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首先,村民可以采取自治的方法,即针对超占的面积,放在集体面前一起商讨决定。
其次,针对超出的面积,可以在该农民的承包地上做相应面积的扣除,这样去做一个总数的平衡。
再次,针对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即就是多用地了就可以多缴一些费,当然,如果、少用些土地,也可以适当得到一些奖励。
要进一步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建设规划的工作,对待那些反映了宅基地总体实际面积的标准较低的地区,可以去适当的调整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要做到人均的实际分地面积与规划中是一样的。
农村土地确权证据依据:
1.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 土地出让合同;
5.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⑵ 农业生产收入怎么算
1、农业增加值 :是指农业部门(包括国有、集体单位及农户)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所提供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对社会的贡献。农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⑴生产法,是从生产角度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即用农业总产出减去农业中间消耗求得。由于农户没有健全的核算记录,因此,农业增加值一般采用生产法计算。⑵分配法,是从分配角度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是通过农业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不含中间消耗的各种收入来计算。具体包括农业劳动者收入、福利基金、利税、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和其他。 2、农业总收入:是指农业实际收入,即农业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农业收入范围内的各项农作物实际产量总数,不包括农作物的副产品(秸杆等)在内。 3、农业经济总收入:指农村乡镇、村、联户、个体、农民家庭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收入总和。它包括一年内获得的农村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餐饮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
⑶ 如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户均经营土地规模只有7亩多,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方式。这种农业经营方式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有效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农业现代化进程。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就业,为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各地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从长远看,推动农业从传统农户分散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系转变,是我国建设现代化农业强国的必由之路。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再次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一、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5年2月,农业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新增江苏、江西、湖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迄今已有1988个县开展确权颁证。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探索承包土地折股量化、按股分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提高农民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求大、强行推进。从全国来看,由于各地的农业资源禀赋、农民就业和收入结构等自然经济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土地经营规模适宜标准。所以,合理确定适合当地的土地经营规模要靠各地从实践中探索。从许多地方的实践来看,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比较适合多数地区的生产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不仅各地农业经营适宜的规模标准不一而足,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也要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适合当地发展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应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承包农户开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解决土地碎片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推动集约规模经营。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以“订单农业”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最近几年,一些地区探索开展农地托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经营模式可以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既可以让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还可以得到比土地流转还多的收益,既节约了生产成本又解放了农村劳动力,既为农民开辟了稳定增收渠道又提高了规模生产所带来的单产收益,是农地自发流转向规模经营过渡的有效形式。山东供销社通过土地托管服务,改变原先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种植、集约化经营,让更多的农民得实惠,非常受农民群众欢迎,目前土地托管面积超过1000万亩。实践证明,农地托管能够较好地适应农地流转新形势,有效避免行政推动农地流转带来的诸多不利,具有牢固的群众基础和较为广泛的适用范围,是一种接地气的规模经营实现形式。因此,要鼓励各地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要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落实好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财政、信贷等扶持政策
近日,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此前,银监会、农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其他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政策。各地要抓好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有力措施真正能实施到位。当前,要重点做好两方面的政策落实工作。一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各地涌现出大量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力带动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截止2014年底,全国已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341万户,合作社129万个,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简称农业“三项补贴”),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各级财政还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发展。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满足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购机和用机需求。推动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经营主体有效对接,使其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财政支农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二是支持引导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增信、创投基金等方式,帮助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有效提高对适度规模经营的风险保障水平。
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方面。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践证明,通过发展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来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也是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而且,农业经营规模越大,就越需要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与之相适应。各地要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可以帮助农户通过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在有限的耕地上实现现代农业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手段。比如,一些地方探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就发挥了很好的效果。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的明确要求。目前,农业部在一些县市组织开展了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可量化、易监管、受益广的农业公益性服务;探索对试点县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试点县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地方总结推广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促进供种供肥、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生产管理和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统一化,提高区域规模经营效益。供销合作社长期扎根农村、贴近农民,有比较健全的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目前已经建立了34万家综合服务社,在为农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指出,供销合作社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重点围绕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加快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各地要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下大气力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符合农民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
五、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
对于一些在城镇长期定居、稳定就业的居民,在农村改革实验区可以探索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但这必须建立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充分自愿的基础上。同时,必须注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充分尊重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有偿退出的意愿。除了农户的主观意愿外,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进程是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推进程度等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密切相关的,目前来看,因生活方式选择而不愿放弃农业经营的农户将长期存在,总体上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动农户有偿退出承包地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这项改革试点必须在农村改革实验区范围内审慎稳妥开展。
此外,在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问题,坚决防止出现“非农化”。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工商资本到农村流转土地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为此,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是鼓励其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
⑷ 什么是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个人理解:
由于现在是商品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产品能否顺利销售成为很重要的环节。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样受到市场的影响。一般来说,只有形成一定规模,才能产生相应的收益。这样情况下,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会影响利润。。
所以,需要进行规划和计划,就出现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概念。。
(非专业意见,仅供参考)
⑸ 请问农业总收入怎么计算,它衡量的指标是什么
1、农业增加值 :是指农业部门(包括国有、集体单位及农户)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所提供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对社会的贡献。农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⑴生产法,是从生产角度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即用农业总产出减去农业中间消耗求得。由于农户没有健全的核算记录,因此,农业增加值一般采用生产法计算。⑵分配法,是从分配角度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是通过农业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不含中间消耗的各种收入来计算。具体包括农业劳动者收入、福利基金、利税、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和其他。
2、农业总收入:是指农业实际收入,即农业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农业收入范围内的各项农作物实际产量总数,不包括农作物的副产品(秸杆等)在内。
3、农业经济总收入:指农村乡镇、村、联户、个体、农民家庭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收入总和。它包括一年内获得的农村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餐饮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
⑹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用什么方法计算
正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能 单纯理解成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张,更不能简单等同于土地兼并。在这个问题上,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农民群众欢迎,不管什么形式,我们都要 鼓励和支持。还要看到,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小规模农户仍占大多数,要注意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对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要加强经营方向上的引 导和规范,坚持以粮食和农业为主,不能搞"非粮化",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要使土地流转成为提高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力武器,
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前 的农民个体经济有何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前的农民个体经济的区别如下:
1、包括范围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20款,即电力建设基金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基金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
而农民个体经济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2、计算方法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农民个体经济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3、性质范围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般指工业企业,生产的全部数量金额,包括未销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库存;
而农民个体经济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还有其他业务收入的总和,有的流通企业总收入核算的是差价收入、即毛利。
4、核算基础单位不同
核算基础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而农民个体经济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小农经济
网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⑻ 如何实现多种形势的适度规模经营
[摘要]比较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分析“农业不是具有典型规模经营的产业、农场规模与土地生产率成反向关系”等观点,得出对于土地规模经营的正确认识:要实现农户增收目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必然趋势。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农户自愿和市场选择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改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条件。 [关键词]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规模效益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农村改革30年的经验,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要克服一些理论误区,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才能使得这一制度创新收到最大成效。 一、规模经营与规模效益 规模经营这个概念是从“规模经济”这个概念推知而来的。所谓“规模经济”就是指因规模扩大而引起的效率提高。广义的“规模经营”就是单纯地指土地经营面积的扩大;狭义的“规模经营”则认为不仅要扩大经营单位的土地规模,而且能够取得规模经济的效应。本文指的是广义的“规模经营”。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的区间内企业规模扩大导致单位产品成本的下降,如果超出或不足一定的区间规模扩大后反而导致单位产品成本上升,则称作为规模不经济。 需要指出的是,规模经济或规模经营并不意味着规模效益,因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户愿意扩大经营规模的动机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纯收入,而不是为了降低单位产品成本。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只是增加收入的一种手段;如果单位产品成本没有降低,甚至还提高了,但总的纯收益会增加,那么农户还是愿意继续扩大规模的。可见,只是用规模经济的概念还不能完全解释生产单位的规模运动规律。规模经济是指规模扩大后产生的单位成本的下降,而规模效益是指规模扩大后带来的新增经济效益,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规模效益包括规模经济,但内容比规模经济丰富。如图1所示,在图中,曲线是长期平均成本曲线,E是成本最低点,所对应的产出规模是QE,规模小于QE的为规模经济区间,大于QE,时为规模不经济区间。图中P是产品价格线。它是农户经营产品的价格。当农户经营规模为Q1。时。单位产品成本为c1,它高于产品价格P,显然,Q1时的生产经营规模是亏本的,但它却存在巨大的规模经济,只要扩大规模,单位产品成本就会迅速下降。当农户经营规模扩大到Q2时,产品成本等于产品价格,这时纯收益为零。农户经营规模从Q1扩大到Q2,生产单位从亏本到保本,减少CDA区域的亏损,这就是规模效益。在农户经营规模从Q2扩大到QE的区间内,由于产品成本继续下降而低于产品价格,产生了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从OE再继续扩大经营规模,产品成本曲线开始上升,进入规模不经济阶段。但是,由于产品成本低于产品价格,将继续带来新增经济效益,这种状态一直到Q3,时为止。可见,在QE到Q3的经营状态时,尽管已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但却产生着规模效益。因此,规模效益存在的区间比规模经济的宽,它既包含规模经济存在的区间,还包含规模不经济中产品成本低于产品价格的那个区段。 从社会角度看,E点是单位产品成本最低点,因而,所对应的规模QE是最优规模,但从农户的角度看,在0E规模上继续扩大仍有利可图,仍能增加纯收益;到规模Q3时,总纯收益可达到最大值。由于农户经营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因而农户的最佳规模应略小于Q1,在QE和Q3之间选择。 规模经营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指出,在小规模经营中“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大规模地耕种土地,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很多。”“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有观点认为,“农业不是具有典型规模经营的产业、农场规模与土地生产率成反向关系”。理由是:单位面积产量(或收益)和附加值随农场规模的扩大而下降,规模经营与生产率之间一般存在反相关关系。世界银行对肯尼亚小农场和大农场的对比研究发现,规模在0.5公顷以下的农场每公顷单产是规模在8公顷以上农场的19倍,前者的劳力用量是后者的30倍。在巴西,规模不到1公顷的农场每公顷土地纯收入比规模在1~10公顷的农场高出几乎2倍,比规模在200~2000公顷的农场则高30倍。在我国,谷物生产几乎不存在规模经济效益。计量分析表明,玉米的规模经济指数为1.169(大于1表示规模经济为正,小于1表示规模经济为负)、晚籼稻为0.967、冬小麦为1.107、早籼稻为0.985、薯类为0.904。由于我国农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不会显着地异于1这个值,因而增加农户的经营规模不一定能够带来更多的增产。 我认为,“农业不是具有典型规模经营的产业、农场规模与土地生产率成反向关系”的结论,有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有证据表明,规模经营与提高单产并行不悖,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规模由于土地质量及其它条件的不同,土地规模与经营效率的关系是不确定的;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地利用效率呈现“u”趋势。还有学者认为,即使在某些地区,小规模经营比大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高,也并不是由于“小”直接导致的。由于发展中国家现有的技术水平低,小规模经营能做到精耕细作,而超大规模经营往往使得生产资料超出劳动者的支配能力,使得生产资料得不到被劳动充分利用的结果。如果规模经营能做到“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规模,必须足以使这个劳动量得到充分的利用”,那么伴随技术进步的农业规模经营不仅不妨碍单产水平的提高,而且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形成的优势有利于促进单产的提高。如美国从1945年到1971年的26年间,平均每个农场的土地经营面积增加了近1倍,而小麦、玉米和水稻单产分别提高了99.4%、169.4%和130.6%。着名农业发展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和弗农·拉坦,根据1960年、1970年和1980年的观察数据研究发现,欠发达国家的生产函数与农场规模大小无关,而发达国家的生产函数则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我国现在衡量农业经营效率的标准主要是劳动生产率,并以增加农户收入为主要发展目标,而仅凭农户小规模经营无论如何都是难以致富的。由于土地无规模经营限制了农业资本投入,使得我国农业生产中劳动力丰富的优势,已经变成了劳动投入成本过高的劣势。 日本在土地规模狭小上通过兼业经营完成了农业现代化,但应该看到,日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975~1994年,日本平均每一农户产值增加了77.7万日元。而经营费用增加了85.8万日元。生产成果的全部增加额不能抵偿经营费用的上升额。由于生产成本高,使得日本农产品价格大大高于世界市场的价格水平,例如,日本市场的大米零售价为每公斤300日元,而从东南亚进口仅为每公斤40日元,这种状况严重影响着日本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为改变这种小规模经营的局面,日本政府一直试图采取促进“自主经营农户”发展、确立和支持“认定农业者”、建立各种“农业协同组合”、成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等措施,促进农地流转,推动土地向真正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且有能力的农民手中集中。 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与类型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能够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有利于农业技术的采纳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农户的商品生产率,增强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在这个基础上,促进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对传统农业的改造。特别是在我国粮食供求发生根本变化的新形势下。要实现农户增收目标,在农户经营分化与专业化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必然趋势。 当然,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有条件的。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就是指投入农业生产的土地、劳动、物质技术设备等生产力要素能够实现优化组合,能够取得最佳投入产出效益条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大小。“”适度经营规模的“度”应该既要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保证每个没有转移到其它行业的劳动者获得稳定的家庭基本的生活保障,又要避免因农业比较收益低,要素投入不足而危及粮食安全。在此前提下,使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要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微观经济效率。就农户而言,只有在家庭主要劳动力都已相对稳定地转入非农业部门就业,并获得比较稳定的收入以后,才有退出农业的要求和可能;就一个地区和全国而言,只有当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稳定地转入二、三产业后,才具备推进规模经营的起步条件。一定劳动量究竟能支配多少生产资料,这又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生产力发展水平、技术状况、耕地质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地区的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适度的规模经营的“度”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用家庭中最具有竞争性的资源——劳动力来衡量,主要取决于劳动市场的工资率和家庭收入可能性曲线的水平和走向。农户收入可能性曲线的水平和走向,取决于由技术条件决定的农业生产函数和要素产品一价格比率,在要素产品一价格比率既定的条件下,生产条件越好,规模就越大。 目前,制约推行规模经营的主要因素,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微观不经济源于宏观条件不具备。假定A集体有劳动力100个,农地200亩,如果没有其它就业途径,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每个劳动力可经营20亩农地,每亩收益为1,这样就产生两种资源配置方案。方案一:实现规模经营。把农地只分配给10个劳动力,结果就业的每个劳动力收益为20,其它90个劳动力收益为0。集体总收益为200。方案二:把农地平均分配给100个劳动力,每个劳动力收益为2,集体总收益还是200。比较两种方案,显然在总收益不变的情况下,第二种方案反而更公平。从我国国情出发,由于我国3.2亿农业劳动力,有1/3是由于城市化低而无法转移出去的剩余劳动力,因此,推行规模经营必须根据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不平衡性,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导,使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到种田大户或农业投资者手里。近年来,浙江、广东等地区在探索稳定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以地入股、专业户经营等形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已取得较好成效。其它地区应当因地制宜。人均耕地相对较多,中低产田占相当比重的地区。可考虑集中起部分中低产田,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实行规模化经营。还有一些地区,可以通过将分散、零碎的地块适当整合,使农户获得相对规模效益。如河北省某村,根据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对全村220hm2土地进行调整,把原来的小块土地调整为65个方田,人口较少的户一般只占一块方田,在土地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扩大了相对规模,收到了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将分散、零碎的地块适当整合还可以相对地增加土地可利用面积。安徽省某村,在29.3hm2耕地中仅增加的沟埂、地界就多占了1.47hm2。当然,要坚决反对不具备条件强行推行规模经营,那样容易把规模经营演变成农村干部“寻租”或增加控制权力的手段。 近年来,我国在稳定农户经营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已经起步,主要有如下一些途径: 1家庭农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家庭承包经营不变的前提下,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的承包权,搞活土地的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导,使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到种田大户或农业投资者手里,形成为家庭农场。这样吸纳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性和适应农业产业的特征,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从而比较容易实现规模经营的发展目标。浙江省乐清县是较早采用这一方式实现规模经营的地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必将成为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地规模经营的主体形式。”除发达地区外,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欠发达地区也可以实行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这类地区具有人均耕地相对多的优势,中低产田占相当比重,在首先以较好耕地满足农户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易于从农户手中集中起部分中低产田,实行企业化经营。 2土地股份合作制。变承包经营权为股权有两种形式:一是一部分农户把承包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给愿意并有能力经营的大农户经营,土地人股者根据签订的契约每年获取一定的按股分红收入;二是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以承包的土地人股为基础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位移和稀缺性以及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性,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维护了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利,保持了农户经营的产权激励,又坚持了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这一途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农民容易接受。这是有利于农业资源合理配置,适用于许多地区的农地制度创新模式。所以,从广东南海开始实行之后,全国各地普遍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 3集体农场。在乡镇企业发达、集体经济实力强的地区,为了保证粮食生产,由集体统一调整,建立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经营的相对集中。这种办法曾经在北京顺义、江苏锡山等农村改革试验区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这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一些发达地区把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稳定粮食生产和保障完成收购任务的手段,并不是为了以土地经营规模扩大来获取规模效益的增加。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只有当农业劳动力的价格上升到一定的程度时,才有必要用资本替代劳动力,改变劳动力和土地的比率。显然,在欠发达地区仍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通过补贴的方式,社区组织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实现规模经营既是不必要的、不经济的,也是不可能的。 4租赁制与拍卖制。把集体所有未承包给农户和已承包给农户的山地、水面、荒地等实行租赁或者拍卖,实现规模经营。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签订契约,合理规定土地所有者、土地承包者、租赁或购买土地使用权者之间各自的权利关系。这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在经济条件不同的地区,应该鼓励通过租赁或拍卖土地使用权使部分农户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必须指出,土地依然是农户的主要生活来源,在依靠土地为经济来源比较保险的情况下,被租赁、被拍卖的土地还是有限的,现在比较多的还是局限在“五荒”的租赁或拍卖上。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其使用权被租赁或拍卖的还比较少,通过这一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尤其是耕地的规模经营是很有限的。 5发展区域农业优势。发展区域农业优势,就是以农户经营为基础,集中连片地发展某种作物生产,以形成规模优势、产品优势、市场优势、效益优势。这条途径,既坚持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又能有效地形成农业规模经营优势,也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国家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的要求,应该积极推广。但是,应以市场为中心,因地制宜,合理配置资源。形成规模经营。那种为了规模经营,不做市场调查和预测。或不因地制宜,违背自然规律,特别是强制农户种植某种作物都会使这一方式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以上我们分析了在坚持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多种形式,既有在社区组织直接参与之下进行的,也有主要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进行的。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差距较大,土地流转形式不同是很正常的。 三、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对策 由于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较大,农业规模经营的方式必然多种多样。不尊重农户经营自主权,强制农户实行规模经营鲜有成功,超越农户现有经济能力和发展水平的规模,必然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一种机制。由于农业具有生产的季节性、生产要素稀缺性、农产品市场需求弹性小等特点,使得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产生具有特殊性。只有市场才能准确地反映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稀缺程度。在市场引导下的农民自然会有效率地安排各种生产要素的相互替代,选择具体的规模经营形式。因此,实现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农户自愿和市场选择的原则。 根据钱忠好博士的研究,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现实条件约束下农户的必然选择。在土地产品价格持续低迷、社会保障的缺失造成土地经营的非生产性收益高、规模经营可能带来的生产性成本下降被土地产出率降低所抵消、农民负担重、土地交易价格低以及交易成本高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得“不愿多种地又不能不种地”成为农户的理性选择。就总体水平而言,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着需求大于供给的不均衡状态。 以市场机制调动农户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必须改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条件。具体对策包括:(1)以结构调整、集约化经营推动承包地收益提高。我认为,通过粮食提价增加土地收益的空间不大,但可以通过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收益率,特别是通过结构调整、种植经济作物等方法增加农地收益的空间还很大。目前,美国的每亩土地经济效益为我国的7.9倍,日本为我国的115倍。(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户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推动土地流转。(3)逐步消除对农地流转范围、用途的严格限制,使农地的交易价格建立在农地市场供求双方均衡的基础之上,反映土地边际收益率,通过有效机制保证收益归农户所得。据测算,1997年江苏省单位耕地面积征地的平均价格仅仅为所有权交易价格的11.35%,1998年为12.09%,1999年为21.66%。(4)完善相关法律,培育中介组织。降低土地流转交易成本。我国小麦、玉米、大豆的生产成本分别高出美国21%、31%和51%。(5)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示范引导工作,教育农民而不是取代农户。浙江省的调查发现,极少数农户即使可以得到一个较好的转让收益,也不愿参与土地流转的原因,仅仅是对村干部的工作作风不满,怀疑村干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捞取私利。
⑼ 规范经营的耕地面积啥意思
摘要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在适当的土地面积上的经营,亦即在土地面积能保证最佳经济效益要求的经营。在这里重点是土地的面积规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所要求的土地面积并非是固定的,它因地、因时而变化。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沿海发达地区随着农业劳动力转移而出现的一种新现象, 与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并不矛盾。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
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着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宜过高。
第八条 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
第九条 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