七條 核定井下排水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排水系統完善,設備、設施完好,運轉正常,經具備資質的監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有依法批準的地質報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產期間的實際涌水量數據。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有經技術論證預測的突水量,並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維護制度健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聯合排水試驗報告。
第十八條 排水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礦井有多級排水系統的,應對各級排水系統能力分別核定,然後根據礦井排水系統構成和各級涌水情況,綜合分析確定礦井排水能力;
(二)從依法批準的礦井地址報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產期間的實際涌水量數據中,取最大值作為礦井排水系統能力的計算依據;
(三)核定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時,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應按規定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四)礦井水倉容量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主水倉容量必須符合以下計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
V≥8Qs(m3)
2.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時:
V≥2(Qs+3000)(m3)
且應符合 V≥4Qs(m3)
式中: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s—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h。
(五)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礦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萬t/a)
2.礦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萬t/a)
式中:An—排正常涌水時的能力,萬t/a;
Bn—工作水泵小時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
Am—排最大涌水時的能力,萬t/a;
Bm—工作水泵加備用水泵的小時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兩種計算結果取其小值為礦井排水系統能力。
第五章 供電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九條 核定供電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供電系統合理,設備、設施及保護裝置完善,技術性能符合規定要求,運行正常;
(二)供電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管理維護制度健全;
(三)年產6萬t及以上的礦井應有兩迴路獨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負荷的電源線路;
(四)年產6萬t以下的礦井採用獨立的、未分接任何負荷的單迴路電源供電時,應有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礦井設備可靠運轉的備用電源。
第二十條 供電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正常情況下,兩迴路電源線應採用分列運行的方式。當採用一迴路運行時,另一迴路必須帶電備用。能力核定計算為工作線路和工作變壓器的折算能力,備用線路、備用變壓器、備用發電機組不計入供電容量。
(二)電源線路的供電能力,需符合允許載流量的要求,並應滿足線路壓降不超過5%的規定。
(三)電源線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330×16 (萬t/a)
式中:A—電源線路的折算能力,萬t/a;
P—線路合理、允許的供電容量,kW。按線路允許的載流量計算,但線路電壓降不得超過5%;
w—礦井噸煤綜合電耗,kWh/t,採用上年度的實際噸煤綜合電耗。
(四)主變壓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330×16 (萬t/a)
式中:A—變壓器的折算能力,萬t/a;
S—工作變壓器容量,kVA;
ψ—為全礦井的功率因數,取0.9;
w—礦井噸煤綜合電耗,kWh/t,同電源線路能力核定計算式採用數。
(五)井筒電纜可不折算礦井生產能力,但需保證當任何一迴路發生故障或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仍能擔負井下全部負荷用電,安全載流量及電壓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 井下運輸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一條 核定井下運輸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井下運輸系統完善,保護齊全,運轉正常;
(二)傾斜井巷內按規定裝備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
(三)各種行車、調度信號設施齊全,安全標志齊全、醒目,車場、巷道內照明符合規定。
(四)井下採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所用設備必須為防爆型。
第二十二條 井下運輸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井下運輸系統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順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運輸能力;
(二)核定井下運輸系統能力時,若實測數據大於設備額定能力,以設備額定能力為准;若實測數據小於設備額定能力,以實測數據為准;
(三)井下運輸系統中最小的環節(或設備)能力為井下運輸系統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運輸系統有多個獨立的系統時,其核定能力為各獨立系統最小環節能力之和;
(五)當採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帶式輸送機計算公式計算,其中k1不均勻系數取1.1, 大巷為平巷運輸時,傾角系數C取1.0;
(六)當採用電機車運輸時,大巷運輸及井底車場通過能力按下式計算:
A=60×16×330 (萬t/a)
式中:N—每列車礦車數,輛/列;
G—每輛車載煤量,t/輛;
R—通過大巷運輸矸石、材料、設備、人員等占原煤運量比重,%;
K1—不均勻系數,取1.15;
T—大巷中相鄰兩列車間隔時間,min/列。按下式計算:
T= (min/列)
式中:L—大巷運輸距離,m;
V—列車平均運行速度,m/min;
t1—裝車調車時間(含中途停車時間),min;
t2—卸載調車時間,min;
n—運煤列車的列數,列。
井下軌道運輸僅承擔輔助運輸時,不核定其能力。
(七)當採用無軌膠輪車作為井下主要運輸時,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330×60 (萬t/a)
式中:A—運輸能力,萬t/a;
t—每天工作時間,取16h;
G—膠輪車載重量,t/台;
k1—運輸不均衡系數,取1.2;
n—膠輪車平均日工作台數,台;
T—運輸一次循環時間,min/次。
T=
式中:L—加權平均運輸距離,m;
v—膠輪車平均運行速度,m/min;
t1—裝車調車時間(含中途停車時間),min;
t2—卸載調車時間,min;
用該公式計算出結果後,須按下列驗算井底車場和大巷通過能力,然後取其小者為礦井運輸能力:
A』=60×16×330 (萬t/a)
式中:A』—井底車場和大巷通過能力,萬t/a;
G—膠輪車載重量,t/次;
kx—運輸線路系數,單線時為0.5,完全形成環線時為1;
R—運輸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勻系數,取1.2;
T』—大巷中相鄰兩車間隔時間,min,取0.5。
(八)當採用無軌膠輪車作為輔助運輸時,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kx (萬t/a)
式中:A—輔助運輸核定能力,萬t/a;
M—噸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運材料重量,t/次;
tc—運材料車間隔時間,s;
D—每班運其他材料次數,次/班,按5~10次計(指運炸葯、設備、長材料等)
tQ—運其他材料車間隔時間;s;
tR—每班人員進出井車輛間和與其他車輛間隔時間總和,s;
R—矸石占原煤產量的比重,%;
PG—每次運矸石重量,t/次;
tG—運矸石車間隔時間,s;
kX—運輸線路系數,單線時為0.5, 完全形成環線時為1,平硐以下形成環線時為0.8。
公式基礎:
1.進出井運人車輛間和與其他車輛間隔時間按60s計算;
2.每車乘人數量,加長車不超過18人,雙排座車不超過16人;
3.運送其他人員車輛間隔時間為30s;
4.材料車相互間隔時間按30s計算。
(九)所有使用內燃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必須按車輛尾氣排放
量和巷道中廢氣濃度核算合理的車輛使用數,以確定礦井的最大運輸能力。
(十)暗斜井運輸能力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有關公式計算。
第七章 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條 核定採掘工作面能力必備條件:
(一)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及以上回採工作面和5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二)嚴格按定編定員標准組織生產;
(三)條件允許的煤礦應採用長壁式開采;使用連續採煤機的可以採用房柱式或短壁式採煤法;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或進行復采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開採的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采區生產必須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供電、運輸等系統,嚴禁非正規下山開采;
(六)必須保證回採工作面的正常接續,均衡穩定生產,「三個煤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大中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年以上,准備煤量可采期應達到1年以上,回採煤量可采期應達到4~6個月以上。小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2~3年以上,准備煤量可采期應達到8~10個月以上,回採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個月以上。
第二十四條 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核查礦井各可採煤層厚度、間距、傾角、生產能力、期末可采儲量和煤層結構,以及礦井開拓方式、採煤方法,核查現生產水平、采區和採煤隊個數、准備采區及掘進隊個數等情況;
(二)核查分析現生產采區和准備采區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煤層頂底板情況、采區巷道布置、采區設計生產能力、採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數量和位置等情況;
(三)採煤工作面能力根據前3年回採工作面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煤層厚度(厚、中、薄煤層)、不同採煤工藝(綜采、綜放、高檔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計算回採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產能力:
AC=10 4L•T•P•N(萬t/a)
式中:AC—採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萬t/a;
L—採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T—採煤工作面平均年推進度,m;
P—平均煤層生產能力,t/m2;
N—採煤工作面平均個數,個;
(四)掘進工作面年掘進煤量根據前3年掘進工作面的實際資料,計算掘進煤占回採煤量的比例和年掘進煤量;
C=
式中:C—掘進煤占回採煤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進煤量總和,萬t;
GC—前3年回採煤量總和,萬t。
掘進煤量為:
AJ=AC•C(萬t/a)
(五)根據前3年的採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和掘進煤量計算前3年礦井年平均採掘生產能力A:
A=AC+AJ=(1+C)AC(萬t/a)
前3年礦井年平均採掘生產能力可作為礦井採掘工作面核定生產能力。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況下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的核定:
由於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發生變化,或技術改造移交時間短,或採煤工藝變化(如由分層開采變為一次采全高), 或採煤機械化程度變化(如由炮采變為機采),或市場銷售制約等因素,前3年採掘工作面生產情況不能准確反映目前實際時,可根據採煤工作面循環作業圖表、近期礦井生產和今後3年採掘接替安排等情況,分別計算採煤工作面生產能力和掘進煤量,確定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採用此方法,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採煤工作面能力計算公式為:
AC=10-4 l•h•r•b•n•N•c•a(萬t/a)
式中:AC—採煤工作面年生產能力,萬t/a;
l—採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h—採煤工作面煤層平均采高,m;放頂煤開采時為采放總厚度;
r—原煤視密度,t/m3;
b—採煤工作面平均日推進度,m/d;須提供證明依據;
n—年工作日數,d,取330d;
N—正規循環作業系數,%;應根據採煤設備技術性能、生產組織和職工素質等因素確定,一般取0.8;
c—採煤工作面回採率,%;按礦井設計規范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