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遲延履行金怎麼計算
對於在法院執行中,怎樣計算遲延履行金的問題,牽涉到直個內容:計算標准和計算期限,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1、計算標准: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1)執行款最新遲延金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Ⅱ 法院判決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金怎樣計算
對於在法院執行中,怎樣計算遲延履行金的問題,牽涉到直個內容:計算標准和計算期限,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1、計算標准: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2)執行款最新遲延金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在一刑事訴訟案件判決被告死刑、徒刑或緩刑後,該被告就是這次刑事案件的判決的被執行人。
Ⅲ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准
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是:當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給付標的物為以貨幣形式表現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時適用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當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被執行人須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給付金錢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適用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金的規定
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加上日萬分之1.75,具體查詢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在2014年7月1日施行,之前按照雙倍利率支付。
Ⅳ 最高院明確執行中如何雙倍計算遲延履行的懲罰性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於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5)執行款最新遲延金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時間、扣除期間,外幣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重新規定和細化了起算時間、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
《解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Ⅵ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
計算標准: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Ⅶ 民事執行中,遲延履行金應該怎麼計算利率怎麼確定的謝謝
遲延履行金是在判決、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後,自動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利率適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雙倍。
計算公式:本金*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的時間
如果是分期付款、時間跨度比較長,則需要按照利率的調整分段計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Ⅷ 遲延履行金計算方式
是10000+10000×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天數/360
Ⅸ 申請法院執行中執行款和遲延履行金的計算
二、計算公式
1、債務利息=債務本金×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應當給付日始~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360天
2、遲延履行利息=(債務本金+訴訟費+保全費等)×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履行日始~實際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年利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逾期還款上浮幅度(如現行的幅度為150%)
計算期限的確定。
遲延履行期間的起算日,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93條有明確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截止日,法律未加規定,一般認為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法院控制日,即以執行法院實際控制被執行財產的日期為截止日。二是當事人兌現日,即以執行申請人領取執行款物的日期為截止日。按照第一種方案操作,可能遇到的問題是,如果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曾採取過保全措施且保全到位,則將不存在遲延履行金。對此可以這樣看待,法律設定與司法政策重申遲延履行金制度的初衷是促使敗訴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使勝訴當事人的訴訟成果有所保障。在勝訴當事人權利有保障的情況下,再賦予其享有遲延履行金的意義已不大,畢竟這不是訴訟福利與補貼。與此同時,保全到位的案件中,敗訴當事人的履行或法院的執行不會過分遲延,即使有所遲延也是法院處理保全財產所必需的合理期限。按照第二種方案操作,可能帶來的問題是,從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財產到兌現給執行申請人之間,還有一個必要的期限,如評估拍賣查封財產所需的時間等。期間,被執行人已主動提供或被動喪失了財產的佔有控制權,再讓其承擔遲延履行金,則不當加重其責任,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待到執行申請人兌現執行款物時再計算遲延履行金,很可能導致執行財產金額的不足,影響到案件的順利執結。考慮到遲延履行金是按照銀行貸款利息的雙倍來計算,本身已相當之高且足以彌補執行申請人資金時間效益損失,為被執行人留下必要的財產處理期限不予計算遲延履行金,也是合理的。綜上,筆者傾向於以法院控制被執行財產之日為遲延履行期間的截止日期。
2.利率標準的確定。《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9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該規定明確了遲延履行金的基準利率是貸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但是,這不足以解決利率確定中的所有問題。原因很簡單:利率根據期限長短而各不相同,半年期、1至3年期或更長期限貸款的利率呈逐步遞增狀態。對於具體利率檔次的確定,筆者以為,可以參照銀行發放貸款時的通行做法,按照就近向上靠檔的原則加以確定。即遲延履行期限不足6個月的,按照6個月期貸款利率計算;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照1年期的貸款利率計算,依次類推。這樣做可以盡可能保證遲延履行金與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計算保持一致,使得《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94條得以准確執行。
需要指出,當前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實行浮動利率制,可以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0%或下浮一定比例。具體的浮動幅度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確定。嚴格理解《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94條之規定,似乎應當是先將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上浮30%,確定出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後,再計算遲延履行金。即計算遲延履行金需要將利率浮動的因素考慮在內。我們認為,這甚不合理,應當直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履行金。因為銀行放貸時實行利率上浮,是對資信等級不高借款人的風險防範措施。理論上來講,被執行人均屬資信等級不高的主體,但是其承擔的遲延履行金已是按照人民銀行基準利率所計算出的利息的2倍,已遠遠超過30%這一最高的利率上浮比例。也就是說,利息的加倍計算己將利率上浮30%的因素包含在內。如果實行利率上浮後再加倍,無疑將對被執行人科以過重的不利後果。
3.計算程式的確定。為表述方便,本文姑且將執行標的分為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以下簡稱裁判標的)和遲延履行金兩個部分。如果裁判標的能夠一次性執行到位,根據前述方法確定的遲延期限和相應利率標准,可以很方便地計算出遲延履行金的數額,進而確定出總的執行標的。但是,執行實踐表明,大多數執行案件並不能一次性執行到位。於是,對於一次次執行到的財產則產生了一個問題:是先作為裁判標的,後作為遲延履行金,還是與之相反。用通俗的話來表述就是,被執行人的一次次「還款」,是先還本後付息,還是先付息後還本。按照先本後息原則兌現執行款不僅計算上對被執行人有利,而且執行到最後,特別是在僅剩遲延履行金未執行時,容易造成遲延履行金的不了了之。按照先息後本原則兌現執行款,則必然存在對被執行人計算復利的因素在內,不僅有失公平,同時也極易引發被執行人的抵觸情緒。為此,對於分批次執行到的執行款,建議採用折中方案進行兌現。即仍參照銀行劃款扣貸時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隨本清的原則來加以兌現。
Ⅹ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公式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