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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的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2-02-11 12:57:37

❶ 刑事訴訟法中期間的期限怎麼計算

刑事訴訟法的期間認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以時計算的,開始之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以日計算的,應當從第2日起開始計算。以月為單位的,通常按照公歷月,不分大月、小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為1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什麼是民法的期間,期間的計算方式有哪些

期間,是指從起始的時間到終止時間所經過的時之區間。期間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維度。民事權利義務的得失變更均須發生於一定期日或期間,任何人都無法排除時間對民事法律的作用。《民法總則》第200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❸ 刑事訴訟中關於月期間的計算方法

刑事訴訟中關於月期間的計算方法: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為一個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個月1日、本月最後一日至下一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的審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計算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演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

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依法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應當裁定準許。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為一個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個月1日、本月最後一日至下一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的審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計算期限。

(3)期間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1、特殊情形下期間的計算

1)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如果節假日不是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是在期間的開始或中間則均應計算在期間以內。另外,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

2)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這就是說,通過郵寄的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間內交郵的,即使司法機關收到時已過法定期限,也不算過期。上訴狀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交郵以當地郵局所蓋郵戳為准。

3)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有關訴訟文書材料在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過程中的時間,也應當在法定期間內予以扣除。

2、期間的重新計算

期間的重新計算,是指由於發生了法定的情況,原來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而從新發生情況之時起計算期間。重新計算期間僅適用於公安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2)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精神病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期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後,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對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收到案件及有關案卷、證據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❹ 刑事訴訟法的期間怎麼計算

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是以時、日、月來計算,並且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如果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則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❺ 期間如何計算

期間的開始和終結直接關繫到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進行或完成訴訟活動的效力。期間應按下列方式計算: 1、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2、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 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3、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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