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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失衡最佳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2-07-20 15:45:28

㈠ 協商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有效途徑有哪些

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有效途徑有和解、協商、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雙方應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房地產合同中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㈡ 房產糾紛解決途徑都有哪些

房產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一)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二)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准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三)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㈢ 中國房地產市場價格過高的原因及對策

中國房地產市場價格過高的原因及對策: 摘要:針對我國房地產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問題,從政府、房地產企業、房地產購買需求和外部因素四個方面分析了我國房價過高過快上漲的原因,提出了穩定房價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房地產泡沫:成本推上、國際游資、經濟適用房

一、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價格持續快速上漲

我國自1998年開始實施新型住房制度,即以住房分配貨幣化為起點,逐步建立私有產權為主,其他產權形式並存的多元化產權制度,有效拉動了社會需求,刺激了住宅消費,帶動了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然而,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各種矛盾也逐漸暴露,特別是高房價問題。 過去的2007年,房地產價格經歷了快速上升階段,各省城市房價不斷攀升,截止到2007年12月,國家統計局國房景氣指數連續8個月上升,創下2004年2月以來新高。不斷走高的房地產價格,尤其在一些大城市,已遠超大多數居民的購買能力。
房地產價格的快速上漲已成為我國經濟平穩運行中的突出問題。從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所佔比重以及該產業同其他產業的關聯度大小來看,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所佔比重不斷增加;房地產產業的產業鏈長,波及面廣,國民經濟中的絕大部分產業和房地產業都有關聯關系;此外,房地產業還關繫到民生問題。
驅動房地產價格上漲的因素主要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居民收入增長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我國人口結構因素;較為寬松的信貸政策;人民幣升值的預期。人民幣近年來兌美元不斷升值,隨著美元不斷貶值,人民幣成了避風港,房地產行業作為不可貿易品部門,必然會吸引大量外資,從而推動其價格上漲;房地產升值預期的形成導致開發商囤積土地、捂盤惜售再加上土地供給缺乏彈性,導致供給減少,供需矛盾加劇,促使房地產價格上漲。
以上因素是房地產價格不斷上漲的主要因素。可見,房地產價格的上漲既有經濟發展帶來的必然因素,同時還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全面房改以來,原本為體制因素壓抑下的購房需求爆發出來,加之20世紀末擴大內需的一系列政策,房地產價格一漲再漲。 1999—2009年間,房屋銷售價格指數呈明顯上升趨勢。據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調查,2009年11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10.5%。在國家大力打壓下,我國房地產價格不降反升。 房價過高過快增長引發了房地產泡沫。由於房地產虛擬需求過度膨脹導致房地產價格相對於理論價格的非平穩性上漲,當經濟快速發展,財政狀況好轉時,盲目或有目的地投機房地產,而產生房地產價格暴漲現象被稱為房地產泡沫。當價格上漲到一定程度泡沫破裂,價格就會急劇下降。因而需要根據泡沫的具體成因採取有效對策,控制房地產價格繼續大幅上漲。 二、近期我國房地產價格持續快速上漲的原因

1.政府方面
有關房地產的各種現行制度在執行過程中有許多不規范之處。雖然國家出台了很多鼓勵中低價房產,特別是經濟適用房的開發政策,但是,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2.房地產企業方面
(1)房地產市場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徵,存在投機炒作問題。與一般商品不同,房地產除了可以滿足居住需要的使用價值外,還具有較高的投機炒作價值。房地產為什麼可以用來投機炒作,對這個問題有很多種解釋,但歸根結底在於房地產市場有較高的門檻,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徵。首先,房地產是較為復雜和特殊的商品,房地產市場的參與者,無論是生產者還是消費者,都需要掌握較多的知識和信息,才能成為理性的市場參與者,才能作出其最優決策。現實中房地產的供應者與消費者之間往往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佔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利用這種優勢攫取更多的利益,這一點在房地產商一方表現得特別突出。其次,與房地產相關聯的土地是稀缺與自然壟斷的,加上房地產開發資金需要量較大,以至於房地產市場進入門檻比較高,難以在短期內形成完全競爭市場,進而無法保證市場信息是完全的、公開的。雖然房地產市場這種高交易成本特徵可以隨著市場的逐漸發育成熟而有所弱化,但仍然會一定程度地存在,相應地市場投機炒作問題總是存在,因而依靠市場自身不可能解決投機炒作問題。
(2)房地產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特徵,能夠導致市場供求結構失衡。房地產的供應以土地為基礎,而土地具有自然壟斷性特徵。任一特定區位的土地都是稀缺的、不可替代的,其供應是有限的。土地的自然壟斷性特徵則衍生出了房地產的壟斷性特徵。房地產的壟斷性體現為房地產的非同質性。在房地產市場上,受區位因素限制,盡管可以有兩套價格相同的商品房,但不可能有兩套品質完全一樣的商品房。房地產這種非同質性使得任何一套商品房都有其惟一性或者說獨占性特徵,使得房地產的供應者具備某種程度的壟斷地位。房地產的壟斷性特徵最終導致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結構失衡。壟斷表面上看是導致高價格,但價格不是問題的根本,供求結構失衡才是根本問題。由於中高檔商品房定價的彈性空間比普通商品房大,可以更好地實現甚至擴張壟斷收益,所以房地產企業會傾向於開發中高檔商品房。其結果必然是房地產供應結構失衡,房地產市場的這種供應結構失衡,根源於土地自然特徵及稀缺性特徵,是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壟斷引發的,因而無法靠市場力量來消除。
(3)開發成本。 ①土地使用成本上升。城市土地使用權無償劃撥和有償出讓是我國城市用地供應的兩種形式。近年來,土地使用成本持續上升。首先,土地批租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就是土地批租制,是指在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國家購買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權取得時,用地者要將批租期限內的大部分稅費一次性繳付,短期內會造成地價過高,間接抬高了房價。其次,土地出讓過程中的非正常因素造成土地使用價格隱性上漲。土地批租價格成為少數不法之徒進行權錢交易的資本。 在銷售時轉嫁給了購房者,提高了房價。 ②開發企業融資成本上升。近年來,為了打壓房地產泡沫,制止房地產過度開發,管理部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高了開發企業的貸款門檻,造成新建房地產項目融資成本上升。對此,開發企業的反應無非兩種:一是減少開發量,二是提高已建房產價格,以求盡快回籠資金,從而提高了房價。可見,如果調控力度過猛,調控手段過於生硬,不僅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甚至可能適得其反。
(4)需求方面。 ①城市化進程加快,家庭規模縮小。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原有城市規模的擴大,一方面,城市人口的膨脹產生了巨大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城市原有居民同樣需要改善住房條件,提高住房水平。家庭規模是指家庭平均人口數。家庭規模與住房價格變化方向相反。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觀念的改變,人們逐漸從大家庭中分散出來,出現家庭小型化趨向。根據我國人口普查數據,1982年我國家庭平均人口為4.43人,2004年則降到3.6人左右,表明我國家庭規模20多年來急劇變小,人們對住房的需求量也隨之激增,推動房價不斷上漲。 ②社會心理因素。當房地產價格上漲時,消費型購買者預期將來購買會帶來更大的支出,投資型購買者希望資產的持有會帶來更大的增值,於是爭相購買,推動價格繼續上升。再加上投機者利用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宣揚房價繼續上漲的觀點,形成大規模跟風購買,造成短期內房價非正常上漲。另外,國家為了控制房地產開發過熱,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從普通消費者看,這些政策只意味著「開發商的資金和土地都受到了限制,只能通過提價來保持高收益」,於是爭相購買,推動房價繼續上漲。

㈣ 房產糾紛一般怎麼解決

解決辦法大致可分為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三種。

1、調解。調解可分為:雙(各)方自願調解: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

其中,雙(各)方自願調解,包括雙方或各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民間調解,包括雙方請律師主持調解、請親朋好友主持調解、請居(村)委會出面主持調解等等;行政調解,指雙方所在的或共同的行政機關出面主持調解;司法調解,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律的規定,由審判員出面調解其房產糾紛的情況。

調解成功,將製作調解:陪(如房產分單等)。為避免而後再產生是非,雙方還可對非司法調解的其他調解書進行公證,如分單公證、繼承權公證等。司法調解不須公證,其本身就與判決書、裁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仲裁。當事人事先有仲裁協議的,發生糾紛後,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仲裁委員會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所作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訴訟。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後,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房地產失衡最佳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咨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他項權利侵權糾紛(如相鄰用水、排水、採光、通風)等等。

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入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等等。

㈤ 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目前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問題
1.1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
2005年,我國城鎮房地產開發完成投資佔GDP的7.55%,占固定資產的17.9%;2006年,全國房地產開發完成投資10106.12億元,同比增長28.5%;2007年,完成投資13158億元,同比增長1.6%;2008年,全國房地產投資15759.3億元,比去年增長19.8%;2009年以來,房地產投資增速逐月回升,1~6月同比投資增長速度已達24.2%,超過上年同期增速0.7個百分點。可見,房地產業投資已在我國形成較大的規模,並呈現出逐漸增長的趨勢。
1.2商品房價格上漲過快
目前房地產價格出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商品房價格上漲過快,使普通居民無力購買所需住房。商品房價格上漲過快主要是由於商品房的成本因土地價格形成機制的不健全而提高,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不規范。
1.3商品房結構不合理
房地產市場結構不合理已成為影響中國房地產業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據有關學者分析,住房供應結構中經濟適用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等政府調控房源應占總房源的30%~35%比較合理,但現在市面上商業營業用房、別墅、高檔公寓的比率較大,無法滿足中低收入消費者的購房需求,引發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的失衡。造成以上事實的原因,除了房地產商貪圖大的利潤之外,還由於土地使用權的費用是一些地方財政非常重要的來源,商品房價格的上漲會增加地方的稅收、帶來相關產業的發展,因而地方政府在決策上的偏激性也導致了商品房結構失衡。
1.4房地產市場秩序混亂
2006年以來,外資投資房地產增長較快,境外居民和非居民機構直接購買在建項目和成熟物業等較為集中,至6月底,新設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同比增長25.4%,實際使用外資增長27.9%;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商品房一季度結匯同比增長2倍以上。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過猛,市場准入規則不夠規范,擾亂了我國貨幣政策的執行力度。房地產銷售市場上也是一片混亂的景象。而在「售樓中心」沒出之前,房地產開發商對「期房」的大肆宣傳和炒作成為現今房地產市場的一個新的亮點。投機者藉助「期房」獲取了較大的經濟利益,而普通的房地產消費者卻因為所購買的「期房」與現房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這些差距主要由於普通的房地產消費者掌握有關建築業知識的有限性)造成了心理上和經濟上的雙重損失。此外,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在對現房銷售時的房價優惠打折等一系列的優惠活動,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2控制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對策
針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採取科學、規范、務實、高效的政策措施。
2.1加強商品房結構規劃的管理
針對我國少數大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要切實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就需著力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此外各地還要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計劃,對新建住房結構提出具體比例要求。只有有效的調整了商品房結構,才能解決商品房市場供求失衡的狀況。此外,還應充分利用稅收來調控商品房結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據人均居住面積來徵收稅款,根據各地方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等多種測量人民生活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我國城鎮人口標准居住面積,對超過標準的居民徵收房地產征值稅;二是通過調節高收入群體購買高檔住房的市場調節價,實現高收入群體和低體收入群體的貧富之間的轉移支付,以此來調節住房結構的矛盾。
2.2確定政府公共管理績效的考核標准
房地產雖然在我國如火如荼,但並非像某些開發商所說的那樣,完全是來自市場需求因素,而在於一些更加詭秘的潛制度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地方政府與房地產商形成的神聖聯盟。這一神聖聯盟即是『你發財、我發展,成本社會掏』的畸形增長模式。地方政府為推動城市建設和經濟增長,通過政府的公共政策為房地產推波助瀾。為此,必須科學擬訂政府公共管理績效的考核標准,減少經濟指標,包括GDP增長、財政收入增幅等,增加社會性指標,如人民群眾社會幸福度、人均收入水平提高、社會和諧度等,以避免地方政府為單純追求GDP增長和財政收入增加而大批出賣土地、大規模開發建設等,以減緩政府政策對房地產業的推動力。
2.3引導房地產的理論管理
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之所以會有房價天高、噓聲一片的狀況,其真實原因是在於市場需求過高但不理性。政府對經濟與社會問題的公共政策從解決問題的途徑來說可以分為降低社會公眾主觀差距和減少客觀差距的政策。首先,政府應實施引導性政策,宣傳國民經濟發展不同階段人們應有的理性消費觀念,避免不分年齡、收入段的盲目攀比、超前、超能力的商品房消費、投資理念,以降低社會公眾的主觀需求。其次,政府應實施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教育與醫療衛生保障等減少客觀差距的政策,幫助社會公眾提高有購買力的住房需求,通過擴大有購買力的需求,使房地產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4積極履行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
首先,政府應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尊重經濟規律,通過頒布產業發展政策和貨幣、稅收等各種手段與措施,科學調節房地產發展的結構和速度,力求在動態發展中實現供給與需求的相對均衡。如擬訂不同時期、區域、開發規模與類型的房地產利潤的核算標准,對價格成本比較高者徵收累進稅,在確保房地產開發商一定利潤回報的前提下,適當降低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其次,建立和完善房地產開發、銷售等市場監管制度規章體系,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與銷售行為的監管,制止房地產開發商與部分地方政府官商勾結、尋租等不法行為,確保房地產銷售市場信息對稱、公平交易,切實降低交易成本。
2.5弱化外資對房地產業的助力
政府應通過對外資的行業准入、稅收調節、融資渠道與方式等公共政策的修訂和完善,在限制其對房地產業的過度投資和投機行為,而將其投資熱點引導到基礎設施和城鄉公用實施建設中。這既能保護國境外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和利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弱外資在房地產業的強大示範效應,從而弱化我國房地產業的外來助力。
2.6制定產業政策,追求公共利益
「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必須反應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並以追求公共利益為永恆的目標,為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首先,政府應樹立「只有共享、才能和諧」的管理理念,一切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活動均要體現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讓廣大人民群眾都能分享房地產和國民經濟發展成果。
其次,政府要進一步明確自己在房地產發展中的角色地位,通過建立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其民生、公平、和諧的政策目標。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要規范房地產建設住房結構比例,盡可能增加中、小面積的商品房供給量;二要取消經濟適用房制度,強制實施廉租房制度,將用於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資金轉為建設廉租房,通過擴大廉租房建設規模,對低收入家庭給予房租補貼等以真正實現「居者有其屋」,維護社會公平。
再次,政府要給予社會公眾個體作為弱勢群體的組織化機會,鼓勵其建立合作組織和維權組織,增加市場競爭力,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徐學紅.我國房地產現狀[J].福建財會管理幹部學報,2004.
[2]席本蘭.加強房地產價格的調控管理[J].社會發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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