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不動產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不動產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先佔取得,還有法律上的買賣行為等,法律規定行為等,還有國家行為,然後是添附和時效取得等六種情況。在有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後,則必須有人放棄其所有權。
一、房屋不動產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是先佔取得,如對無主地域的先佔;二是法律行為,如買賣、轉讓、贈與等;三是法律規定,如繼承、善意取得;四是國家行為,如徵收或徵用;五是添附或附和;六是因時效取得。
房屋產權的取得與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和法律上其他權利的取得一樣,在法理上分為原始取得和法律行為取得,後者也被稱為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時不計原所有權人的意願,如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來源即為沒收地主的土地,只依據法律規定的某些條件。而法律行為取得則相反,取得人取得權利必須依靠原所有權人的意願。房屋產權的取得與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一樣,意味著不但有人取得這個物的所有權,同時必須有人放棄這個物的所有權。
在各國民法通例上,不動產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六種
一是先佔取得,如對無主地域的先佔;
二是法律行為,如買賣、轉讓、贈與等;
三是法律規定,如繼承、善意取得;
四是國家行為,如徵收或徵用;
五是添附或附和;
六是因時效取得。
我國公民房屋產權的取得方式則較少,原始取得僅是自建房屋,但必須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審批,而具其處分權要受到極大的限制,如農宅。更多的是繼受取得,如買賣、贈與、交換、繼承等。先佔取得和善意取得以及時效取得在我國法律尚無定論。添附取得、附和取得的規定也不夠明朗。相信物權法出台後,物權取得的方式會在法律上得到明確。
綜上所述,房屋不動產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有六種,常見的就有買賣、轉讓、繼承等情況,都是屬於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取得方式,其他的也包括國家行為和一些因時效取得的情況,都是屬於原始的取得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