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國和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一律採用什麼的方法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全國和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對於選舉人大代表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是投票的內容除投票人自己知道外,別人無從了解,這樣可以消除某些選舉人的顧慮,使選舉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對被選舉人進行比較和挑選,自由地選舉自己所滿意的和稱職的人。這種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壓制民主、打擊報復等不良現象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十九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㈡ 我國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方式是
我國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方式是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
具體內容如下:
1、直接選舉是指人大代表由選區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我國縣級人大代表,鄉級人大代表,採取直接選舉的辦法產生。具體做法是,將縣和鄉兩級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選區,由選區的選民直接投票分別選舉產生這兩級人大代表。由於行使選舉權利的主體是廣大選民,因而把這種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的方式稱為直接選舉;
2、間接選舉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採用間接選舉的辦法產生。具體做法是,這三級人大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開會選舉產生上一級人大代表。由於行使選舉權利的是人大代表,選出的代表對應於選民已經隔了一層或者幾層,因而這種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的方式稱為間接選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㈢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選舉要採取什麼方式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選舉要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
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3)選舉大會採用什麼方法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中規定
第六條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並批復,批復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後,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復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㈣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方式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選舉,一種是間接選舉。
直接選舉是由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間接選舉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㈤ 黨組織進行選舉時選舉採用什麼方式及代表產生程序
法律分析:黨內選舉有兩種形式,一是等額選舉,一是差額選舉。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選人數的20%。第十條 代表產生的主要程序是:(一)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二)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採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關,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三)選舉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第十一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㈥ 選舉採用的方式
選舉採用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差額選舉、等額選舉和預選。
法律分析
選舉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和運行機制,馬克思主義以階級分析方法,深刻分析了選舉現象的含義,認為選舉作為民主政治的特定製度,其根本特性是由國家性質所決定的,是服務於國家性質的政治方式和規則,也是民主政治下公民實現政治權利和參與政治的途徑。選舉是從統治者候選人中選擇統治者,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選擇,選舉的對立面是委任,委任是自上而下的選擇。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分析,可以把選舉理解為在民主政治制度背景下,特定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政治統治,而以公民法定票決方式選擇政治和公共職位任職這的機制和規則。競選者所依憑的主要是體現在個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者文化修養,每次的被選中者也不構成一個統一的集團而仍是一些個別的人,每次選舉也不帶來國家政策上的改變,而只是為統治階層輸送新血。所以,它總是精英的,從形式到實質都是少數人的一種活動。它的選擇標準是受到某種先定的實質內容的限制的,它也不涉及到傳統國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基礎,但它為社會提供了一種穩定的、可以合理預測的期望,對社會資源的分配、社會分層的確立以及個人地位的變遷意義至關重大。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一、 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解放軍軍人、文職人員,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參加軍隊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二、 將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選舉委員會任期五年,行使職權至新的選舉委員會產生為止。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調離本單位或者免職、退役的,其在選舉委員會中擔任的職務自行終止;因職務調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在選舉委員會中擔任職務的,應當免除其在選舉委員會中擔任的職務。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出缺時,應當及時增補。」
㈦ 在我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方式有什麼
在我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產生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直接選舉,即由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 表。根據選舉法規定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一種是間接選舉,即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 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和設區市 級人大代表,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時要說明,我國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 都是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也都屬於間接選舉。有的同志因村民委員會主任由村 民直接選舉產生就誤認為我國鄉鎮級國家政權機關也是直接選舉產生,這是一種誤解。應當 明確,第一,村民委員會不是一級國家政權機關,而是村民的自治組織;第二,我國的政權 機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都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㈧ 我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一律採用什麼方法
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十九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四十條 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8)選舉大會採用什麼方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六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㈨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採用什麼方式投票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無記名投票這種形式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體現,有利於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十九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四十條 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一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