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地方性行政法規由誰制定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由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以及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② 誰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分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③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為: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④ 地方行政法規是誰制定的
法律分析: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⑤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什麼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
1、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的范圍內適用。
但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非經濟特區范圍內不能適用,如深圳的寶安區不屬於深圳經濟特區的范圍,因此經濟特區法規就不能在寶安區適用。
但由於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制定的許多法規涉及城市管理的事項,只在城市的部分區域實施,而不能在整個城市的區域內實施,不利於對整個城市的統一管理,同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目前已經具備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件,因此,立法法賦予了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權。
⑥ 地方性法規由誰制定
地方性法規由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具體如下:
1、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⑦ 地方性政府規章由誰制定
法律分析: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⑧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機關是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機關是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具體來說就是通常所謂的計劃單列市。
另外經濟特區人大及常委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也有權依據法律授權制定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不過這個不能算是地方性法規。因為這些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實際上相當於准法律。效力比地方性法規要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⑨ 地方性法律法規由誰制定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由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以及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