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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不判在哪裡投訴

發布時間:2022-07-09 03:16:12

Ⅰ 舉報法院執法不公,去哪投訴

法律分析: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投訴。

1、一切執法不公的現象及行為都可以向檢察院投訴,這正是檢察院的職責所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訴地方法院不作為

最高院關於行政不作為管轄法院的規定是通常情況下應該由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已經申請過復議了的話,對復議結果不滿意的話應該選擇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適用的制度基本上就是同級別審判制度。
法律分析
可以向其所在縣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向該縣法院所在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如果涉嫌職務犯罪,可以向同級檢察院反映或者舉報;向該縣法院同級的人大常委會反映或者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或者中紀委舉報。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行政不作為是會根據不同的部門來進行投訴訴,如果行政的部門越大,那麼所投訴的部門就會越高,所以,在進行投訴的時候就要認定是哪一個部門進行亂用職權,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Ⅲ 法院判案不公平向哪個部門投訴

法律分析:1、法院內部投訴。向執行庭的庭長、局長、法院的院長,原案件主審法官進行投訴;2、向檢察院進行投訴。檢察院對法院有監督責任。對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民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具有幾方面的效力,包括對人的拘束力、對事的確定力和執行力。判決對人的拘束力,即判決具有確認一主體應當為一定行為或者不應當為一定行為的效力。這種效力包括對當事人、人民法院和社會的效力。判決一經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隨意改變,社會應當尊重。判決對事的確定力是指判決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能夠從法律上作出定論,當事人不得再爭執,判決的確定力分為形式上的確定力與實質意義上的確定力,也叫形式意義上的既判力與實質意義上的既判力。前者是指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實提起訴訟或者提起上訴。後者是指判決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不得爭執,不容改變。執行力是指判決有作為執行根據,從而進行強制執行的效力。執行力只是對給付判決而言,沒有給付內容的判決,不具有執行力。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不必執行,也不可能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Ⅳ 對法院判決不公去哪個部門投訴

法律分析:法院判決不公應該到向檢察院投訴,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法律規定,法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法官懲戒委員會由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於半數。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Ⅳ 當提供了證據,法官不按證據判怎麼辦應該去找哪個部門投訴解決

一,法官故意不認可證據的,不按證據判,可以使用判後答疑程序。

如果法官不釆信關健證據,可以要求答疑,也可以選擇其它法官答疑。

二,向監察委起訴或者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院申訴。或者在兩年時效內可以申請再審,超過時效可以申訴。

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那麼法官需要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的處理方法。

人民法院判決後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Ⅵ 法院判決不公應該到哪個部門投訴

首先,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院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其次,對於一審生效判決或終審判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最後,對於一審生效判決或終審判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Ⅶ 法院法官判決不公去哪裡舉報

法院法官判決不公舉報方式如下:
1、法院內部投訴,向執行庭的庭長、局長、法院的院長,原案件主審法官進行投訴;
2、向檢察院進行投訴,檢察院對法院有監督責任。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於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5、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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