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據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哪些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運用職業判斷,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這里的職業懷疑態度是指注冊會計師以質疑的思維方式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有效性,並對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以及引起對文件記錄或管理層和治理層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審計證據保持警覺。換言之,職業懷疑態度就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審計證據進行批判性評價。注冊會計師不能假定「管理層是誠實的」,而應當考慮他們不誠實的可能性。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例如,對某個審計項目實施某一選定的審計程序,從20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要比從10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更充分。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錯報風險的影響。錯報風險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具體來說,在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定的情況下,重大錯報風險越大,注冊會計師就應實施越多的測試工作,將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以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范圍內。例如,注冊會計師對某電腦公司進行審計,經過分析認為,受被審計單位行業性質的影響,存貨陳舊的可能性相當高,存貨計價的錯報可能性就比較大。為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就要選取更多的存貨樣本進行測試,以確定存貨陳舊的程度,從而確認存貨的價值是否被高估。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下同)的相關認定,或發現其中存在錯報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和可靠性是審計證據適當性的核心內容,只有相關且可靠的審計證據才是高質量的。審計證據要有證明力,必須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相關。例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懷疑被審計單位發出存貨卻沒有給顧客開票,需要確認銷售是否完整。注冊會計師應當從發貨單中選取樣本,追查與每張發貨單相應的銷售發票副本,以確定是否每張發貨單均已開具發票。如果注冊會計師從銷售發票副本中選取樣本,並追查至與每張發票相應的發貨單,由此所獲得的證據與完整性目標就不相關。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必須結合具體審計目標來考慮。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①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例如,檢查期後應收賬款收回的記錄和文件可以提供有關存在和計價的審計證據,但是不一定與期末截止是否適當相關。②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例如,注冊會計師可以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和應收賬款的期後收款情況,以獲取與壞賬准備計價有關的審計證據。③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並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例如,有關存貨實物存在的審計證據並不能夠替代與存貨計價相關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指證據的可信程度。例如,注冊會計師親自檢查存貨所獲得的證據,就比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存貨數據更可靠。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原則:①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由完全獨立於被審計單位以外的機構或人士編制並提供,未經被審計單位有關職員之手,從而減少了偽造、更改憑證或業務記錄的可能性,因而其證明力最強。此類證據如銀行詢證函回函、應收賬款詢證函回函、保險公司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相反,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由於證據提供者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經濟或行政關系等原因,其可靠性應受到質疑。此類證據如被審計單位內部的會計記錄、會議記錄等。②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如果被審計單位有著健全的內部控制且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一貫地執行,會計記錄的可信賴程度將會增加。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薄弱,甚至不存在任何內部控制,被審計單位內部憑證記錄的可靠性就大為降低。例如,如果與銷售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注冊會計師就能從銷售發票和發貨單中取得比內部控制不健全時更加可靠的審計證據。③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例如,注冊會計師觀察某項控制的運行得到的證據比詢問被審計單位某項內部控制的運行得到的證據更可靠。間接獲取的證據有被塗改及偽造的可能性,降低了可信賴程度。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其主觀性較強,人為因素較多,可信賴程度也受到影響。④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例如,會議的同步書面記錄比對討論事項事後的口頭表述更可靠。口頭證據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事實的真相,僅僅提供一些重要線索,為進一步調查確認所用。如注冊會計師在對應收賬款進行賬齡分析後,可以向應收賬款負責人詢問逾期應收賬款收回的可能性。如果該負責人的意見與注冊會計師自行估計的壞賬損失基本一致,則這一口頭證據就可成為證實注冊會計師對有關壞賬損失的判斷的重要證據。但在一般情況下,口頭證據往往需要得到其他相應證據的支持。⑤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注冊會計師可審查原件是否有被塗改或偽造的跡象,排除偽證,提高證據的可信賴程度。而傳真件或復印件容易是變造或偽造的結果,可靠性較低。注冊會計師在按照上述原則評價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還應當注意可能出現的重要例外情況。例如,審計證據雖是從獨立的外部來源獲得,但如果該證據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備資格者提供,審計證據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同樣,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具備評價證據的專業能力,那麼即使是直接獲取的證據,也可能不可靠。例如,如果注冊會計師無法區分人造玉石與天然玉石,那麼他對天然玉石存貨的檢查就不可能提供有關天然玉石是否實際存在的可靠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徵,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也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說,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例如,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健全時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注冊會計師只需獲取適量的審計證據,就可以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合理的基礎。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關,但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那麼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例如,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與銷售收入完整性相關的證據,實際獲取到的卻是有關銷售收入真實性的證據,審計證據與完整性目標不相關,即使獲取的證據再多,也證明不了收入的完整性。同樣地,如果注冊會計師獲取的證據不可靠,那麼證據數量再多也難以起到證明作用。審計工作通常不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偽,注冊會計師也不是鑒定文件記錄真偽的專家,但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並考慮與這些信息生成與維護相關的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為文件記錄可能是偽造的,或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偽。例如,如發現某銀行詢證函回函有偽造或篡改的跡象,注冊會計師應當作進一步的調查,並考慮是否存在舞弊的可能性。必要時,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聘請專家予以鑒定。對於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決策方法。①確定性情況:每一個方案引起一個、而且只有一個結局。當方案個數較少時可以用窮舉法,當方案個數較多時可以用一般最優化方法。②隨機性情況:也稱風險性情況,即由一個方案可能引起幾個結局中的一個,但各種結局以一定的概率發生。通常在能用某種估算概率的方法時,就可使用隨機性決策,例如決策樹的方法。③不確定性情況:一個方案可能引起幾個結局中的某一個結局,但各種結局的發生概率未知。這時可使用不確定型決策,例如拉普拉斯准則、樂觀准則、悲觀准則、遺憾准則等來取捨方案。④多目標情況:由一個方案同時引起多個結局,它們分別屬於不同屬性或所追求的不同目標。這時一般採用多目標決策方法。例如化多為少的方法、分層序列法、直接找所有非劣解的方法等。⑤多人決策情況:在同一個方案內有多個決策者,他們的利益不同,對方案結局的評價也不同。這時採用對策論、沖突分析、群決策等方法。除上述各種方法外,還有對結局評價等有模糊性時採用的模糊決策方法和決策分析階段序貫進行時所採用的序貫決策方法等。風險型情況下的決策分析。這類決策問題與確定型決策只在第一點特徵上有所區別:風險型情況下,未來可能狀態不只一種,究竟出現哪種狀態,不能事先肯定,只知道各種狀態出現的可能性大小(如概率、頻率、比例或權等)。常用的風險型決策分析技術有期望值法和決策樹法。期望值法是根據各可行方案在各自然狀態下收益值的概率平均值的大小,決定各方案的取捨。決策樹法有利於決策人員使決策問題形象比,可把各種可以更換的方案、可能出現的狀態、可能性大小及產生的後果等,簡單地繪制在一張圖上,以便計算、研究與分析,同時還可以隨時補充和不確定型情況下的決策分析。如果不只有一個狀態,各狀態出現的可能性的大小又不確知,便稱為不確定型決策。常用的決策分析方法有:a.樂觀准則。比較樂觀的決策者願意爭取一切機會獲得最好結果。決策步驟是從每個方案中選一個最大收益值,再從這些最大收益值中選一個最大值,該最大值對應的方案便是入選方案。b.悲觀准則。比較悲觀的決策者總是小心謹慎,從最壞結果著想。決策步驟是先從各方案中選一個最小收益值,再從這些最小收益值中選出一個最大收益值,其對應方案便是最優方案。這是在各種最不利的情況下又從中找出一個最有利的方案,c.等可能性准則。決策者對於狀態信息毫無所知,所以對它們一視同仁,即認為它們出現的可能性大小相等。於是這樣就可按風險型情況下的方法進行決策。
『貳』 臨床研究證據真實性評價可以從哪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臨床研究證據真實性評價可以從證據形成的原因;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等方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法律分析
證據形成包括證據形成的原因、過程和結果。證據形成的原因是指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它可以反映證據來源的可信程度。證據的形成往往受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比如動機、利害關系等。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斷證據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證據被發現時,肯定要處於一定的環境之中,必然會與其所處的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對證據所處客觀環境的審查也是認定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慮案件現場的燈光、距離、噪音等因素對證人的影響;檢驗、鑒定的儀器設備是否符合質量標准。因此,判斷證據的真實性,要全面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防止片面性。原件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可靠性強,證明價值也更大。如果是復印件,很可能因為無法確定其來源和真實性,很難被採信。因此,如果要想確定一個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可以從證據形成的原因以及是否為原件等方面去進行審查,由於事物的復雜性,證據的真實性還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