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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有哪些教学方法

发布时间:2022-05-21 10:51:13

⑴ 小学教师资格证学科知识答辩:《国家机构》

【导读】教师考试的答辩大多会围绕设计思路、教学实施和教师结构化等题目发问。小学教师资格证学科知识答辩在教师资格证面试中非常重要,面试中会有两个方面的考察,分别是试讲和答辩,答辩在试讲之后进行,对于试讲的结果会产生一些影响,所以想要面试取得比较好的分数,答辩也是很重要的,我们需要提前把考官可能问到的问题进行汇总,组织好作答思路,保证遇到此类问题能够很好的作答,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小学教师资格证学科知识答辩:《国家机构》,一起来看看吧。

一、说明国家机构的含义以及组成。【学科知识】

【参考答案】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宪法是确定国家机构的最高法律依据。某区派出所、某市民政局、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组成了国家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机关,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职权,地方国家机关在所在区域内行使职权。国家正常运转需要国家机构来实现,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国家机构的保障。

二、谈谈我国主要几个国家机关?【学科知识】

【参考答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2.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它代表国家在经济、社会等领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提供公共服务。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两个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是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同国家机关名称不同,职权也不同。它们就像我们身体的器官,在承载着自己独特功能的同时,彼此之间又有着严密的组织性和协调性。宪法是规定国家机关职权的根本法律依据。

三、说一说我国国家机关的产生?【学科知识】

【参考答案】

由间接与直接选举结合产生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则由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还比如“一府一委两院”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也体现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你是怎样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设计】

【参考答案】

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我设置了如下的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树立当家作主的责任意识,培养热爱祖国的情感。

【能力与方法目标】

通过讨论分析实践,能够养成及时关注国家大事的好习惯。

【知识目标】

知道我国国家机构的含义以及不同国家机关所具备的不同职权,了解国家机构的产生及组成。

本节课我将结合具体案例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并予以补充。如对于知识目标我将引用一些案例来帮助学生了解什么是国家机构,国家机构都具有哪些职权,国家机构又是怎么产生,并让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总结,从而得出知识点,而且同时也能够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学习探究的能力。

五、说说本节课你是如何使用案例教学法的,并说明理由。【教学实施】

【参考答案】

本节课我主要运用了案例教学法。

材料:星期六,黄海洋和爸爸妈妈一起出去办事,过了非常充实的一天。判断一下,他们提到的而这些的单位那些属于国家机构。

图一:到银行取钱

图二: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图三:去医院看望生病的李阿姨

图四:到民政局咨询老年优待证办理事宜

图五:路过国家监察委员会

思考:(1)根据材料中提到了的国家机构,说明国家机构是什么?(2)国家机构是如何组成的?

教师总结: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材料中所出现某区派出所、某市民政局、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国家机关,而这些正是组成了国家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职权,地方国家机关在所在区域内行使职权。国家正常运转需要国家机构来实现,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国家机构的保障。

理由: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

关于小学教师资格证学科知识答辩:《国家机构》,就说到这里了,以上的这几个问题希望大家好好准备,把教师资格证面试要点提前了解,提前做好必要准备,保证考试成功!

⑵ 国家机构有哪些ppt

主要介绍了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国家机构的关系;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归纳,欢迎点击下载。

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国家机构的关系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审判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要求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不能实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体说就是,上级法院无权指令下级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做出某种判决,无权具体过问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5、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国武装力量包括 A.人民解放军 B 武装警察部队 C 民兵 D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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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远程教育教学方式有哪些

1)课件学习:每门学科分为几个章节,每一章节分几讲来完成,每一讲相当于一节课。每一门学科这个部分满分是10分,得分点在于每一讲只要播放够6分钟以上即可得到1分,所以这个课件点播10分很容易得到。
2)视频学习:每门学科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都有对应的网络视频教程学习。如果学生想把视频保存到电脑上,可以用录像软件《超级捕快》,将网络视频录制保存AVI,FLV,WMV等常用的视频格式,在电脑上直接学习。
3)在线测试:其中每一章节学完之后,课件学习后面的在线测试是和前面的每个章节对应的,课件学习每一章点播完后就可以捎带做下后面对应章节的在线测试。每一章做完提交就可以当场显示得分和对错情况,可以重复做很多遍,直到得到的分数你比较满意,这个环节占30分,全部完成后要得到21分以上就可以了,得到满分更好!
4)网上作业:这个环节是各学科老师所布置的平时作业,一般都不计入总成绩的,只有《网上学习导论》计入考试成绩。《网上学习导论》该门学科在线测试题库里面没题,所以这个网上作业是必做的,相当于在线测试,占30分。《网上学习导论》这个网上作业做题方法是把每一模块的题目下载下来,按题目要求做好后点击上传即可完成。

⑷ 教育方式有哪些

教育形式有:学校教育,远程教育,函授教育,夜校教育,成人高考,自考。

学校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主要部分,是接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而系统实施的,具体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阶段。
学前教育,又称幼儿教育,是指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小学前的幼儿进行有计划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儿童身心获得协调发展,为人小学接受小学阶段的教育作好准备。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等,其年限从1年至3年不等。
初等教育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具备基本的写算能力,为接受更高一阶段的教育做好准备的教育。初等教育是国家学制中的第一阶段,又称小学教育。我国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对6至12岁左右的儿童实施教育的普通小学;另一类是为未能接受初等教育的成年公民开办的成人初等学校,主要是进行扫盲教育和基本的文化知识教育。此外还包括承担实施小学教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如招收儿童、少年学员的文艺、体育及特种工艺等机构。
中等教育是指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中等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体系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实施中等教育的机构也分为两类,一类主要为普通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学,还有一类就是初等和高等的职业学校。中等教育的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劳动者的素质,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高等教育是指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上的各种专业教育,一般分为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社会服务的多重任务。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主要有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大学等。

远程教育是指受教育者和教育者之间、受教育者和教育组织之间相互分离的,教育者提供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通过多种传播手段向受教育者传递知识、信息,连接教与学的过程。远程教育的最大特点是远程和交互,它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课堂教学模式,只要条件允许,学习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函授教育是一种远程的教育模式,人们常称其为“没有围墙的大学”。教育培训学校为没有时间参加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在职人员;为职业交流的行业骨干;为评职晋级因没有文凭而感到遗憾的工作人员;为再就业的转岗人员;为欲求职而没有文凭的打工青年等,搭建了学习与交流的平台。

夜校教育是为了不与上班时间冲突而选择在夜晚上课的教育方式。

成人高考也是高考,只是针对成人。它是成人再教育的方式自学考试是自己自学后再去考试,这种教育要有自制力。

⑸ 教育法的简介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⑹ 新的教学方法有哪些

2018年4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版《教师作为学习环境的设计者:创新教学的重要性》一书,书中基于国际经验,总结出了6类创新教学法,并通过27个国家和国际的学校网络组织案例解释了教师如何使用这些创新教学法。到底有哪些创新教学法值得我们学习,未来的教育走向会因此得到怎样的变化呢?一起来看看。

唐科莉整理
01 计算思维教学

(Computational Thinking)

计算思维教学实践的核心是以计算机能够帮助我们解决的方式思考问题,然后解决问题。

其起点是计算机,但是计算思维教学不一定意味着使用计算机和掌握编程或代码。它是使用问题解决思维和计算机科学的全新教学方法。

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计算思维不仅是增加计算机科学这门课程,还要更好地理解科学家如何使用计算机形成问题框架,并解决实际问题。

其中的教学技巧包括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平行加工、模型验算、排除故障和寻找策略。

这类教学法明确将编程和代码作为一种新的素养进行培养,是学习信息通信技术的一种新方法。

这一教学法有几个基本要素:

计算思维教学法,不但强调一般性信息通信技术技能的掌握,更强调理解计算机科学以及它与数学、科学之间的关系。

在学校中实施计算思维教学法:

首先,需要全面思考数学与信息通信技术技能,要从传统的基于学科的规划,转向基于横向能力与技能设计的活动;

其次,要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让中小学教师具备计算思维与计算机技能,熟悉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使用信息通信技术。

开发国家课程和严格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课程等,都有助于增强计算思维教学在学校中的实施。(新教学支持系统:以专业指导专业,以名师成就名师)

02 体验学习

(Experiential Learning)

体验学习是指将学习者直接与正在学习的现实之间建立联系的教学法。学生通过积极的体验、探究和反思进行学习。

这类创新教学实践包含一些最能代表学校创新的教学法(如项目式学习),旨在培养学生应对真实、复杂的挑战的关键技能。

体验学习非常关注环境、学习者的积极参与,及反思与解决冲突的作用。

体验学习教学3种形式——

1. 项目式学习(Project-based Learning)

其核心是真实世界的问题容易抓住学生的兴趣,能够引发学生认真思考,从而获得并应用新知识。

在教学中,教师需要减少指导,让学生积极发言并发挥作用。

项目会围绕一个问题或挑战开展。学生会反复走进实验室,参与多样化活动及开展研究,在真实的探究中合作、讨论和开展个性化学习。

2. 基于服务的学习(Service-based Learning)

3. 不确定性能力教学(Teaching of Uncertainty Competence)

学会在一个复杂的世界中应对知识的不确定性,需要构建起一个将不确定性纳入学习过程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批判思考世界,并做出合理的决策。

不确定性能力包括应对不确定的信息和情境,该能力可以分为三类:学会评价、容忍不确定性和减少不确定性。

比如,户外/ 探险学习就是这类教学实践的典型,要求学生面对不熟悉的情境并走出舒适区,需要合作、讨论、反思并与社会联系。

体验学习不仅是一个发现过程,其目的也不仅是复制科学发现过程。

因此,教师注重搭建脚手架(Scaffolding)为学生提供支持非常重要,如提供专家指导,组织复杂的任务,并降低认知要求等。

03 混合学习

(Blended Learning)

混合学习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技术与数字化资源的优势,根据学生的需求促进差异化教学,并推动课堂互动。

这一教学实践是建立在通过小组活动和密集的面对面互动以促进学生积极参与的基础上。

在计算机提供相关信息后,教师就从常规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更多时间用于概念的应用,并开展更具交互性、复杂的课堂活动或者进行一对一教学。

在混合学习中,教师的作用主要聚焦概念的应用,为学生提供要求更高、更复杂的问题任务,促进学生对概念的深度理解并推动同学之间的交流。

混合学习主要有3种形式——

混合学习要想成功实施,需要深入反思教师和学生的作用,教师要有改变教学的意愿,教师还需要创新和提高自身的专业参与度。

由于非常依赖数字化资源,教师还需要具备操作技术的技能,并在互动中理解内容、技术和教学法。

04 游戏化教学

(Gamification)

游戏化教学通过玩耍和游戏教学,抓住学生的兴趣点,从而促进学习。

游戏和玩耍在儿童的学习中扮演重要角色,有利于促进儿童的智力、情感与社会性发展。

在创新与教学中,使用视频游戏是全球教学实践的一个重要新趋势。

这类教学创新有2个主要的教学要素:

动机要素(快速反馈、目标、参与和渐进的挑战)
情感要素(故事和身份、合作与竞争)
游戏化教学一直在大量学科中成功应用,如科学、数学、语言、体育、历史和艺术及设计。

游戏化教学的基本原则包括: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学习感觉就像玩耍一样、每个环节都有相互关联、从做中学、反馈及时并持续、不断有挑战。

基于这些原则,游戏化教学超越了游戏的设计,强调玩耍的基础作用和游戏,融入正规教育的方式。

05 具身学习

(Embodied Learning)

具身学习指各种关注学习中的非智力因素的教学实践,强调身体和情感的重要性。

具身学习非常重视学生的社会、创造性体验和积极参与的重要作用。

具身学习有各种形式,如艺术和基于设计的学习、新的体育教学法、创客文化运动等。

具身学习的主要理念是,学生自觉使用身体去学习,比坐在桌边或电脑前更有效。

大脑尽管对于学习非常重要,但不是唯一的认知与行为源泉,情景化的认知需要将身体、情感与社会要素都纳入学习环境中。

这一教学实践,使偏向抽象思维、个体被动获得内容的传统教育系统正发生改变。

具身学习的教学原则包括:

这些原则对于教学非常重要,因为儿童有两个自然的学习倾向——创造力和表达,将这两个动力结合,具身学习才能促进知识的获得。

具身学习教学3种形式——

具身学习特别适合培养学生好奇心、灵敏度、多视角思考、冒险、隐喻思考及其他元认知技能和执行技能等,也有助于社会情感技能培养和探讨一些跨学科内容,如性别问题、多样化等,因此与21世纪技能高度相关。

在学校中,具身学习可以在三个层面实施:

第一,体育与艺术课上的各种活动和体验,比如将科学课上对光合作用的解释与舞蹈结合,帮助学生学习这一概念;

第二,工作坊或者项目,通过与校外的艺术家或专业人士建立合作,为反思通过具身学习学到的课程和内容提供平台;

第三,将身体运动、创造性培养和情感融入学校和核心学科中。现在有越来越多学校、相关计划和专业机构提供这类实践的相关指导和工具箱。

06 多元读写能力和基于讨论的教学

(Multiliteracies and Discussing-based Teaching)

这类教学创新涵盖各种实践与教学原则。其本身就融合了两个相互联系的教学法:多元读写能力教学和基于讨论的教学。

这类创新教学实践强调:读写能力是学生学习和批判素养的核心,应该将知识置于政治、文化和着作者的背景中,通过换位思考和合作解构故事。

课堂讨论更重视学生质疑所获得的观点以及“去主导语言中心化”的核心。

该类教学包含4大教学原则:

不过,将多元读写能力和基于讨论的教学实践引入课堂和学校中正面临许多挑战:

教师需要了解学生的生活与兴趣,与学生课堂外的经验建立具体的联系,尤其是对学生生活的社区及历史背景的了解;
教师必须保证必要的支持,让学生在已有技能的基础上解决复杂问题和反思;
让其他语言进入课堂和学科中,可能会让教师感觉受到压力;
教师需要与专家合作,解决学生在沟通与语言中面临的障碍,同时教师缺乏技术应用的能力与自信也是该教学实践应用的一大障碍;
为了与广泛的社会与政治背景建立联系,教师迫切需要进行培训。

⑺ 教学方法有哪些

1、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它是通过叙述、描绘、解释、推论来传递信息、传授知识、阐明概念、论证定律和公式,引导学生分析和认识问题。

2、讨论法

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全班或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优点在于,由于全体学生都参加活动,可以培养合作精神,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独立性。

3、读书指导法

读书指导法是教师指导学生通过阅读教科书或参考书,以获得知识、巩固知识、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一种方法。

4、任务驱动法

教师给学生布置探究性的学习任务,学生查阅资料,对知识体系进行整理,再选出代表进行讲解,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任务驱动教学法可以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也可以以个人为单位组织进行,它要求教师布置任务要具体,其他学生要极积提问,以达到共同学习的目的。

5、现场教学法

是以现场为中心,以现场实物为对象,以学生活动为主体的教学方法。本课程现场教学在校内外实训基地进行,主要应用于育种试验布局规划、试验设计、作物性状的观察记载方法等项目的教学。

6、自主学习法

为了充分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和自主学习能力,锻炼学生的综合素质,通常给学生留思考题或对遇到一些生产问题,让学生利用网络资源自主学习的方式寻找答案,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然后提出讨论评价。

⑻ 国家机构有哪些评课

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应名额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最高权力机力的执行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4、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5、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⑼ 国家实行那些最基本的教育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⑽ 盘点他国特色教育方式都有哪些

首先来看澳大利亚。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在澳大利亚幼儿园和小学之间的界限很模糊。一方面,幼儿园在让孩子们提前适应小学的生活,另一方面,小学特别是小学低年级的孩子的生活仍然像是在幼儿园里一样。

最后再来看日本。日本一直比较受重视幼小教育衔接问题。进入21世纪后,日本教育界人士开始重新审视幼小衔接制度,不再将幼小衔接狭义地看成是
两个教育阶段的过渡,而是将幼儿园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置于终身教育的背景下来考虑,让幼儿园和小学携手做共同的事情——促进儿童的可持续发展。

据全球华语广播网日本观察员介绍,每年4月初是日本一个学年的开学季。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在入学前最令孩子们感到不安的是上下学,因为不
再有家长接送,另外如果不明白时,自己失败时应该怎么办等。以前孩子们会对小学环境感到不安,随着校方和家长采取的对策和努力这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比如
每年小学的运动会都会为学龄前的孩子准备项目,由家长陪伴孩子自由报名参加。

学校会组织准备入学的孩子参观小学校舍,为家长开说明会等。为让孩子逐渐适应,入学以后一段时间只上半天课,之后增加下午一节课,过一段时间才
增加到正常课时。上课的内容非常浅显,幼儿园基本不教授小学学习内容,小学从最基础的开始教,在课堂还会教授正确的刷牙方法等,帮助孩子们可以独立照顾自
己。作业量非常少,很多学校安排的作业是好好吃饭、认真刷牙、抱抱家人、按时睡觉、起床等。另外高年级的师哥、师姐对新生的帮助从入学第一天开始,在入学
典礼时每个一年级的孩子由一位高年级的学生手拉手带领到指定的位置,运动会时高年级的哥哥姐姐帮助列队做好比赛准备,这些都给新入学的孩子们树立了榜样,
希望自己有一天能够成为照顾低年级同学的哥哥姐姐,增加了对学校的期待。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方法,适合自己的才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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