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8年中医师承及确有专长考试该如何高效备考
相信很多的中医师承及确有专长考试的考生朋友们都想要知道师承及确有专长考试如何高效备考,为此中谦教育网的小编特为您整理撰文如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时间:2018年1月8号编辑:中谦教育医学考试网
第一、通过看书、笔记、作试卷,围绕中心问题阅读
一定要以考纲和课本为主,狠抓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领会。阅读前可尽量采取回忆的办法,阅读速度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边读边想,有了心得就及时记下来医学教育网整理。总之,这个阶段的特点是“俯而读,仰而思”,以思为主。
第二、整理出系统的复习笔记
整理复习笔记是实现知识由“繁而杂”向“少而精”转化的好办法。做得好,可以把厚厚的一本书变成薄薄的几页纸;把一个复杂的专题变成一张系统表;把容易混淆的概念或不易记忆的内容改造成醒目的图示。总之,把书上密密麻麻的文字表述,变成各式各样的笔记形式,如果再使用彩色笔标记各种特殊符号医学教育网整理,就更加容易理解和记忆了。有了系统的复习笔记,时常拿出来看看,可以起到提纲挈领、强化记忆的作用。因为一看复习笔记,就能迅速抓住知识的全局、重点、难点以及内在联系,又由于是自己整理的,所以印象格外深刻。毫不夸张地说,系统的复习笔记是极难得的学习备忘录,为自己复习阶段或临考前的复习提供了很有使用价值的资料。
第三、当知识系统化以后,必须还要做一些练习题
通过做题来发现问题,带着问题再深入地读书钻研,而后再做题,这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做哪些题呢?一般来说,基础好一点的同学可以自己适当多找一些。但绝不是做题越多越好,题不在多而在精。每做一道题,都要反复思考题目的类型,解题时运用的概念、定理以及解题思路和逻辑关系等。只有这样,才能培养运用知识解决综合问题的能力,以达到举一反三、提高解题效率的目的。
㈡ 中医师承怎么办的
师承通俗点说就是拜师学艺,不是哪个机构能办的,这要看自己,首先自己有这方面的兴趣和机遇,要征得中医老师傅收你为徒意愿。现在国家对这方面的民间中医有一定的法律法规,达到相关规定后可以进一步考取中医确有专长资格证书。
㈢ 中医师承及确有专长政策都有什么
在中国的广大地区之间,更多的还是师父带徒弟现象比较多,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如果都按西医的资格学习和考核,这本身就不太适合中医,师承群体齐呼自己行医前途可以没有,但不想让对患者确实有效果的医术和良方白白断送。
其实针对这个问题草案中已经有明确规定,草案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㈣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内容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㈤ 关于中医师承出师考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6号
现发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 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 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第八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确有专长人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
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四)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第十三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申请条件复审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出具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与技能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本地区无具备考核能力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考核机构承担该地区的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及辖区范围等由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向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与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核机构的相应条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委托的考核机构情况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将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考点。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与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 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
(二)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十二条 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四)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五)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 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四) 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 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 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 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
(五) 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㈥ 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有什么政策
2017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解决更多中医从业人员的上岗问题,国家特此开通了绿色通道。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针对有技无证的中医从业者取证方式:采取了无学历要求,以及取消笔试考试,实行专家评议方式进行考核。考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是民间有一技之长的中医的福利。
201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文规定:
1.2020年无证行医将被取缔,列入非法行医,并纳入刑法;
2.2020年,所有的乡村医师被注销,由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和乡村全科助理医师代替;
3.社区中医诊所的覆盖率要达到80%到85%.
但国家决定发展中医,放开民间考试,不看学历看疗效。只要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就可以独立行医,独立开办诊所,并且有独立处方权!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师承/确有专长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师承考试报名条件:
一、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二、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三、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四、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五、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确有专长考试报名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㈦ 中医师承确有专长选择培训机构需要注意什么
中医师承是通过师傅带教的形式学习,最终考核后获得中医师承证书,但需要5年的跟师学习;而确有专长考试是经过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一次性的考核,合格即可获证。
㈧ (急)关于中医师承的问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及《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制定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等式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等有关文件,对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做了明确规定。
1、这是针对师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要求师承人员的条件必须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2、带教老师必须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而且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
3、师承人员和带教老师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签订师承关系合同书,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正后才能生效。
4、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时间是三年,不得少于三年。
5、三年满以后,可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出师考核。
6、出师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命题并具体组织施考。
7、出师考核重点主要是测试学生对中医专业基础知识和中医基本技能以及对老师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的继承情况,原则上出师考核不考西医知识。
8、出师考核合格后,合格的师承人员在医疗机构当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认为试用合格,就可以参加全国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看完后请注意:
1、这个方案正在推广施行阶段,也就是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可以没有。
2、你所说的那几个文件也还只是“式样”,并非是正式下发的正规文件。
3、就算是你有通天本领把这些都给搞到了,你跟老师要学3年,实习1年,才能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而得到助理医师资格证后,没有独立的处方权。要再经过3年后才能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4、加起来最快你总共要花7年的时间才能得到医师资格,成为一个法定认可的中医师。
5、如果你年纪还不大的话,那么你就考中医类院校,那样你6年就可以拿到资格证。
6、如果你年纪不小了的话,那就自己学着当养生保健吧。
㈨ 你好,想请教一下师承的问题,怎么申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6号
现发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 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 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第八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确有专长人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
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四)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第十三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申请条件复审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出具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与技能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本地区无具备考核能力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考核机构承担该地区的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及辖区范围等由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向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与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核机构的相应条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委托的考核机构情况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将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考点。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与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 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
(二)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十二条 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四)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五)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 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四) 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 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 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 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
(五) 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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