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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資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2-02-05 19:28:53

『壹』 最新的日工資計算方法什麼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平均每月工作時間。日工資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工時制度;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當由勞動者支付工資;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貳』 日工資計算方法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拓展資料:
勞動法中的加班費的計算規定
1.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3.法定節日加班: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4.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5.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叄』 日工資的正確演算法是怎樣的

按照加班一天8小時來計算,普通休息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平均日工資的200%計算加班費,延時加班按照不低於平均日工資的150%計算加班費,國定假期加班按照不低於平均日工資的300%計算加班費,以平時加班為例
1、基本工資/21.75×2=加班工資(其中21.75是每月平均計薪天數,是用來計算加班費的)
2、基本工資/20.83=請假扣款(其中20.83是每月平均工作天數,實際操作當中也可以每月總天數-國定假期-雙休日=標准出勤天數來代替)
3、平時加班可以調休代替,所以加班一天可以與請假一天抵消,這樣本例的計算方式和第二個相同

『肆』 日工資計算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若存在加班情況,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1.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2.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伍』 勞動法如何計算日工資

法律分析: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辦法分別作出調整。

在職工制度工作時間計算方面,年工作日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節假日所得;季工作日為62.5天,由250 天÷4個季度所得;月工作日為20.83天(原來是20.92天),由250天÷12個月所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

按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通知明確,職工月計薪天數21.75天,由(365天-104天)÷12個月所得。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陸』 怎麼算日工資

法律分析: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柒』 日工資怎麼算

正演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演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相關規定

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准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

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捌』 勞動法中關於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8)日工資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玖』 雙休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雙休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用工單位必須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時工資3倍的加班工資。
正常休息日加班,後期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如果不安排補休,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時工資2倍工資的加班費。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1、在標准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3、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准(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准,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准),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如果基本月工資是800元,那麼雙休日加班的雙倍工資計算應為:800(元)/20.92(元/天)*2=76.48(元/天)。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拾』 關於日工資的演算法

有二種演算法:

1、日工資=月標准工資÷21.75 (月計薪天數)

2、日工資=月標准工資÷30(月計薪天數)

一、日工資=月標准工資÷21.75 (月計薪天數)

日工資是指當月的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其中月薪天數為「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不計算為缺勤天數。

二、日工資=月標准工資÷30(月計薪天數)

即每月按平均日歷天數30天計算。 日工資=月標准工資÷30 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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