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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的收集方法主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27 02:35:45

① 关于口供

1“轻口供,重证据”是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不是法律规定。

法律上规定:证据包括口供(当事人供述)

2 经口供提供的线索可查出其他证据的,应认定证据成立。口供在证据分类中属较为重要的一种,基本到了看守所没有不说实话的。所以认定较为容易。

② 去公安局录口供是不是口供里面提到的人都必须去录口供

不是的。

1、处于证据链下一个环节的人必须录口供。(为了推导出案件事实和判断嫌疑人)

2、对证据链起到印证作用的人不一定录口供,看实际需要。(多方印证有利于案件的明朗化,但是也容易出现串供的情况)

3、与案件证据链无关人员不需要录口供。

口供主要是作为一种有力的证件出现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的,对案件的可能性的排除有非常大的作用。

(2)口供的收集方法主要有哪些扩展阅读:

口供的法律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③ 收集证据的方式

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④ 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那么首先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得口供的方法有哪些

首先拿现有的证据给他施加压力,然后讲清楚利害关系,最后告诉他的什么罪名,有多少刑量。
当然压力只是一方面,要是还不开口就动之以情,谈谈家人和朋友,将会带来什么后果等等。
罪名主要取决于证据,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是可以定罪的。
口供只是一种方式,如果表现的好,可以减刑的,这是态度问题。
如果嫌疑人态度不好,只要证据确凿,一样定罪。警方没有办法,可以拿证据说话,在法院的裁决下,证据是最有说服力的。

⑤ 民事诉讼怎样拿到原告的派出所口供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派出所的口供作为证据的,其可以直接向派出所寻求帮助。如果派出所拒绝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取证。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被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据有当事人陈述;物证和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在开庭时的流程有告知权利义务、当事人陈述案件、举证质证、辩论、决定是否调解、裁决等步骤。其中开庭时原告需要进行陈述,陈述书的内容可请律师代写。当事人或代理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撰写,写清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⑥ 警察刑讯逼供有哪些手段

刑讯逼供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逼供,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⑦ 法学:论口供

口头陈述的供词。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作用:
(一)、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
(二)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1、使刑事侦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证途径,刑侦工作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员心目中被简单化,长期习惯并依赖于“摸底排队——发现嫌疑对象——突击审讯——破案”这一案件侦破方式,刑侦基础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遭冷落,案件侦破中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对此,不少侦查员深有体会地称之为嫌疑对象“指着兔子让人撵”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误了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永久缺失,产生既无法认定又无法否定的疑难案件。
3、诱发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对口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作用过分依赖应当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的效率,节省了侦查的资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变、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庭审翻供在实践中是见怪不怪,单凭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

⑧ 对待打架怎样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利用鉴定、侦查试验等各种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工作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这种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有明确的规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侦查人员2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必须交本人核对;鉴定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等等。在收集证据中,司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这些程序规定;
2.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
3.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所说的“非法方法”主要是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供述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如果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
4.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免除证人的恐惧心理,摆脱可能受到的威胁、损害,让证人可以讲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要分别询问证人;三是要全面听取供述、陈述或证词,不得引导证人提供片面的证词,或者只听取、记录片面的口供、证词;
5.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换言之即收集证据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不能吸收有关公民协助调查的,如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参与调查可能会透露案情,使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造成串供以及毁灭、隐匿证据等情况,另外,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也不能参与调查。

⑨ 去派出所报案录口供的过程是怎样的,要身份证、签名吗,录完之后是不是要留下通讯方式什么的

派出所报案录口供的过程:

(1)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放拿出来,连皮带都要解下来;

(2)带入问询间,问询是一般是 2~3 人,1~2个问询,1个记录;

(3)施加心理压力,开始问询;

(4)问询完毕,录好口供;

(5)给报案回执,还需要留下自己住址、联系方式。

需要身份证和签名的目的是确定嫌疑人或者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完之后留下通讯方式目的是随时可以联系上嫌疑人或者证人。

随着侦查实践中过于“迷信”口供作用,口供的证据效力已被夸大,即便是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也多是停留在理论上,在此不妨将实践中常见口供形态予以列举,探究其证据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9)口供的收集方法主要有哪些扩展阅读:

录假口供的法律后果:口供一般专指犯罪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当事人的供述不能称作口供,提供虚假供述情节较轻负有行政方面的责任,情节严重才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⑩ 打架后怎样录口供才有利

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10)口供的收集方法主要有哪些扩展阅读:

录口供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3、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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