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放長假人員工資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第一個月按全額支付,之後支付生活費,未提供勞動的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70%或80%。應出勤天數=本月日歷日-本月法定節假日,這個對工人來說比較合理,因為工人沒有因為自己的原因而減少上班的時長。支付勞動者工資或生活費。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㈡ 員工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如果勞動者正常休年假的,則年休假工資照常計算,即按照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來計算;如果勞動者被安排加班的,則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來支付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㈢ 法定節假日工資怎麼算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其中:
1、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
是指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之規定。員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依法享受帶薪休假,即在法定節假日中,即使員工不上班,企業也應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樣,正常支付其日工資。
2、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是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即企業如在法定節假日,如五一節,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給員工的加班工資為不低於其日工資的300%.即其加班工資≥日工資*300%.即不低於三倍工資。
所以綜上所述,按標准工時制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企業應付工資為: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應付法定節日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按通俗的說法,即不低於"四倍工資"。
那麼這里的四倍工資主要是針對國家哪些法定節假日呢?
我國的法定節假日合計有11天。分別是:
元旦:在1月1日放假1天;
春節:在陰歷除夕(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三十日)至正月初二放假3天;
清明節:在清明當日放假1天;
勞動節:在5月1日當日放假1天。
端午節:在端午當日放假1天;
中秋節:在中秋當日放假1天;
國慶節:在10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也就是說,我們實際享受的假日裡面,有很多是進行了周末的調換,達到連續小長假,但是只有以上規定的假日日期部分是四倍工資。
除開以上的日期外,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明確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准150%、200%的工資。
但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動,在實際執行中因為工種的不同,企業行業性質不同,也並非所有人都真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拿到了規定的節假日工資。也有很多企業用換休,補休等方式對加班期間的工資進行補償。
所以如果是勞動者與企業達成了一致的協議,企業也是可以按照約定的形式進行補償的,並不一定必須是發放加班工資的形式。
㈣ 公司給員工放假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公司放假工資計算:法定節假日內,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不安排補休的,加班工資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200%×加班天數;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㈤ 法定節假日工資怎麼算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即企業如在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
例:春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資料擴展
適用范圍是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是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者是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
㈥ 帶薪年休假的工資怎麼計算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規定有權休帶薪年休假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體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㈦ 勞動法公司放假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除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外,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依法按比例計算加班工資。計算勞動者加班費的基數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作為基準。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㈧ 應休未休年假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應休未休年假工資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休假等同於在正常工作。有些單位通過規章制度規定,職工休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數為基本工資等,均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也就是說,上班獲得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出勤獎,休年休假一樣應獲得這些。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