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一个穷人不小心打坏价值100万的古玩,对方索赔,法院怎么判
这个没有疑问,该怎么赔就怎么赔,不过受害人要证明自己损失数额,也就是说要你的这个古董值100w,如果经审查只值100快的话,法院只会判决赔偿100快。
用你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要是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话,法院会终止执行。
另外你是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需要你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变强,一旦涉及到自己财产权益问题得不到保护,就会走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如果对方没有流动资金,就会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进行。一般在进行这项操作的时候,就会根据法律文书的要求来执行,一旦经过法律的确认,就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严格按照要求来履行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防止一些当事人钻漏洞,并且对相关物品进行商品价值鉴定,防止拿到手中变成一堆废品。
总的来说,申请人如果想要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就需要进行提前了解,不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另一事件的受害者。相关法律也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解决这些漏洞,而且以物抵债并不是必须执行的措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通。
⑶ 古玩和文物可以抵债吗我因为失误,背下了债务,现在手里有部分文物和古玩,法院执行时可不可以用来抵债
可以和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如果没有钱,法院可能将你的文物和古玩拍卖抵充债款。
⑷ 抵押财产法院几次拍卖,如果拍卖不出去,抵押权人不同意接收怎么办
抵押财产法院三次拍卖,如果拍卖不出去,抵押权人不同意接收怎会解除查封,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银行拍卖贷款抵押物,如果拍卖不掉需要进行三次拍卖,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⑸ 债务人不还钱我能否拿走他家值钱的东西抵债
债务人不还钱的,不能拿走他家值钱的东西抵债。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就私自拿走和扣押他人财产的话,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对于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强行搬走债务人的财产,是属于侵占的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侵占罪。
如果因债务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达到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⑹ 别人抵账给我的金坛子白酒,怎么能够处理掉
你大约有五个选择。第一,把它喝了,独斟或者请客都行。第二,送礼送亲戚或者朋友或者领导,第三,捐给希望小学,第四,如果包装完好,找到经销商,低价折算,如果有熟人开商店的,放到店里寄卖也行。第五,窖藏,留作传世,多少年之后,说不定是古董。
⑺ 以资抵债的解决对策
法律分析:(一)建立一个独立于金融机构之外的专门机构,负责各金融机构接受抵债资产的管理及变现。(二)制定政策,减免“以资抵债”。(三)健全法制,明确实施细则。(四)制定不良金融资产托管条例。(五)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也是市场信用的基本。(六)建立公正的评估制度。(七)尽快制定“以资抵债”资产处理损失的账务处理制度。
法律依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业务发起单位在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后,要及时与债务人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做到对抵债资产进行实际控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并在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