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賠償營養費是怎麼算,按多少錢一天,一般賠償多久
每個地方的營養費計算標准都不一樣,具體的可以查當地的標准。
一般營養期的期限有兩種,一是通過司法鑒定,會確定固定的營養期是多久,二是根據醫院的醫生診斷單來確認時間,如出院後需加強營養,在你第二次復查時加強營養的醫囑沒有,那麼就以住院期間加該段時間作為營養期。
(1)營養費的計算方法期限擴展閱讀:
受害人的受傷害的情況的不同,其營養要求也不同。從醫學的角度來說,臨床的許多治療措施也需要營養支持作為提高療效的手段。
例如,嚴重創傷、大面積燒傷、大手術、感染等情況下,分解代謝亢進,熱能消耗和氮的丟失量顯著增加;病人虛弱、疼痛、不適應,以及某些治療措施或葯物的副作用,使病人食慾不振,影響攝食;口腔創傷、消化道阻隔等不能正常進食,或進食反而加劇病情,或對術後傷口癒合不利等等。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進食來解決營養問題。
② 交通事故營養期怎麼計算營養費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營養費應當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對營養費的確定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鑒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准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准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實際情況,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解讀:【營養費標准與計算】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解讀】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受害人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1)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處於恢復期;(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並在對受害人傷殘情況及恢復情況進行核實的基礎上,確認受害人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或者恢復身體機能的,才可酌情決定賠償營養費用。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於醫療機構的意見只是進行參照,並非必須依照醫療機構的意見。如果賠償義務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營養費、醫療機構出具意見時所提的營養費數額過高等舉證,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規則進行裁判。
③ 營養費應根據什麼標准來確定
現實問題
魯某和馬某因一些瑣事發生肢體沖突,在廝打過程中,魯某將馬某打傷住院。住院一個月後,馬某傷愈出院。出院時,醫生囑咐馬某應在接下來的兩個月內加強營養,增強體質。於是馬某買了很多高級營養品服用,這些營養品的價格非常的昂貴。兩個月後,馬某要求魯某支付這些營養費,但魯某認為這些營養費金額過高,不同意支付。兩人就營養費的具體數額產生了糾紛,那麼,法律對於營養費的確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但即使醫療機構建議增加營養,營養費的金額也不應過高,一些地區採取每天固定金額的計算方法,一般每天二十至四十元不等。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④ 營養費的計算標准
如果是因工作出差,可以認定工傷,但要回用人單位辦理,卻不妨礙雙方協商賠償。但注意首先要劃清責任,如果是你的安裝不合格造成的傷害,你需要負主要責任,如果是客人使用不當由客人負主要責任。主次之間賠付金額差別很大。營養費問題: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對營養費的認定最富有彈性,法官沒有具體標准可參照,又不能從醫學角度進行闡明。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療,法官就支持營養費,不住院治療就基本上不考慮營養費。營養費認定的根據是受害人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准,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4.營養費的證據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採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於受到醫患關系、人際關系、社會關系、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准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對於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營養意見出具的醫療機構是哪個等級。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2)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是什麼。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鑒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鑒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其他載體如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一般醫務人員均可出具,醫療機構對之監督很少,可信度低。(3)醫療機構是否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了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鑒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鑒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4)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鑒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醫院出具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質證意見。如果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且符合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需要,法院會予以認定。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法官審查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應由主張營養費的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當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請鑒定,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對營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5.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⑤ 交通事故中營養費如何計算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而確需補充營養食品,由治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根據受害人傷情提出意見,作為輔助治療手段支出的費用。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對營養費的認定最富有彈性,法官沒有具體標准可參照,又不能從醫學角度進行闡明。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療,法官就支持營養費,不住院治療就基本上不考慮營養費。
營養費認定的根據是受害人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 毫升以上);(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喂飼者;(6)較大面積燒傷者。
⑥ 如何計算人身損害賠償中的營養費及法律依據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24條僅有「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可謂簡單明了,而在這之後面卻包含諸多問題,幾乎可以說沒有一點點的可操作性。
1、「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可以認定為是法律委託或賦予醫院的權利,是否每個受害人都手持醫院的營養證明或處方,這營養證明或處方由具有什麼樣的資格的醫務人員出具。這些證明與處方在民事訴訟中屬於什麼性質的證據,如何質證與採信對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都是一個未知數,讓審判人員如何應對。
2、營養品,是肉禽蛋海鮮類、參類、還是保健食品或者補葯。眾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對於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營養也有相當大的差異。醫院出具營養證明與處方是否在其職權或服務范圍之內,從醫患雙方的服務合同關系來看,其出具的意見是否伴隨著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訴訟中,營養證明或處方在訴訟質證如何證明其證據的「三性」,一方當事人對其提出異議時,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如果醫院以無法律依據或醫院規定拒絕出具意見的,《解釋》第24條顯然賦予了醫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需要營養費的話,需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或請法醫作出鑒定。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⑦ 交通事故營養費如何計算
交通事故中的營養費具體看有沒有醫院的加強營養的建議,一般是二三千元。
交通事故中傷者的營養費應當以醫囑為准,醫囑上沒有加強營養的,一般不支持營養費。關於數額,一般是由法官根據傷者的實際情況酌定,也就是說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在珠三角地區,一般為500-1500元,也有判200元的。
(7)營養費的計算方法期限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解釋》第24條僅有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因此營養費的索賠主要是根據醫院和法院的酌情處理,在法院舉證中,醫院的醫生意見就非常重要,是最主要的交通事故賠償索賠依據。
在實踐中受害人主張時需要獲得醫院的營養或處方證明,這些證明是法院審理的參考依據。
營養費一般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所佔的比重不大,但卻是爭議很大的一個方面。需要交通事故律師辦理案件時,應該認真審查證據,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否則將不會或者獲得比較少的營養費用。
⑧ 工傷護理費、營養費怎麼計算
工傷賠償中是沒有營養費的。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