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籍管理的手段与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键蠢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此则前提条件和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
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实现了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我国的地籍管理工作因此有了快速发展,并逐步走上正轨,形成了以土地权属管理为核心,综合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土地估价、地籍档案等各项管理措施为一体的地籍管理体系。
如今,地籍管理工作已由大规模的初始地籍的建设转向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变更地籍及制度建设稿扒陪。
2. 界址位置怎么判断地籍管理
一、界址点测定概述
测定界址点是地籍细部测量的核心工作.测定界址点的位置有两种方法,即解析法和勘丈法.
1、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即利用地籍控制点起算数据(坐标、方位角)及实际观测数据(角度、距离),按公式计算界址点的坐标.
2、勘丈法测定界址点:利用量取界址点之间、界址点与其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在图上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点的坐标可以在图上图解获得.
不同的测量方法对应不同的地籍测量作业方式:所有界址点都采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时,叫解析法地籍测量;部分界址点采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叫部分解析法地籍测量;当所有界址点都采用勘丈法测定时,叫做图解勘丈法地籍测量.
二、解析法测定界址点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位置按使用的数学公式,可分为极坐标法、截距法(或插点法)、距离交会法(即测边交会法)、直角坐标法、前方交会法等几种方法.
1.极坐标法测定界址点
已知点A上安置在经纬仪等仪器,后视另一已知点B定向,然后观测至各界址点的方向,从而可算得各方向与后视方向的夹角?,用测距仪测量测站点至各界址点的距离D.
图2极坐标法测定界址点
采用极坐标法测量时,界址点坐标可按下式计算:
其中:Xi 、Yi——待测界址点坐标
XA、YA——测站点已知坐标
D——测站点至待测界址点距离
α0——已知方位角
βi——观测角
2、解析法界址点施测要求
1.测角
精度不低于J6级的经纬仪,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半个测回施测,一次照准,两次读数.J6级经纬仪测角时,边长大于150m时,宜用一测回.在观测过程中,当界址点多于3个时,应经常检查起始方向判断仪器是否移动.
2.测距
(1)用测距仪测距时,一次照准,两次读数,两次读数较差不超过2cm.观测时,应注意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
(2)钢尺量距时,一次读数.当距离超过一尺段时,宜丈量两次,其较差应小于2cm.
3.检核勘丈
为防止观测粗差,必须有足够的多余观测值,供检核使用.
(1) 用极坐标法测量细部点坐标时,搬到邻站以后,宜重复测量1-2个前测站测过的点,两次测量同一点坐标之差,应满足下列条件:
≤14cm(或21cm,街坊内部的点)
其中:X 、Y——首次观测的界址点坐标
X,、Y,——再次观测的界址点坐标
(2)用钢尺丈量细部点之间的距离,与按两点坐标反算的距离相比较,其差值ΔD应满足下列条件:
ΔD≤10cm(或15cm,街坊内部的点)
4、解析界址点成果
解析界址点成果通常情况下由解析界址点坐标及解析界址点点号两部分组成.
表1 界址点成果表
街道
街坊 界址点号 X(m) Y(m)
三、勘丈法确定界址点的位置
1、施测原理:以按宗地草图的记录,从邻近的有关地物点出发,用关系距离交会出界址点位.
2、特点:利用勘丈值在实地能高精度地恢复界址点的位置,且原理简单、实用,但不适用于界址点较多时的情况.
四、界址点测量精度
1、精度衡量的意义:
界址点测量是地籍测量的核心,界址点测量精度是反映地籍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标准,准确地测定宗地界址点是管理土地产权的基本保证.
2、精度要求:
表2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 ±10 ±10 ±10 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二 ±7.5 ±15 ±15 ±15 城镇街坊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3. 什么是进行地籍控制测量的主要手段
地籍测量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它是以地籍调查为依据,以测量技术为手段,从控制到碎部,精确测出各类土地的位置与大小、境界、权属界址点的坐标与宗地面积以及地籍图,以满足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建设部门的需要。
地籍测量必须以土地权属调查为先导,在地籍调查表及宗地草图的基础上进行,其成果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地籍测量的主要成果是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和着墨二底图。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及成图比例尺,取决于所测地区地籍要素的复杂程度及经济发展要求。
(3)地籍管理的方法有哪些扩展阅读: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分为地籍基本控制测量和地籍图根测量。地籍细部测量主要包括测定界址点位置、制作地籍图、求算宗地面积和制作宗地图。
地籍测量是地籍调查的一部分工作内容,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地籍调查是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登记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地籍调查的数据、图件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作好技术准备。
4. 地籍的地籍管理的方法
通过对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 土壤、气候、地形地棚简貌、水文等)和经济因素(单产、位置、交通条件等)的评定,将土地按质量分成等级,为合理利用土地和征收农业税等提供依据。
地籍最初是为征税而建立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用途(地类)等状况的田赋清册和薄册,其主要内容是应纳税的土地面积、土壤质量及土地税额的登记。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地籍的主明老要功能已转变为保护土地链槐裤产权和课税服务,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决策的依据。
5. 土地市场的特点和管理手段
土地市场的特点和管理手段
土地市场是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总和。土地市场也称地产市场。土地市场中交易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土地市场的文章,欢迎阅读。
一、土地市场的概念
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是商品交换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土地市场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进行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广义的土地市场则是指因土地交易所引起的一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土地市场的内涵包括中间商、代理商、金融信用、广告信息等一切构成土地产权交换关系的经营性活动。
土地市场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及其产权关系。因此,土地市场是有形的土地和无形权益、信息、咨询服务等的统一体。
二、土地市场的特征
(1)交易实体的非移动性;(2)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3)土地市场的垄断性; (4)流通方式的多样性;(5)土地供给弹性小。
三、土地市场的主体与客体
(一)土地市场主体
土地市场主体即土地市场的参与者(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供给者、需求者、中介者和管理者。
1、供给者是向土地市场提供交易对象的经济行为主体,主要是土地所有者和开发者、使用者(含经营者)。
2、需求者是通过土地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3、中介者
4、管理者、市场的管理者的基本任务在于维持交易秩序陵激,提供交易质量和效率,协调土地交易关系。管理者除必要的行政手段外,主要通过价格、税收、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进行管理
(二)土地市场运行中的客体,就是土地本身及其产权关系。
土地产权关系及其在市场运行中的交换,构尺燃袜成土地市场客体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市场的结构
现阶段的土地市场主要指城镇土地市场。按照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行过程,可将城镇土地市场分为三级市场结构。
1、土地一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土地一级市场是国家垄断的市场
2、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二级市场是国家调控下的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市场。
3、土地三级市场:转让、租赁、抵押、交换等交易活动。它是市场调节的开放市场。
五、土地市场的管理手段
(一)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手段
1、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政府控制土地供给量,协调供求关系,调节和稳定土地价格的重要手段;也是确定合理用地结构,优化土地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市场具有宏观调控作用。
2、土地利用计划
年度计划(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实施是把握土地人市环节,调控土地市场的有效手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
3、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的土地利用管理制 度。
(二)地籍管理手段地籍管理是土地市场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主要任务是对土地权属的变更加以管理,监控土地数量、质量和产权的更动趋势。土地权属登记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内容
(三)土地价格调控手段
土地价格作为土地市场运作过程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手段,在土地市场管理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土地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对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土地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交易平稳发展,防止地价极高极低或忽高忽低,避免土地资产流失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根据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价格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国家建立地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立我国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段滚,是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国家对地价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
2、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
这一措施的主要作用,一是防止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了局部和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随意压低地价,造成国家土地资产的流失;二是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透明度,便于上级政府和社会对出让行为的监督;三是便于土地使用者了解国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实行的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3、政府对地价上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当出现土地价格暴涨时,政府应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如限制地价水平、调整土地供应计划、调整土地税收等。
4、建立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5、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实施优先购买权,首先可以限制低价买卖土地、扰乱土地市场的行为;其次可以防止交易双方虚报、瞒报地价,逃避国家税费;第三,国家因特殊建设需要,如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时,也可采用优先购买,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
(四)土地税收和金融手段
1、税收手段:税收手段通过规定不同的税种、税目和税率等,来调节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
2、金融手段
(五)土地立法和执法手段
通过土地立法和执法手段,对土地市场的运行进行控制、指导、规范和监督,实践证明是加强市场管理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六、我国土地市场的特点
在我国,土地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价值形态流通及流通过程的集合。我国土地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土地市场中交易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能出让,只能出让使用权,所以在我国土地市场交易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使用权,它包含了一定时期内对土地处置、收益、使用的权利。土地市场中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最高期限按用途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价格分为期限价格和用途价格。因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所以,同一地块由于使用期限不同,造成出让价格也不相同。另外,由于我国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在地价上给予了不同的标准,所以,同一块土地因为用途不同,其地价也不同。由于我国土地市场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两个层次,而且这两个层次的市场在运行上各有特点,所以不能以一种市场模式对我国土地市场作出评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完全垄断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卖方只有一个,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国家。这个市场的运行分为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个过程是政府将其掌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中国的土地市场的发展是打破计划手段而以市场方式配置资源的过程,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演进路径。近几年虽然土地的市场化进程发展较快,但原有体制的惯性、土地市场的二元性、政府参与土地经营等方面的因素,使我国的土地市场发育不是很完善,目前土地市场存在许多急需改革的方面,主要问题如下:
1、农村与城市分割的二元性土地制度以及相关的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象,造成土地市场的“价格双轨制”,扭曲了市场功能。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归属各级政府进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进行强制征用,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必须收归国有,然后通过几种方式将之再配置给城市使用者。因此政府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及将之转换给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权力。这种二元制土地结构在土地转换中的价格双轨制造成了以下问题:农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能参与土地市场的交易,不能参与分配土地在城市市场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所获土地补偿远远低于农用地在城市被作为建设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土地价值;由于可以强制低价从农村获得土地,助长了对土地的无效利用,造成城市“摊大饼”式粗放扩张,加大了农田流失率;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获得大量预算外收入,形成“土地财政”,助长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入及土地相关融资的过度依赖,也导致土地储备制度功能异化;由于土地价格双轨制的价格差,出现了大量的寻租现象,为腐败创造了可能。
2、管理土地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不适应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国近些年在界定土地使用者与国家的权利及责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已取得进展,但依旧存在沿着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两个轨道分别进行改革的问题,管理土地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相互矛盾或不完整:首先是法律涵盖面不健全。在我国宪法中表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有权征用土地,但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没有进行明确的阐述和界定,也没有对其具体范围进行严格限定。这类限制的缺乏,为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提供了便利。在此框架下,政府既作为土地的惟一供给者参与市场,同时又是市场的仲裁者,政府角色的双重性导致强制性征地范围过于宽泛;其次在土地补偿方面存在法律缺陷。在土地管理法下,土地的价值是根据其在城市的位置来确定的,它与补偿的目的无关,而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是与过去三年农业年均产值的倍数相关联。在土地被作为商业用途时,给农民的补偿明显会低于政府从最终使用者那里获得的转让费。考虑到城乡之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及扩大趋势,补偿标准过低。 总之,我国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一些重要的活动领域缺乏明确、适当的规则,缺乏规制土地储备的框架,缺乏规制土地收益权政策,等等。
;6. 地籍管理分类有哪些他们之间的实质区别是什么
地形测量:指的是测绘地形图的作业。即对塌哗地球表面的地物、地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位置和高程进行测定,并按一定比例缩小,用符号和注记绘制成地形图的工作。地形图的测绘基本上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利用航空像片主要在室内测图。但面积较小的或者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形图,采用平板仪测量方法,在野外进行测图。地籍测量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它是以地籍调查为依据,以测量技术为手段,从控制到碎部,精确测出各类土地的位置与大小、境界、权属界址点的坐标与宗地面积以及地籍图,以满足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建设部门的需要。为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以科学方法,在一定区域内,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类等,并计算其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而进行的罩慎专业测绘工作。它是土地管理的技术基础。要求分级布网、逐级控制,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的原则。简单来说,物衫敬一个是绘制地形图,一个是土地,房屋这些管理。
7. 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桥团哪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调查、登记、分等、定级、统计及档案等实施管理和依法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及他项权利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溪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第五条地籍管理坚持国家统一制度,坚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精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实行地域管理。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第二章地籍调查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地籍调查规程》实施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测量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军队、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管理界线,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土地调查人员进入调查现场实施调查工作,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提供必要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和妨碍。第十条对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丛,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第三章土地登记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凡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一个地块。第十二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敏码请人(法人)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指界人证明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有关出让金或转让金交付凭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土地的权属来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调查,测量宗地权属界线,量算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等项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土地权属、他项权利及宗地的界线、面积。
(四)权属审核后,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十四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改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级别发生变化的;
(八)错漏登记的。