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案件雙方不在一個地方時在那開庭
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辦理。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 不在同一個地方,要去他的單位法院起訴還是居住地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K
3. 多個被告不在同一區域,應該去那個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所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向任意一個起訴均可。
但存在特殊情況:
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贍養糾紛,由原、被告任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
4. 兩地分居,兩個人都不在同一個地方,怎樣起訴離婚法律上有沒有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離婚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律管轄,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可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雙方均離開居住地的,到被告現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4)不在同一個地方法院如何調解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5. 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方怎麼起訴
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方起訴方式如下:一般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原告起訴時,應當到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要到被告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
原告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起訴狀必須用鋼筆書寫或者列印,遞交給人民法院的受理起訴部門,遞交起訴狀時,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副本。如果被告為一人,應提交兩份起訴狀;如果被告是兩人,應提交三份起訴狀,以此類推。起訴狀副本可用鋼筆書寫或者列印,也可復印。
原告的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起訴狀的標題。通常寫民事起訴狀或者民事起訴書;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應寫明法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該項內容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書寫這部分時應當准確、具體、簡明;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該部分內容可在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中指出,也可單獨寫明,附於起訴狀之後;
5、受訴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以及原告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6. 甲乙雙方公司注冊地點不在同一地方,應向何地法院起訴
對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甲乙雙方公司都屬於被告,且注冊地點不在同一地方,可向甲乙公司中的任何一個區域的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7. 員工工作地和公司不在同一地方打官司如何如何起訴
既可以在員工工作地起訴,也可在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
發生了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時,有以下解決的途徑:
1、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
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
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麼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8. 法院要調解的時候是在什麼地方
庭上,庭下均可。
9. 兩個人不在同一個地方,我可以在我本地起訴嗎
一般情況下都是原告就被告(就是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上訴),但是具體看是什麼案件,有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訴訟的情況。你要把自己的案件性質說出來,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