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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检疫后处理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15 20:47:50

1. 屠宰畜生为什么要进行宰前检疫,宰前检疫如何开展,检疫包括哪些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屠宰牲畜前进行宰前检疫,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病畜,实行病畜、健康畜隔离,防止疫病散播,发现许多宰后难以发现的疫病和有些恶性传染病(局部炭疽、马鼻疽、马流行性淋巴管炎、气肿疽、恶性水肿等)生前有特定的临床表现,在宰前检验中多能发现,如能在进入屠宰
加工车间之前及早发现,及时剔除,及时处理,则对于防止污染环境,防止病原菌扩散,减少损失,都是大有好处的(发现特定传染病),同时防止宰杀国家禁宰的牲畜。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 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 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 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 产品。
宰前检疫项目与方法:
查证验物:(1)县境内的动物:查看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经运输的还应查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等。(2)县境外的动物:查看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等。
临床检查:
1.群体检查:临床群体检查就是对待检动物群体进行的现场临诊观察。
2.个体检查:指对群体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的个体进行的系统的临诊检查。
群体划分方法:
群体划分:同一来源、同一批次、或同一圈舍的动物化为一群。禽、兔、犬还可以按笼、舍划分。运输检验是可以按车、船、仓等批次进行。
群体检查方法:
1、静态检查:深入圈舍检查动物自然静态下的表现,精神、外貌、营养、卧姿、呼吸、反刍状态、髻、羽等情况,注意有无昏睡、咳嗽气喘、呻吟流涎等反常现象。
2、动态检查:检查运动时的头、颈、腰、背和四肢状态。注意有无跛行,麻痹、弓背弯腰、步态蹒跚和离队掉队等现象。
3、食态检查:检查进食、吞咽和反刍时的反应状态。注意有无少食、吞咽困难等情况。
个体检查方法:
1.看:观测外部表现,精神、行为、姿态、被毛;皮肤、口蹄、趾间有无肿胀、水疱、脓泡及溃疡等;可视粘膜是否苍白、潮红、黄染,有无分泌物或炎性分泌物等。
2.听:直接听动物的叫、咳;听诊器听心、肺、和胃肠蠕动声音。 3.摸:脉搏,耳、皮温度,淋巴结大小、形状、硬度和有无肿胀,皮肤有无结节和出血点。
4.检:就是体温、呼吸数和实验室检疫。体温要在充分休息和静态下检查。

2. 猪进入屠宰场后,检疫和监督操作程序主要由哪些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3. 对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监督有哪些措施

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必须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场条件和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健全检疫设备、消毒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生猪屠宰检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食品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卫生安全意识。
三、收购生猪必须经产地检疫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并检疫、检测合格。
四、定时进购生猪,定时入库,配合检疫员对进购的生猪进行健康检查、“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抽检和产地检疫证的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到证物相符,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未经动物检疫员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得进场屠宰。
五、经宰前(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要在检疫员的依法监督下,由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
六、在与驻场检疫员商定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生猪屠宰加工,检疫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屠宰加工,否则按未经检疫屠宰生猪处理。
七、未经检疫人员同步检疫屠宰的生猪产品,检疫人员不得对该生猪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九、《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经检疫屠宰生猪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畜禽在屠宰时遇病禽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宰前检验发现病畜禽时,根据疾病的性质、病势的轻重以及有无隔离条件等需要做出禁宰、急宰、缓宰等处理。

5. 屠宰检疫结果如何处理

动物检疫员按照屠宰检疫的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作焚毁、深埋等方式处理,以确保食用动物产品安全。

6. 屠宰过程中肉鸡的检验程序有哪些鸡体的预冷减菌对鸡肉的食用品质是否有影响

(1)宰前检验①肉鸡应来自非疫区。屠宰企业不得接受运输过程中死亡的、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来源不明或证明不全的肉鸡。②供宰肉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宰前检验。宰前检验应考虑初级生产的相关信息,如肉鸡饲养情况、用药及疫病防治情况等,并按照有关程序观察活动物的外表,如肉鸡的行为、体态、身体状况、体表、排泄物及气味等。对有异常症状的动肉鸡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作进一步兽医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③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肉鸡,应按照有关兽医规定处理。④应将宰前检验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验人员,并做好宰前检验记录。 (2)宰后检验①宰后对肉鸡头部、体和内脏的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②应利用初级生产和宰前检验信息和宰后检验结果,判定鸡肉是否适合人类食用。③感官检验不能准确判定鸡肉是否适合人类食用时,应进一步检验或检测。④废弃的鸡肉,应做适当标记,并用防止与其他肉类交叉污染的方式处理。废弃处理应做好记录。⑤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验,主管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⑥宰后检验应做好记录,宰后检验结果应及时分析,汇总后上报检验检疫部门,并反馈给饲养场。 宰后使用添加减菌液的螺旋式预冷机对鸡体进行正确的预冷减菌可显着提高鸡肉的品质。主要表现在:一是改善鸡肉的保水性、嫩度等;二是减少鸡体微生物数量,延长鸡体和鸡肉的货架期。肉鸡宰后通过分阶段预冷可以降低鸡肉的汁液损失,同时宰后预冷处理能够改善鸡肉的亮度值和红度值,可提高鸡肉的消费者接受度;预冷过程中的螺旋水冲洗作用和水中含有的次氯酸钠对鸡体表面的腐败菌和致病菌具有较好的减少和抑制作用,这样不仅能延长体和鸡肉的贮藏时间,还能减少体在分割及加工过程中的交叉污染,极大提高产品的安全品质。正确的预冷减菌工艺可分三段式:第一段水温为20℃左右,并加入次氯酸钠(<100毫克/千克),时间为10分钟;第二段水温度为12℃左右,加入次氯酸钠(<50毫克/千克),时间为10分钟;第三段水温为0~4℃,不能加入次氯酸钠,时间为10~15分钟。

7. 猪进入屠宰场后,检疫和监督操作程序主要有哪些

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须先查清产地检疫证明、畜禽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并注意其有效期。

8.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猪屠宰检疫规程:
1、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进行初步筛查;首先是检验检疫,进入生猪前必须有车辆运输消毒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查明待宰生猪的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其次是临床检查,观察进境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另外,进入猪群的血样必须进行ASF检测。
2、宰前做群体检查。对宰圈生猪在静态、动态、呼吸状态、排泄行为、饮水、饮食等方面再次进行巡视,一旦发现异常猪群要立即隔离,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个别检验一般采用听、触、视三种方式,对猪群的呼吸频率、体温、心率、视觉粘膜、皮肤、被毛等进行检查。
3、屠宰同步检疫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每头生猪进行全身部位检疫。首先要做体表和头蹄检查,观察体表皮肤有无红斑、疹块或出血点,检查生猪头部两侧的下颌淋巴结是否肿大、出血坏死,患者患上无咽炭疽,蹄及口腔粘膜有无溃疡、水泡等口蹄疫症状,切开两侧咬肌检查,二是内脏检查,术中观察胸腹有无纤维性渗出物及积液,有无粘连,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胃粘膜发生溃疡、出血、坏死。检测心脏心包膜切开后是否发生变性、坏死、有无赘生物和虎斑心、肺肺实质是否水肿、坏死、肝肝脏是否肿胀、出血、坏死、脾脾脏颜色及其异常肿大等内脏有无猪丹毒、CSF、ASF等病灶;三是胴体检查,重点检查淋巴结、肌肉、脂肪、肾等有无肿块、出血坏死病变,切开腰肌检查有无猪囊尾蚴,膈肌部分取样镜检感染旋毛虫。
4、宰后复检是根据宰前检查和屠宰同时检疫的实际情况,由官方兽医进一步实施宰后复检,并对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对检疫不合格猪肉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书》,对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进行检疫检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9. 宰后检疫后的处理包括哪儿些内容

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查内容有:
来源于: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同步检疫即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1 对头蹄及体表进行检查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2 对内脏进行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3 对胴体进行检查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 结果处理
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检疫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10. 畜禽宰后检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检验后的肉主要有几种处理方法

兽医化验员主要工作帮助兽医诊断疾病像医院门诊面检验科检查各项内容 物检疫员主要工作:1.物进行检查没传染病;2.物加工产品进行检查没传染病比猪肉、牛肉、羊肉、禽、蛋等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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